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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80639
CTR20180639已完成3 期

伊布替尼联合皮质类固醇对比安慰剂联合皮质类固醇治疗新发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受试者的随机、双盲、III 期研究

未提供10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0 个国家目标入组 30 人开始时间: 2018年5月28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30
试验地点
103
主要终点
缓解率[CR 或 P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在新发中重度 cGVHD 患者中评价伊布替尼联合泼尼松(A 组)相比安慰剂联合泼尼松(B 组)的疗效,疗效终点为第 48 周时根据 NIH 共识发展项目确定的缓解率(缓解者[CR 或 PR]的比例)。次要目的:在两个治疗组间比较下列终点:疗效:根据 NIH 共识发展项目(2014)的定义,第 24 周时的缓解率(缓解者[CR 或 PR]的比例);缓解持续时间(DOR);第 24 周时类固醇剂量水平低于 0.15 mg/kg/日的受试者比例;至停用所有免疫抑制剂(除伊布替尼 / 安慰剂外)的时间;总生存期(OS);Lee cGVHD 症状量表改善。安全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类固醇相关事件(例如高血糖症、高血压)发生率的差异。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在新发中重度 C Gvhd 患者中评价伊布替尼联合泼尼松(a 组)相比安慰剂联合泼尼松(b 组)的疗效,疗效终点为第 48 周时根据 Nih 共识发展项目确定的缓解率(缓解者[cr 或 Pr]的比例)。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2岁(最小年龄) 至 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根据 NIH 共识发展项目标准(2014,参见附录 M,附录 N 和附录 O)确定新发中重度 cGVHD。
  • 曾接受异基因造血细胞移植。
  • 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用于 cGVHD 系统治疗。
  • 既往未接受过 cGVHD 治疗(包括体外光分离置换法[ECP])。
  • 参与者可以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剂用于预防或治疗急性 GVHD,但是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泼尼松预防或治疗急性 GVHD,那么泼尼松的剂量必须≤0.5 mg/kg/日。
  • 受试者可以在移植前接受 BTK 抑制剂,用于治疗除 cGVHD 之外的疾病,如白血病或淋巴肿瘤,但是在移植之后必须再未接受过 BTK 抑制剂。
  • 卡氏或兰氏(受试者 <16 岁)表现分 ≥ 60;
  • 肾功能良好,定义为估算的肌酐清除率≥3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 肝功能良好,定义为: 总胆红素≤1.5×ULN(除非是非肝源性原因或由于 Gilbert’s 综合征所致)或者 总胆红素>1.5×ULN 至 3.0×ULN(如果是因 GVHD 引起)。
  • 正常的血液学功能定义为: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 x 109/L,且 7 天不使用生长因子支持。血小板计数≥30 x 109/L,且 7 天不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 PT/INR<1.5 x ULN ,且 PTT(aPTT)<1.5 x ULN (除非异常与凝血障碍或出血性病症无关)。若患者正在接受华法林或其他维生素 K 拮抗剂治疗,则 INR≤3.0(章节 6.2.3)。
  •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需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90 天内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如注射或植入激素联合口服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完全禁欲 、或伴侣不育)以及屏障法(如避孕套、宫颈环、避孕海绵等)。

排除标准

  • 既往接受过任何 cGVHD 系统治疗,以下情况除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72 小时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 cGVHD;
  • 无法开始服用剂量 ≥ 0.5 mg/kg/天的泼尼松来治疗 cGVHD;
  • cGVHD 的唯一临床表现是 cGVHD 累及单个器官、生殖-泌尿系统。
  • 在随机分组前≤28 天内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
  • 随机分组前≤56 天接受过供体淋巴细胞输注(DLI)。
  • 患有活动性、临床显著地心血管疾病,如未得到控制的心律不齐或 3 级或 4 级充血性心脏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学会功能分级方法);或在随机分组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或急性冠脉综合征病史。
  • 在随机分组前≤7 天内患有任何需要系统治疗的未得到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或活动性感染。这不包括二级预防治疗控制良好的真菌感染、治疗已经得到控制的病毒再激活(例如 CMV)、或者治疗或预防性治疗已经得到控制的低分级的中心静脉置管感染(例如表皮葡萄球菌)。
  • 基础疾病进展或患有活动性移植后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
  • 有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移植适应症的基础恶性肿瘤),以下除外: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并且在筛选前无活动性疾病持续时间在 3 年以上且治疗医师认为复发风险较低。接受过充分治疗、现在没有患病迹象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黑素瘤。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现无疾病的证据。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的并发疾病可能影响受试者的治疗和评价。
  • 已知的出血性疾病(如冯维勒布兰德氏病或血友病)。
  • 随机分组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卒中或颅内出血。
  •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
  • 患有慢性肝病的受试者的肝损害达到 Child-PughC 级(附录 E)的慢性肝病受试者。请注意急性 cGVHD 引起的急性肝功能不全不适用 Child-Pugh 分级评价。
  • 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抗体呈阳性的受试者在随机分组前聚合酶链反应(PCR)结果必须为阴性。PCR 阳性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 在随机分组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减毒活疫苗。
  • 随机分组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
  • 研究者认为可损害受试者安全性或者使研究结果面临不必要风险的任何危及生命的疾病、身体状况或器官系统功能障碍。
  • 不能吞咽胶囊或患有吸收不良综合征、显著影响胃肠道功能的疾病、进行过胃或小肠切除术、有症状的炎性肠病或溃疡性结肠炎、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
  • 需要接受强效 CYP3A 诱导剂治疗的受试者没有参加研究的资格,除非计划换用 CYP3A 诱导作用较弱的药物(附录 D)。
  • 在入选本研究时或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已妊娠、处于哺乳期或计划妊娠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本研究时或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
  • 不愿意或不能参加所有方案要求的研究评价和程序的受试者。
  • 不能理解研究的目的和风险、不能提供签署了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ICF)并授权研究人员使用受保护的医疗信息(按照国家和地方受试者隐私法规)的受试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缓解率[CR 或 PR]

时间窗: 48 周

次要结局

  • 类固醇剂量减至低于 0.15mg/kg/天的水平(24 周)
  • 停用所有免疫抑制剂的情况(不包括伊布替尼 / 安慰剂)、缓解率(48 周)
  • 整体生存期(OS)(从随机分组到死亡)
  • 安全性数据(不良事件、临床实验室检查和其他安全性终点)(从随机分组直至受试者死亡、退出研究、失访或申办者终止研究(以较早者为准))
  • 缓解持续时间(DOR)(首次部分或完全缓解的时间直至 cGVHD 病情进展的时间)
  • 比较两个治疗组的 Lee cGVHD 症状量表评分改善情况(从给药至停用所有免疫抑制剂)
  • 第 24 周时的缓解率(缓解者[CR 或 PR]的比例)(24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刘媛媛

Janssen Research & Development, LLC/Catalent CTS LLC/AndersonBrecon Inc./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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