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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30029
CTR20230029进行中(未招募)3 期

比较重组 GLP-1 受体激动剂注射液与度拉糖肽注射液治疗 2 型糖尿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平行对照的 III 期临床试验

未提供3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3年1月29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试验地点
30
主要终点
HbA1c 较基线的变化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价重组 GLP-1 受体激动剂注射液用于治疗 2 型糖尿病的有效性。次要目的:(1) 评价重组 GLP-1 受体激动剂注射液用于治疗 2 型糖尿病的安全性。(2) 评价重组 GLP-1 受体激动剂注射液在 2 型糖尿病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评价重组 Glp-1 受体激动剂注射液用于治疗 2 型糖尿病的有效性。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筛选时年龄 18~75 周岁(包括界值),男女不限;
  • 筛选前根据 WHO《糖尿病诊断标准(1999 年)》 (附录 2)确诊为 2 型糖尿病 6 个月及以上;
  • 筛选期及基线期 HbA1c≥7.0%且≤11.0%;
  • 筛选期及基线期接受稳定剂量的二甲双胍≥1500mg/天(或最大耐受剂量≥1000mg/天)单药治疗或联合磺脲类药物治疗至少 8 周;
  • 筛选期及基线期体重指数(BMI)在 19.0~35.0kg/m2 之间(包括界值);
  • 受试者可自行或者在照料者协助下注射试验用药品;
  • 受试者能够理解试验目的和内容,愿意接受本试验相关治疗,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1 型糖尿病或特殊类型糖尿病患者;
  • 对二甲双胍、磺脲类药物、 GLP-1 类似物、达格列净及其辅料有任何禁忌症、或过敏反应者;
  • 筛选前或基线前接受降糖治疗,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a) 筛选前 8 周内,接受过 GLP-1 受体激动剂(如艾塞那肽、利拉鲁肽等), 或 DPP-4 抑制剂(如沙格列汀、西格列汀或维达列汀等);b) 筛选前 8 周内或基线前使用过全身性糖皮质激素(不包含滴眼、鼻用、吸入及关节内等局部给药)、生长激素等;c) 筛选前 3 个月内曾经接受过长期的胰岛素治疗(连续超过 14 天),或筛选时正接受胰岛素的治疗,或正在接受已知 / 待定成分的抗
  • 高血糖作用的传统药物(如中药制剂);
  • 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者:a)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乳酸性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b)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痛性糖尿病神经病变或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或黄斑病变者; 或严重外周血管疾病(如已经导致截肢、慢性足部溃疡、间歇性跛行);
  • 筛选前有慢性或急性胰腺炎病史,或筛选时有胰腺炎临床表现,或筛选前存在慢性或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病史者;
  • 筛选时有甲状腺髓样癌(MTC)或 2 型多发性内分泌腺瘤综合征(MEN2)的任何个人或家族病史;
  • 筛选前 6 个月内或基线时患有临床显著的胃排空异常(如胃出口梗阻),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如胃轻瘫、炎症性肠病、肠梗阻、胃食管反流等), 长期服用对胃肠动力有直接影响的药物(如抗胆碱药、解痉药、 5-HT3 拮抗剂、多巴胺拮抗剂以及阿片类药物),或接受过影响胃排空的胃肠道手术者(如胃切除术);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过 1 次及以上的 3 级低血糖事件(指没有特定血糖界限,伴有意识和(或)躯体改变的严重事件,需要他人帮助的低血糖);
  • 筛选时有其他严重系统性疾病史且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评价:a) 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严重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免疫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精神或及骨骼等系统疾病者;b) 筛选前 5 年内或随机前有任何类型治疗或未经治疗的恶性肿瘤;(已经临床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子宫颈原位癌或前列腺原位癌除外);c) 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以下心脑血管事件: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诊断性血管造影除外)、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为 III 级或 IV 级)、严重或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包括 TIA 发作);d) 高血压控制不佳(规律治疗至少 3 个月,但收缩压>160mmHg 和 / 或舒张压>100mmHg;若筛选时患者血压符合排除标准且使用降压药物的时间不足 4 周,可调整降压药物 4 周后或待使用既往降压药物时间满 4 周后再次筛选;e) 筛选时伴有未能以稳定药物剂量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异常,或筛选时甲状腺功能检查结果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且需要药物治疗者;f) 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大型手术(如要求全身麻醉下手术等), 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g) 有器官移植的病史(角膜移植[角膜成形术]除外);
  • 筛选或基线时实验室检查值标准如下:a) 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73m2[采用 CKD-EPI 公式计算(附录 4)];b) 总胆红素(TBIL)≥2.0× ULN 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 ULN 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 ULN;c) 血清降钙素浓度>20 pg/mL(20ng/L);d) 甘油三酯>5.7mmol/L;e) 血淀粉酶或脂肪酶浓度≥3.0× ULN;
  • f) 血红蛋白<100g/L,或存在可能影响 HbA1c 水平测定的血红蛋白病者,如镰状细胞病、溶血性贫血等;g) 筛选或基线时生命体征或实验室检查指标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 具体情况由研究者综合判定;
  • 筛选时血清病原学存在以下异常:a) HIV 抗体阳性者;b) 丙肝抗体阳性者, 需进行 HCV-RNA 定量检测, 若检测结果≥检测参考范围的下限,则不能入组本研究;c) 梅毒特异性抗体阳性者;d) 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乙肝核心抗体(HBcAb),两项检查任何一项阳性者,需进行 HBV-DNA 定量检测,若检测结果≥检测参考范围的下限,则不能入组本研究;
  • 在过去 1 年内已知或怀疑有酗酒史[每周饮酒量大于 14 单位(1 单位酒精≈360mL 啤酒或 45mL 酒精含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mL 葡萄酒)];
  • 有吸毒或药物滥用史者;
  • 筛选期为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或妊娠试验阳性者(育龄期女性)(附录 5);
  •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用药后 3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不同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与且使用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等其他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HbA1c 较基线的变化

时间窗: 用药 26 周后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李育巧

北京乐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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