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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30295
CTR20230295已完成1 期

一项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评估 BMS-986278 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双盲、安慰剂对照、随机、单剂量和多剂量研究

未提供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4 人开始时间: 2023年2月2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24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单剂量和多剂量给药后 BMS-986278 的 PK 参数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描述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 BMS-986278 单剂量和多剂量口服给药后 BMS-986278 的 PK 特征。 次要目的:评估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 BMS-986278 单剂量和多剂量口服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描述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 BMS-986278 单剂量和多剂量口服给药后非活性主要代谢物 BMT-323719 的 PK 特征。 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评估与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和转运相关的基因变异对 BMS-986278 PK 的影响。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21岁(最小年龄) 至 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a) 受试者必须签署符合监管、当地和机构指南且经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 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ICF) 并注明日期。必须在进行任何不属于患者常规医疗的研究方案相关程序之前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
  • 受试者类型和目标疾病特征
  • a) 受试者必须为中国人(亲生父母均为中国人)。
  • b)健康的中国男性和女性(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其病史、体格检查、12 导联 ECG 或临床实验室检查没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偏离正常值的结果。
  • c) 体重指数为 18.0 至 28.0 kg/m2(含)。体重指数 = 体重 (kg)/(身高 [m])2。
  • d) 体重 ≥50 kg
  • e) 受试者重新入组:本研究允许因治疗前(即,未接受治疗)退出研究的受试者重新入组。如果重新入组,则必须重新征得受试者同意。
  • a) 签署 ICF 时受试者年龄须为 21 至 65 岁(含)。
  • 研究者应充分告知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试者避免怀孕的重要性、意外怀孕的影响,以及由于研究干预措施(存在于精液中)传播给发育中胎儿所致胎儿毒性的可能,即使受试者已经成功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或者其伴侣已怀孕。研究者应建议这些男性受试者使用方案规定的高效避孕方法,即长期正确使用时失败率 <1% 的避孕方法。
  • 研究者应评估避孕方法在使用首次研究干预给药时的有效性。
  • 当地法律和法规可能会要求使用其他和 / 或额外的避孕措施。
  • 若女性受试者符合方案所定义的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则有资格参与该研究。
  • i. 女性受试者必须有文件证明其不具有生育能力。
  • ii. 方案规定的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无需避孕。
  • 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须同意遵循方案定义且包含在 ICF 中的避孕方法说明。
  • i) 患有无精症的男性不能免除避孕要求,且在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任何性行为(如阴道、肛门、口腔)中,将被要求始终使用乳胶或其他合成避孕套,即使受试者已经成功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或者伴侣已经怀孕。
  • ii) 男性受试者在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进行任何性行为(如阴道、肛门、口腔)时,必须始终使用乳胶或其他合成安全套,即使受试者已经成功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或其伴侣已经怀孕或正处在哺乳期。男性受试者应在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3 天内继续使用避孕套。
  • iii) 应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3 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 iv) 有怀孕或哺乳期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干预期以及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3 天内保持禁欲或在任何性行为(例如,阴道、肛门、口腔)期间使用男用避孕套,即使受试者已经成功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
  • v) 男性受试者须在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3 天内避免捐精。
  • vi) 应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哺乳期伴侣在男性受试者被要求使用安全套期间,咨询其医疗保健提供者关于使用适当的高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a) 任何对受试者构成潜在风险和 / 或可能损害研究目的的重大急性或慢性疾病,包括活动性肝病或病史,或包括肠易激综合征在内的肠道疾病或病史
  • b) 有恶性肿瘤史或存在恶性肿瘤,包括恶性血液肿瘤;根据研究者判断,有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病史且在 5 年内没有复发证据的受试者将被允许入组。
  • c) 重大心血管疾病史
  • d) 当前或近期患有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胃肠道。
  • e) 在研究干预给药前 6 周内进行过任何重大手术。
  • f) 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治疗吸收的任何胃肠道手术。
  • g) 无法耐受口服给药。
  • h) 无法耐受静脉穿刺和 / 或耐受静脉通路。
  • i) 近期有吸烟史或当前吸烟者。
  • j) 药物或酒精滥用史(研究药物给药前 2 年内)。
  • k) 在研究干预给药前 4 周内向血库或在临床研究中(除筛选访视外)献血(血浆仅限 2 周内)。
  • l) 研究者判定的任何其他合理的医学、精神和 / 或社会原因。
  •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 a) 无法遵守方案中规定合并治疗中所列的限制和禁用治疗。
  • b) 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药物研究或暴露于任何研究药物或安慰剂。
  • c) 研究干预给药前 4 周内使用任何处方药或非处方药 (OTC) 的控酸剂,经研究者和合同研究组织 (CRO) 医学监查员批准的药物除外。
  • d)研究干预给药前 2 周内使用任何 OTC 药物、中药 (TCM)、维生素制剂和其他食品补充剂或草药(例如,贯叶连翘)(OTC 控酸剂除外,在研究干预用药前 4 周内不得使用),经研究者和 CRO 医学监查员批准的药物除外。
  • e) 给药前 1 个月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给药后 1 个月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f) 应根据当地指南接种非活疫苗。所有常规疫苗接种应在筛选前进行。注:研究干预给药前 14 天内接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肺炎)非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直至电话随访期间任何时候接种新冠肺炎非活疫苗的受试者应排除在外。
  • g) 有未完全治疗的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史。
  • h) 在研究干预给药前 4 周内输血。
  • 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 a) 有证据表明存在器官功能障碍或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 导联 ECG 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相对于正常值的偏离,或超出符合目标人群标准的范围。
  • 筛选时有肾功能异常,表现为使用慢性肾脏疾病流行病学合作组公式评估的估算肾小球滤过率 < 90 mL/min/1.732 m2,且尿液中无蛋白 F。
  • b) 在任何筛选、登记入院或给药前生命体征测量时,静息脉率 < 50 或 > 100 次 / 分钟。
  • c) 筛选或登记入院时 12 导联 ECG 检查显示异常。
  • v) 男性受试者的 QTcF ≥450 msec,女性受试者≥ 470 msec。
  • d) 筛选或登记入院时坐位血压:
  • e)如方案第 9.4.2 节所定义的筛选时或第 1 天给药前直立性不耐受、直立性低血压或直立性心动过速。
  • f) 筛选或登记入院时尿液或等效的药物滥用筛查、尿液或等效的酒精检测,或尿液可替宁检测结果呈阳性。
  • g) 病毒学筛查呈阳性。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血液筛查非阴性。筛选时通过 QuantiFERON&reg;-TB Gold(或等效方法)检测进行的干扰素-γ 释放试验检测呈阳性或筛选时连续 2 次 QuantiFERON-TB Gold(或等效方法)检测呈不确定。
  • i)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SARS-CoV-2) 检测结果呈阳性或有新冠肺炎感染的体征 / 症状。检测将按照开展研究的临床研究中心指定的方式进行。
  • j) 筛选前 30 天内曾感染 SARS-CoV-2。应排除筛选前 > 30 天的既往 SARS-CoV-2 感染,除非症状已完全消退,且基于研究者与 CRO 医学监查员协商后的评估;没有会使受试者接受研究干预面临更高风险的后遗症。
  • a) 任何重大的药物过敏史(如速发过敏性反应或肝毒性)。
  • b) BMS-986278 或其他研究方案指定药物过敏史。
  • a) 囚犯或非自愿被监禁的受试者。
  • b) 被强制隔离以治疗精神疾病或身体疾病(如传染病)的受试者。
  • c) 无法遵守研究方案中规定的程序、评估、限制和禁用治疗。
  • d) 受试者是研究者或研究中心的雇员,直接参与由该研究者或研究中心指导开展的这项拟议研究或其他研究,以及雇员或研究者的家人。
  • 已仔细斟酌了本研究的入选资格标准,以确保研究受试者的安全性及研究结果的可用性。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单剂量和多剂量给药后 BMS-986278 的 PK 参数

时间窗: 组 1:给药第 1 天至第 17 天 组 2:给药第 1 天至第 19 天

次要结局

  • 1.非严重 AE、SAE 和导致停药的 AE 的发生率。体格检查、生命体征、ECG 和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 2.BMT-323719 的 PK 参数 3. 基因分型结果和 PK 结果。(组 1:给药第 1 天至第 24 天 组 2:给药第 1 天至第 26 天)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高祥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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