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21549进行中(未招募)3 期
一项评估 Anifrolumab 在活动性狼疮性肾炎成人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
未提供4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6 个国家目标入组 64 人开始时间: 2022年6月20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64
- 试验地点
- 47
- 主要终点
- "第 52 周时 CRR,即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UPCR ≤ 0.5 mg/mgb - eGFR ≥ 60 mL/min/1.73 m2 或未相对基线下降≥ 20%"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价与安慰剂相比,在活动性 LN SOC 基础上添加 anifrolumab 对达到 CRR 的受试者比例的影响 关键次要目的:评价与安慰剂相比,在 SOC 基础上添加 anifrolumab 对以下方面的影响:持续 OCS 减量;持续 CRR;蛋白尿;至第 52 周发生肾脏相关事件或死亡;至第 104 周发生肾脏相关事件或死亡; 次要有效性目的:评价与安慰剂相比,在 SOC 基础上添加 anifrolumab 对以下方面的影响:aCRR;CRR 伴持续 OCS 减量;早期达到 CRR;至第 104 周出现持续 CRR;蛋白尿减少;第52周蛋白尿;PRR;肾外 SLE 疾病活动度相对基线的改善;评价患者报告的 HRQOL 和健康状况 探索性目的:评价 anifrolumab 的群体 PK、免疫原性和 PD;评价 anifrolumab 对免疫学活性和生物标志物的影响 目的:探索与安慰剂相比,在 SOC 基础上添加 anifrolumab 对患者报告的疲乏严重程度的影响;医疗保健利用;评价其他患者报告的健康相关生活质量(HRQOL)和健康状况 安全性目的:评估 anifrol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主要目的
- 评价与安慰剂相比,在活动性ln Soc基础上添加anifrolumab对达到crr的受试者比例的影响 关键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能够按照附录 A 中所述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循 ICF 和本 CSP 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 •应在开展任何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包括筛选评估)之前,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及任何当地要求的授权(例如,在美国包括“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在欧盟包括“数据隐私指令”)。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必须能够理解 ICF 和研究方案规定的所有评估,以便受试者能够完成所有研究规定的文件、程序和结局指标评估。
- •应在签署 ICF 后 42 天内完成筛选程序。
- •男女不限,在签署 ICF 时,年龄为 18 至 70 岁(含)
- •符合 2019 年更新版 SLE 标准(Aringer et al 2019),其中 ANA 阳性可以是有阳性史或在筛选期间确定为阳性。如果有确证性活检结果,且患者的抗 dsDNA 或抗 Sm 抗体呈阳性(阳性史或在筛选期间确定为阳性),则抗核抗体阴性患者仍有资格参与研究。
- •筛选期间的样本或历史样本的 ANA、抗 dsDNA 或抗 Sm 检测结果呈阳性。
- •尿蛋白与肌酐比率> 1 mg/mg(113.17 mg/mmol)(筛选期间采集的 2 个时间点 UPCR [FMV]样本的平均值)。
- •根据 2003 年 ISN/RPS 分类,基于以下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患有 III 型或 IV 型活动性 LN 伴有或不伴有 V 型疾病(不包括单纯 III[C]、IV-S[C]或 IV-G[C]疾病):
- •在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获取的肾脏活检结果- 并且研究者认为受试者需要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治疗
- •eGFR ≥ 35 mL/min/1.73 m2(采用慢性肾病流行病学合作组公式计算)
- •适合建立外周静脉通路。
- •胸部 X 光片(在筛选期间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2 周内获得)或胸部 CT 扫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2 周内获得)结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无活动性感染(例如感染性肺炎、TB)或既往 TB 证据;和
- •无恶性肿瘤证据;和
- •无证据表明在入组前未对疑似肺癌的肺结节进行适当随访(根据适用的指南 - 附录 W)
- •无有临床意义的异常(除非归因于 SLE 所致)
- •筛选访视前或期间未发现活动性 TB 体征或症状-无提示活动性结核的病史或既往体格检查结果-筛选期内或签署 ICF 前 12 周内胸部 X 光片未见活动性结核感染迹象或既往结核感染体征
- •近期未与活动性结核患者接触,如接触应在研究第 0 周(第 1 天)前转诊至结核病专科医生处额外评估(将评估结果记录于源文件),如必要,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时或之前,可给予潜伏性结核治疗-签署 ICF 前无潜伏性结核病史,但有已完成适当治疗记录的潜伏性结核除外
- •研究筛选检测:受试者在筛选时必须在研究中心实验室进行 IGRA(例如 QFT-G 试验)检测 TB,并出现以下任何结果:
- •(a)上述 TB 检测阴性(b)上述 TB 检测阳性,排除活动性结核并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已根据当地 SOC 开始对潜伏性结核给予治疗(c)上述 TB 检测结果不确定,采用相同检测方法复测后确认了不确定
- •根据当地指南 TB 检测结果为不确定的受试者转诊至结核病专科医生处接受治疗。如果研究中心实验室筛选期采集的样本不足导致检测结果不确定,受试者应立即 IGRA 复测并根据复测结果对患者进行管理。所有开始潜伏性结核病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承诺完成完整疗程治疗。潜伏性结核病治疗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开始。(a)初始 TB 检测结果为不确定,复测为阴性:IGRA 复测结果呈阴性的受试者在开始研究给药之前无需接受任何结核病治疗。(b)初始 TB 检测结果为不确定复测也为不确定:如果在疫区受试者必须转诊至结核病专科医生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以及治疗推荐完整记录于源文件中)。如果有必要接受潜伏性结核病治疗,在研究首次给药前应给予适当治疗。如果无需接受潜伏性结核治疗,受试者可以在未接受潜伏性结核治疗的情况下入组研究但前 6 个月内每 3 个月复测一次。如果 6 个月结束时复测结果仍为不确定受试者可在未接受治疗情况下继续研究。受试者将继续按照 SoA 进行常规 TB 检测。如果在非疫区受试者可以直接入组研究无需转诊至结核病专科医生和接受潜伏性结核病治疗但必须在前 6 个月内每 3 个月复测一次。如果 6 个月结束时复测结果不确定,受试者可以在未接受治疗情况下继续参加研究。受试者将继续按照 SoA 进行常规 TB 检测。(c)初始 TB 检测结果不确定,复测为阳性:无论受试者身处疫区还是非疫区,受试者都应转诊至结核病专科医生处评估,排除活动性 TB。在进行研究药物给药之前,必须给予潜伏性 TB 治疗,记录于源文件。
- •除了根据 COVID-19 问卷在筛选前 2 周内无已知或疑似 COVID-19 暴露之外,筛选时根据当地政策任何 PCR 或抗原检测结果阴性(中心或当地实验室,视情况而定)。如果已知或疑似暴露,受试者必须在 2 周后的复检时呈阴性,并且必须保持无症状,才能纳入研究。
- •注意:如果没有发生重度 COVID 19 疾病或后遗症,则筛选时呈阳性的受试者可以在轻度 / 无症状感染至少 6 周后或由研究者酌情决定进行重新筛选。如果筛选失败的主要原因为 COVID-19 检测呈阳性,则受试者可进行第二次重新筛选。
- •体重 ≥ 40.0 kg
- •宫颈完整的女性在研究第 0 周(第 1 天)前 2 年内记录的巴氏涂片结果正常且无恶性肿瘤(例如,CIN III 级原位癌或原位腺癌)
- •研究第 0 周(第 1 天)前 2 年内有巴氏涂片结果异常记录的受试者必须再次接受巴氏涂片检查以确认其合格性;请见附录 Q。
- •<25 岁且从未有过性行为或有完整 HPV 疫苗接种记录的女性无需进行宫颈癌筛查检测。
- •男性或女性避孕措施的使用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使用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
- •从第 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周或申办方提供 MMF 末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的期间(以最后发生的为准),所有性生活活跃的男性(绝育或未绝育)必须使用避孕套(市售含杀精剂的避孕套)。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此期间,除了屏障避孕法以外,再采用一种有效的避孕法(见表 5)。
- •男性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 个周内和申办方提供的 MMF 末次给药后 90 天内(以最后发生的为准)不得捐献精子。
- •筛选时血清β-hCG 检测结果呈阴性(仅限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 •在研究第 0 周(第 1 天)、研究药物给药前和申办方提供的 MMF 首次给药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进行尿妊娠试验,且结果必须为阴性。
- •从筛选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 周期间或从申办方提供的 MMF 首次给药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周期间(以最后发生的为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采用 2 种有效的避孕法避孕(其中一种为屏障避孕法),除非患者接受过外科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已绝经至少 1 年或持续禁欲(与受试者一贯的生活方式一致),或者其男性配偶绝育。绝经是指距最后一次行经已至少 1 年,并且筛选时 FSH 水平升高且高于中心实验室规定的绝经后 FSH 值。
- •不应采用的无效避孕法如下:
- •定期禁欲(日历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
- •性交中断法(抽出法)
- •非含铜宫内节育器(曼月乐、Liletta 除外)
- •三相复方口服避孕药
- •纯孕激素口服避孕药(Cerazette 除外)
- •仅海绵、避孕隔膜、男性或女性避孕套而未联合其他避孕法
- •仅输卵管结扎而未联合其他避孕法
排除标准
- •基于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获取的肾脏活检结果,诊断为单纯 V 型 LN。
- •签署 ICF 前 12 个月内有透析史或预期在入选后 6 个月内需要接受肾脏替代治疗(透析或肾移植)
- •既往或当前患有肾病(LN 除外),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 LN 评估,且会干扰疾病活动性评估结果(如糖尿病肾病)。
- •有需要住院治疗和静脉注射抗生素的复发性感染病史(例如,过去 52 周内出现 2 次或以上相同类型感染)
- •筛选时已知有原发性免疫缺陷、脾切除术或容易感染的基础疾病病史,或由中心实验室证实受试者存在 HIV 感染阳性结果
- •在筛选期内必须进行 HIV 检测,并在研究第 0 周(第 1 天)前得到结果。如果在中心实验室进行的 HIV 抗体或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即核酸检测呈阳性),则受试者没有资格参加本研究。筛选期内拒绝接受 HIV 检测的受试者将不能参与研究。
- •筛选时,经中心实验室证实下列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测呈阳性:
- •筛选时中心实验室通过反射性检查发现 HBcAb 和 HBV DNA 高于 LLOQ。
- •注:将对筛选时 HBcAb 阳性受试者每 3 个月进行一次 HBV DNA 检测。根据中心实验室要求,为保持研究合格性,受试者 HBV DNA 水平必须低于 LLOQ。
- •注:在日本,将对筛选时 HBcAb 和 / 或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每 3 个月进行一次 HBV DNA 检测。但是,乙型肝炎表面抗体阳性受试者如果 HBcAb 为阴性且有明确的 HBV 疫苗接种史,可无需测定 HBV DNA 水平。
- •经中心试验室确认,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呈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定义为经中心实验室确认为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呈阳性且可检出 HCV 核糖核酸[RNA])
- •在研究第 0 周(第 1 天)前任何时间发生的重度带状疱疹病例(根据研究指导原则定义),包括但不限于:
- •复发性 HZ(定义为 2 年内发作 2 次)
- •累及视网膜的眼部 HZ
- •签署 ICF 前 12 周内未完全缓解的 HZ 感染
- •签署 ICF 前 12 周内未完全缓解的任何 CMV 或 EBV 感染。
- •在签署 ICF 前 3 年内发生需要住院治疗或 IV 抗菌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 •在签署 ICF 前 8 周内,出现有临床意义的慢性感染(如,骨髓炎、支气管扩张等)(慢性指(趾)甲炎者可入组本研究)
- •在签署 ICF 前至少 4 周内,任何需要住院或 IV 抗感染治疗且尚未完成治疗的感染
- •研究第 0 周(第 1 天)前 2 周内因感染需要口服抗感染药(包括抗病毒药)
- •癌症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 •研究第 0 周(第 1 天)前≥ 3 个月成功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
- •研究第 0 周(第 1 天)前≥ 1 年成功治愈的原位宫颈癌
- •新冠病毒(COVID-19)感染:
- •有重度新冠病毒感染病史(例如,延长住院治疗[包括出于观察目的而住院]),或既往出现过任何新冠病毒感染且伴有长期 COVID 和 / 或有临床意义的未缓解后遗症记录。
- •首次给药前 6 周内出现任何轻度 / 无症状 COVID-19 感染(根据临床症状经实验室确诊或怀疑)。
- •因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无法遵守所有所需的筛选程序。
- •既往接受过 anifrolumab 治疗
- •从确诊 LN 或 SLE 开始到签署 ICF 期间,既往接受过> 2 种研究药物治疗(anifrolumab 除外)。
- •已知不耐受 ≤ 1.0 g/天的 MMF 剂量
- •在签署 ICF 前 5 个半衰期内接受过任何市售生物制剂
- •在签署 ICF 前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完整列表见附录 O):
- •接受 B 细胞耗竭疗法(例如,利妥昔单抗或 obinutuzumab):
- •签署 ICF 前 ≤ 26 周
- •或者,如果在签署 ICF 前> 26 周接受过 B 细胞耗竭疗法,B 细胞绝对计数低于正常值下限或接受 B 细胞耗竭疗法前的基线值(以较低者为准)
- •已知对研究药物制剂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或不良反应史,或对任何人γ球蛋白治疗、人源蛋白或单克隆抗体有速发过敏反应史。
- •接受过下列任何一种药物:
- •在签署 ICF 前 8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灭活疫苗接种可接受,申办方建议研究者确保所有受试者在进入研究前已按要求接受了最新疫苗接种)
- •在签署 ICF 前使用过附录 O 中列出的所有限制用药,且未按照处方规定时间停药
- •在签署 ICF 前 4 周内输血
- •使用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治疗当前 LN 急性发作(即,符合肾脏活组织检查指标):
- •静脉冲击> 2 剂高剂量(≥ 0.5 g/m2)环磷酰胺或 > 4 剂低剂量(500 mg,每 2 周一次)环磷酰胺,或
- •使用 MMF,平均剂量 > 2.5 g/天(或霉酚酸> 1800 mg/天),持续 8 周以上,或
- •使用他克莫司 > 4 mg/天,持续 8 周以上。
- •使用环孢素持续 8 周以上,或在签署 ICF 前最后 8 周内使用过环孢素。
- •使用 voclosporin 持续 8 周以上,或在签署 ICF 前最后 8 周内使用过 voclosporin。
- •使用贝利尤单抗持续 12 周以上,或在签署 ICF 前最后 12 周内使用过贝利尤单抗。
- •在签署 ICF 前 ≤ 24 周接受过任何市售 JAK 抑制剂(例如,托法替布或巴瑞替尼)或 BTK 抑制剂(例如,伊布替尼、阿卡替尼或泽布替尼)。
- •在本研究过程中,不得开始任何新的药用大麻素治疗。筛选前 8 周已使用稳定方案的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可继续以相同的稳定剂量继续治疗。不允许剂量或频率增加。出于安全性考虑,允许剂量降低或停药。
- •在签署 ICF 前 4 周内或临床研究药物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参与过另一项临床研究,并接受另一种研究药物(anifrolumab 除外)
- 另有 18 项未显示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第 52 周时 CRR,即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UPCR ≤ 0.5 mg/mgb - eGFR ≥ 60 mL/min/1.73 m2 或未相对基线下降≥ 20%"
时间窗: 第 52 周
次要结局
- 抗药抗体(第 52 周)
- 21 基因 I 型 IFN 基因印记(第 112 周)
- 抗 dsDNA 抗体、C3、C4 和 CH50 水平;全血转录组变化;尿液和血清生物标志物变化(第 52 周)
- 第 24 周时 CRR(第 24 周)
- 第 52 周内,从研究药物首次给药至 UPCR 降低 50%的时间(第 52 周)
- 第 52 周时 UPCR(第 52 周)
- 第 52 周 PRR 时:基线 UPCR≤3mg/mg 的受试者<1.0;UPCR>3 mg/mg 的受试者改善>50%且≤3.0 ;eGFR≥60mL/min/1.73m2 或无确认的 eGFR 相对基线降低≥20%(第 52 周)
- 非肾脏 SLEDAI-2K 总评分相对基线的变化(第 112 周)
- 第 52 周 SF-36v2(急性)领域评分、身体健康组分总分和心理健康组分总结相对基线的变化;FACIT-疲乏(第 52 周)
- Anifrolumab 浓度(第 52 周)
- 持续 OCS 减量,即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第 24 周时 OCS 剂量 ≤ 7.5 mg/日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 第 24 周~第 52 周,维持 OCS 剂量 ≤ 7.5 mg/日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第 24 周-第 52 周)
- 至持续 CRR 的时间(第 52 周)
- 通过从基线至第 52 周(含)的标准化 AUC 测定累积 UPCR(第 52 周)
- 至肾脏事件时间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ESKD,2)血清肌酐加倍,3)通过蛋白尿增加和 / 或肾功能损害证实肾脏恶化,或 4)肾脏疾病治疗失败或死亡(第 52 周)
- 第 76 周内至肾脏相关事件或死亡的时间(第 76 周)
- "第 52 周时 aCRR,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UPCR ≤ 0.5 mg/mgb - eGFR ≥ 90 mL/min/1.73 m2 或未相对基线下降≥ 10%"(第 52 周)
- 第 52 周时 CRR 伴持续 OCS 减量(第 52 周)
- 至持续 CRR 时间(见上文定义)定义为从首次给药至达到 CRR(从该时间点持续至第 76 周)的时间(第 76 周)
- 将根据 AE(包括 AESI)、生命体征、临床实验室检查、12 导联心电图、体格检查、C-SSR 和使用基于 SLEDAI-2K 的 flare 评估量表评判的肾外急性发作情况评价安全性和耐受性。(第 76 周)
研究者
贾晓蔓
AstraZeneca Nijmegen B.V./AstraZeneca AB/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研究点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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