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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02249
CTR20202249进行中(未招募)3 期

一项在 PIK3CA 突变、激素受体阳性、HER2 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中评价 GDC-0077 联合哌柏西利和氟维司群治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哌柏西利和氟维司群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

未提供1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0 人开始时间: 2020年11月9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60
试验地点
19
主要终点
无进展生存期(PFS),定义为从随机分组开始至首次出现疾病进展的时间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之间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由研究者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第 1.1 版(RECIST v1.1)确定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计划在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治疗完成后 12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且既往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 PIK3CA 突变、激素受体(HR)阳性、HER2 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中,评价 GDC-0077 联合哌柏西利和氟维司群对比安慰剂联合哌柏西利和氟维司群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的女性或男性
  • 如果是女性,患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中的至少一项:绝经后,根据以下至少一项标准定义:
  • 年龄<60 岁、闭经 12 个月且在没有使用口服避孕药、激素替代疗法或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或拮抗剂的情况下,通过当地实验室评估确定促卵泡激素和血浆雌二醇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
  • 双侧卵巢切除术(第 1 周期第 1 天首次治疗前≥ 14 天,且至基线时已恢复)
  • 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即不符合绝经后标准)且符合以下标准:
  • 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治疗(例如,戈舍瑞林或亮丙瑞林)从第 1 周期第 1 天前至少 2 周开始,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期间
  • 如果是男性,LHRH 激动剂治疗(例如,戈舍瑞林或亮丙瑞林)建议从第 1 周期第 1 天前至少 2 周开始,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期间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腺癌,不适于进行根治目的的手术或放射治疗
  • 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 / 美国病理学家协会(ASCO/CAP)指南确定的雌激素受体(ER)阳性和 / 或孕激素受体阳性肿瘤,定义为根据最近肿瘤活检和当地评估证实染色阳性的肿瘤细胞≥1%
  • 根据 ASCO/CAP 指南确定的 HER2 阴性肿瘤,定义为 HER2 免疫组化(IHC)评分为 0 或 1+,或 IHC 评分为 2 +,伴有阴性荧光、显色或银染色原位杂交试验提示 HER2 基因未扩增,或 HER2/CEP17 比值<2.0(基于最近的肿瘤活检和当地评估)
  • 生物标志物资格确认:根据血液中心检测或血液或肿瘤组织当地检测的有效结果,证实 PIK3CA-突变肿瘤状态
  • 符合条件的 PIK3CA 突变定义如下:
  • H1047D/I/L/N/P/Q/R/T/Y G1049A/C/D/R/S
  • E545A/D/G/K/L/Q/R/V E453A/D/G/K/Q/V
  • E542A/D/G/K/Q/R/V K111N/R/E
  • Q546E/H/K/L/P/R G106A/D/R/S/V
  • N345D/H/I/K/S/T/Y G118D
  • 合格 PIK3CA 突变的中心检测是在 Foundation Medicine, Inc 根据 FoundationOne Liquid 临床试验分析方法进行。
  • 所有患者均必须提交一份新鲜采集的治疗前血液样本,无论患者是根据当地还是中心检测结果入组。
  • 血液或肿瘤组织的当地检测只能在经 CLIA 认证的实验室或等同实验室使用申办方预先批准的基于 PCR 或 NGS 检测方法进行。PIK3CA 突变结果的完整实验室报告必须提供并提交确认。
  • 血液当地检测结果应来自代表患者转移性疾病状态的血液标本,收集于患者最近的抗癌治疗结束后。
  • 肿瘤组织的当地检测结果应尽可能来自患者的转移性疾病状态。
  • 同意提供新鲜(首选)或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标本最好来自最近采集和获得的肿瘤组织,并且可能情况下,来自疾病的转移部位。标本要求的相关信息请参见实验室手册。
  • 患者必须在芳香化酶抑制剂或他莫昔芬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发生疾病进展或在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 12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
  • 如果 CDK4/6 抑制剂作为新辅助或辅助治疗的一部分包括在内,则进展事件必须在完成 CDK4/6 抑制剂新辅助或辅助治疗部分后>12 个月出现。
  • 根据 RECIST v1.1 患有可测量疾病
  • 只有可评估骨病灶疾病的患者不符合研究资格;仅患有骨病灶疾病但具有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 / 成骨病灶且具有至少一种可测量软组织成分(根据 RECIST v1.1)的疾病可能符合研究资格。
  • 根据国家或当地治疗指南,建议在入选研究时使用内分泌疗法(例如哌柏西利和氟维司群)
  •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保持禁欲(禁止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并同意不捐献卵子,规定如下:
  • 女性患者必须在治疗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60 天内保持禁欲或者采用失败率<1%的非激素避孕措施。根据氟维司群的当地处方信息,可能建议患者在最后一剂氟维司群给药后 1 年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女性患者必须避免捐献卵子。
  • 若女性患者处于绝经期后期、尚未达到完全绝经状态(连续无月经时间≥12 个月,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接受过永久绝育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和 / 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则认为该患者有生育能力。可调整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以符合当地指导原则或法规。
  • 年失败率<1%的非激素类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和铜宫内避孕器。
  •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以及患者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定期节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可接受避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 对于男性:同意禁欲(禁止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套,并同意避免捐精,具体规定如下:
  • 如果其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或已怀孕,男性患者必须在治疗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98 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根据氟维司群的当地处方信息,可能建议患者在最后一剂氟维司群给药后 1 年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男性患者在此期间不得捐献精子。
  •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以及患者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定期节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具有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00/μL 血红蛋白≥ 9 g/dL 血小板计数≥ 100,000/μL 空腹血糖< 126 mg/dL(< 7.0 mmol/L)且 HbA1c < 6.0%(< 42 mmol/mol) 对于基线空腹血糖≥ 100 mg/dL 或≥ 5.5 mmol/L(即糖尿病前期阈值)的患者,建议根据美国糖尿病协会指南改变生活方式;即饮食建议(例如,少食多餐、低碳水化合物、高纤维、一天中均衡的碳水化合物摄入量、三餐少食和两份小点心而不是一份大餐)和运动。强烈建议咨询内分泌专家或糖尿病专家。 总胆红素≤ 1.5 ×正常值范围上限(ULN)(< 3 × ULN,如果患有 Gilbert’s 病) 血清白蛋白≥ 2.5 g/dL 或 25 g/L AST 和 ALT ≤ 2.5 × ULN,以下情况除外: 记录在案的肝转移患者:AST 和 / 或 ALT ≤ 5.0 × ULN ALP ≤ 2.5 × ULN ,以下情况除外: 记录在案的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ALP ≤ 5.0 × ULN 基于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率估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140-年龄" )"×(体重,kg)×(0.085,如果为女性)" /"72×(血清肌酐,mg/dL)" INR < 1.5 × ULN 且 aPTT < 1.5 × ULN 对于需要华法林抗凝治疗的患者,要求 INR 稳定在 2 到 3 之间。如果因人工心脏瓣膜需要抗凝治疗,则允许 INR 稳定在 2.5 至 3.5 之间。请参阅氟维司群的当地处方信息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能力并愿意遵守所有研究相关程序,包括完成患者报告的终点
  • 对于在中国入组的患者:中国大陆的现住居民且必须为中国血统。

排除标准

  • 任何软脑膜疾病或癌性脑膜炎病史
  • 既往接受任何针对转移性乳腺癌的全身性治疗
  • 既往接受氟维司群或任何选择性雌激素受体降解剂治疗,但允许仅作为新辅助治疗的一部分而使用过氟维司群或任何选择性雌激素受体降解剂且治疗持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患者参加本研究
  • 既往接受任何 PI3K、AKT 或 mTOR 抑制剂或其作用机制为抑制 PI3K-AKT-mTOR 通路的任何药物治疗
  • 根据国家或当地治疗指南,适合在入选研究时使用细胞毒类药物化疗进行治疗(例如,内脏危象患者)
  • 入选研究时需要持续系统性治疗的 2 型糖尿病;或者任何 1 型糖尿病病史
  • 不能或不愿意吞咽药物或接受肌肉注射
  • 存在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可能干扰肠吸收的情况
  • 已知未治疗的或活动性 CNS 转移(进展或需要抗惊厥药或皮质类固醇以控制症状)已接受过治疗的 CNS 转移癌病史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即具有研究资格:
  • 中枢神经系统之外的可测量疾病
  • 对于 CNS 转移的治疗,不需要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在入组前皮质类固醇停用≥ 2 周,且无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引起的持续症状
  • CNS 定向治疗完成后影像学检查显示改善,且无证据表明 CNS 定向治疗完成与筛选影像学评估之间存在中期进展
  • 筛选 CNS 影像学评估距离放疗完成后≥4 周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 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每两周一次或更频繁)
  • 只要患者已从手术中充分恢复,血液动力学稳定且症状改善,并事先获得医学监查员的批准,可允许留置胸腔或腹腔导管。
  •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7 天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的严重感染
  • 研究者认为在研究期间需要药物或手术干预以预防或治疗由该疾病引起的视力丧失的任何并发眼部或眼内疾病(例如,白内障或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
  • 任何一只眼的活动性炎症(例如,葡萄膜炎或玻璃体炎)或感染性疾病(例如,结膜炎、角膜炎、巩膜炎或眼内炎)或任何一只眼的特发性或自身免疫性相关葡萄膜炎病史
  • 症状性活动性肺病,包括肺炎
  • 炎症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病史或活动性炎症性肠病
  • 目前因炎症性肠病接受免疫抑制剂(例如,柳氮磺砒啶)治疗的患者被认为患有活动性疾病,因此不符合研究资格。
  • 任何活动性肠道炎症(包括憩室炎)
  • 需要持续双磷酸盐治疗或地舒单抗治疗的症状性高钙血症
  • 允许使用双磷酸盐和地舒单抗治疗骨转移或骨质缺乏 / 骨质疏松症。
  • 有临床显著活动性肝病,包括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当前酗酒或存在肝硬化
  • 当前存在重度、无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临床重大心血管、肺部、代谢或感染性疾病)或任何其他疾病、活动性或无法控制的肺功能障碍、代谢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并有理由怀疑可能导致禁忌使用试验用药品、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治疗并发症的疾病或病症
  • 随机分组前 2 周内接受化疗、放疗或任何其他抗癌治疗
  • 随机分组前 4 周内使用试验药物
  • ≥25%的骨髓既往接受放疗,造血干细胞或骨髓移植
  • 除外潮热、脱发和≤2 级周围神经病变,未消退的既往治疗毒性
  • 筛选前 5 年内存在其他恶性肿瘤(经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 I 期子宫癌除外)
  • 临床重大心血管功能障碍病史或活动性疾病,包括: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心肌梗死病史
  • 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级或 IV 级心脏病或需要药物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未得到控制的心律失常、需要药物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活动性室性心律失常
  • 症状性冠心病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或至少两次间隔时间> 30 分钟心电图检查显示通过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 470 ms,或有不明原因猝死或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
  • 具有临床意义的电解质异常(例如,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
  • 需要每日≥10 mg 泼尼松的长期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等效剂量的其他抗炎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以治疗慢性疾病
  • 对 GDC-0077/安慰剂、哌柏西利或氟维司群制剂的成分过敏或存在超敏反应
  • 启用研究治疗之前,1 周内或 5 个药物清除半衰期内(取其中时间较长者)使用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强效 CYP3A4 诱导剂治疗
  • 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打算在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0 天内怀孕(根据氟维司群的当地处方信息,可能建议患者在最后一剂氟维司群给药后 1 年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接受过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8 天内接受了大型外科手术或出现显著外伤,或预计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大型手术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 天内进行小手术
  • 患者必须已从手术中充分恢复,包括充分的伤口愈合。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期(PFS),定义为从随机分组开始至首次出现疾病进展的时间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之间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由研究者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第 1.1 版(RECIST v1.1)确定

时间窗: 最初 2 年期间每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ORR),定义为间隔时间≥4 周的至少连续两次评估确定实现完全缓解(CR)和 / 或部分缓解(PR)的患者比例,由研究者依据 RECIST v1.1 确定(最初 2 年期间每 8 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 最佳总体缓解率(BOR),定义为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确定的实现 CR 或 PR 的患者比例(最初 2 年期间每 8 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 缓解持续时间(DOR),定义为从首次出现 CR 或 PR 至首次记录到疾病进展的时间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之间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由研究者依据 RECIST v1.1 确定(最初 2 年期间每 8 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 临床获益率(CBR),定义为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确定的 CR、PR 和 / 或 SD 至少持续 24 周的患者比例(最初 2 年期间每 8 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 总生存期(OS),定义为从随机分组至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之间的时间(治疗后随访期每 3 个月一次)
  • 疼痛至恶化时间(TTD),定义为从随机分组到首次记录到简明疼痛量表(BPI-SF)中“最严重疼痛”项目评分相对基线增加≥2 分的时间(最初 2 年期间每 8 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 身体功能 TTD,定义为从随机分组到首次记录到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生命质量核心 30 项问卷(EORTC QLQ-C30)身体功能量表评分相对基线下降≥10 分的时间(最初 2 年期间每 8 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 角色功能 TTD,定义为从随机分组到首次记录到(EORTC QLQ-C30)角色功能量表评分相对基线下降≥10 分的时间(最初 2 年期间每 8 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 总体健康状态(GHS)/健康相关生活质量(HRQoL)TTD,定义为从随机分组到首次记录到 EORTC QLQ-30 GHS/HRQoL 量表评分相对基线下降≥10 分的时间(最初 2 年期间每 8 周一次,之后每 12 周一次)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黄新雅

F.Hoffmann-La Roche Ltd/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研究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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