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62294尚未招募1 期
一项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年受试者中评价 ABBV-438 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首次人体、开放标签 I 期研究
AbbVie Inc./
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AbbVie Deutschland GmbH & Co. KG,2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6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6年6月22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21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评价 ABBV-438 单药治疗复发 / 难治性(R/R)多发性骨髓瘤(MM)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 ABBV-438 的 I 期推荐扩展剂量。 次要目的: -评价 ABBV-438 单药治疗复发 / 难治性(R/R)多发性骨髓瘤(MM)受试者的初步疗效。 明确 ABBV-438 单药治疗复发 / 难治性(R/R)多发性骨髓瘤(MM)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Interventional
- 主要目的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参与者必须自愿签署经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 •参与者不得被监禁,且必须自愿并能够提供知情同意。无法自由提供知情同意的参与者包括:某些受法律保护措施(如处于监护 / 管理状态)下或无法表达同意的成年人,以及部分接受精神科治疗的成年人。具体情况应由研究者酌情判断。
- •年满 18 岁的成人。
- •参与者患有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MM),并且有记录证实研究者根据 2016 年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 (2016) 缓解标准判定认为,参与者在使用最近一种治疗方案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
- •复发定义为既往接受过治疗的骨髓瘤出现进展且需要开始挽救治疗;
- •难治定义为在最近一次治疗期间疾病无缓解(未能达到最低缓解),或在最近一次治疗后 60 天内出现疾病进展。
- •参与者须有可测量的疾病,定义为在入组前 28 天内满足以下至少一项:
- •血清 M 蛋白 ≥ 0.5 g/dL (≥ 5 g/L);或
- •尿 M 蛋白 ≥ 200 mg/24 小时;或
- •受累血清游离轻链 ≥ 10 mg/dL (100 mg/L),前提是 sFLC 比值异常
- •既往必须接受过 3 线或更多线治疗(包括既往接受过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一种免疫调节药物 (IMiD) 和一种抗 CD38 治疗),且对已知可为 复发 / 难治性(R/R) MM 参与者带来临床益处的现有疗法不耐受,或无法获得这些疗法。注:一条治疗线指 ≥ 1 个完整周期的单一药物、一种包含多种药物的联合方案,或一个包含多种方案的计划性序贯治疗。有关确定既往治疗线数的指南,请参阅方案。
- •愿意并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 体能状态评分 ≤ 1。
- •参与者同意在治疗前进行一次骨髓穿刺并接受芯针活检新鲜样本采集。筛选时需要进行骨髓穿刺;如果存档骨髓肿瘤组织在筛选之前 12 周内采集、未进行干预性治疗且数量充足,则在筛选时可以不进行芯针活检。
- •注:入组回填队列的参与者应同意进行治疗期间骨髓穿刺。
- •筛选时的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标准,并在 C1D1 给药前得到确认: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000/mm^3( 7 天内未接受过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血小板计数 ≥75,000/mm^3(7 天内未进行过输血支持)。 血红蛋白 ≥ 8.0 g/dL(7 天内未进行过输血支持)。 总胆红素 ≤ 1.5 ×正常值上限(ULN)。 注:对于有记录证实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参与者,如果总胆红素 ≤ 3.0 × ULN 且直接胆红素 ≤ 1.5 × ULN,则可以入组。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 × ULN。 使用慢性肾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 (2021) 计算出的预估肾小球滤过率(eGFR) 或者实际测得的肌酐清除率(24 小时尿液采集)≥ 50 mL/min;如果 CKD-EPI 不可用,可以使用肾脏病饮食改良研究 (MDRD) 公式。 使用 CKD-EPI 公式估算的预估肾小球滤过率 (eGFR) ≥ 50 mL/min,公式为:[eGFR (mL/min/1.73 m^2) = 142 × min(血清肌酐/K, 1)^α × 最大值(血清肌酐/K,1)^-1.200 × (0.9938)^年龄 × 1.012(如果为女性)]。请注意,这是血清肌酐单位为 mg/dL 的情况 K:0.7(女性),0.9(男性) α:-0.241(女性),-0.302(男性) 使用 MDRD 公式估算的 eGFR ≥ 50 mL/min,公式为:[GFR (mL/min/1.73m^3 ) = 175 ×(血清肌酐)^-1.154 ×(年龄)^-0.203 ×(如果为女性则 × 0.742)×(如为非裔美国人则 × 1.212)]。请注意,这是血清肌酐单位为 mg/dL 的情况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或 凝血酶原时间(PT) ≤1.5 × ULN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除非参与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在这种情况下,PT 和 / 或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 应在抗凝剂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 白蛋白校正的血清钙 ≤ 14.0 mg/dL (≤ 3.5mmol/L)。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将进行妊娠试验:
- •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的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临界水平的参与者必须在临床上排除妊娠可能性或无其他病理原因导致得出临界结果,并在 ≥ 3 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明持续无阳性结果(除非当地规定禁止这样做)。
- •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处于临界值或不明确的参与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结果呈阳性,则必须排除该受试者。除基线妊娠试验外,研究者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 (C1D1) 前,通过访谈确认受试者确实遵循了知情同意书 (ICF) 所述的避孕药和屏障法避孕指南。如果受试者可能有妊娠风险,研究者可酌情决定不为受试者给药。
- •仅限日本:如果根据医生的访谈判断有怀孕的可能性,患者将被排除在本研究之外。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必须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50 天,采取至少 1 种研究方案规定的避孕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
- •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不考虑在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约 50 天内怀孕或捐献卵子的女性参与者。
- •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有性生活的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约 50 天采取研究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
- •不考虑在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约 50 天内使他人怀孕或捐献精子的男性参与者。
排除标准
- •活动性非分泌型 MM、浆细胞白血病(即通过标准分类法测得浆细胞达到外周血白细胞 的 5% 或循环浆细胞绝对计数 > 0.5 × 10^9 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轻链型淀粉样变性或多发性神经病、脏器肿大、内分泌病变、单克隆蛋白、皮肤改变(POEMS)综合征
- •已知有 MM 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病史。
- •在紧邻的前一线治疗中使用了抗 CD38 治疗。
- •例外:本条排除标准不适用于入组回填队列的参与者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溶血组合检测(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和非结合血清胆红素、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乳酸脱氢酶(LDH)、网织红细胞计数和血清结合珠蛋白)显示持续溶血的证据。
-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部炎症或特发性肺部炎症的病史。
- •参与者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OPD),第一秒用力呼气量 (FEV1) < 预测正常值的 50%。
- •参与者在过去两年内有中度或持续性慢性哮喘,或患有任何分类的难以控制的哮喘。
- •注:目前患有可控制间歇性哮喘或可控制轻度持续性哮喘的参与者可以参加研究。
- •存在有临床意义且难以控制的病症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症):难以控制的糖尿病;难以控制的高血压;难以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或难以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房颤;近期(入组之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纽约心脏协会 III/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导致受试者在研究依从性上受到限制的精神疾病 / 社会状况。
- •筛选时糖化血红蛋白(HbA1c) 值 ≥ 8.0%
- •有凝血功能障碍或血小板疾病史,且经研究者判断伴有发生血栓栓塞事件的显著临床风险;或在首次接受研究治疗之前 6 个月内发生过重大血栓栓塞事件(如卒中、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 [DVT])。
- •筛选时的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阳性)感染(根据日本肝病学会 HBV 感染管理指南)。
- •对于感染已消退(HBsAg 阴性,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 HBc] 或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抗 HBs] 阳性)的参与者,必须使用 HBV DNA 实时 PCR 进行筛选。PCR 阳性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 •例外:对于血清学结果提示接种过 HBV 疫苗(乙型肝炎表面抗体 [抗 HBs] 阳性作为唯一的血清学标志物)且已知有既往 HBV 疫苗接种史的参与者,无需通过聚合酶链式反应(PCR) 检测 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
- •已知丙型肝炎(HCV)血清反应阳性。
- •例外:丙型肝炎血清反应阳性的参与者在持续病毒学应答(定义为在完成抗病毒治疗后至少 12 周无病毒血症)的情况下符合资格。
-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病史或活动性 HIV。除非当地指南或机构标准要求,否则筛选时不需要进行 HIV 检测。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计划在参加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
- •近期发生过需要全身治疗的感染并且治疗完成时间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 7 天内,以及 / 或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2 周内发生难以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性感染(包括 3 级或更高级别的病毒、细菌或真菌 [包括曲霉菌] 感染)。
- •注:允许接受常规抗菌预防治疗。
- •如果参与者有恶性肿瘤既往病史或并发恶性肿瘤并且其自然病史或治疗有可能干扰研究治疗方案的安全性或疗效评估,则不得入组,但以下情况除外: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 年内不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疾病,且主治研究者认为复发风险较低。
- •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或其他非侵入性病变,研究者认为已治愈,且 3 年内的复发风险极小。
- •局限性前列腺癌,接受过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或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Gleason ≤ 6 级或更低,且治疗期间或治疗停止后的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PSA) 水平稳定
- •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局限性鳞状细胞癌,且无疾病证据。
- •当前参加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生存随访除外。
- •过去 6 个月内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医疗状况史,或研究者认为存在会干扰参与者参加本研究或导致参与者不适合接受研究治疗的任何其他原因。
- •临床上相关或有临床意义的 ECG 异常,包括 QTcF > 450 ms(男性)或 > 470 ms(女性)的 ECG 结果。
- •筛选时获得的单次 ECG 值将用作判定是否符合合格性标准的临床安全性测量结果,具体的判定规则如下:
- •如果测得 QTcF > 500 ms 的异常 ECG 值,将受试者排除。
- •如果 QTcF > 450/470 ms 但 < 500 ms,则将以单次 ECG 的方式重复测量;如果重测得出的 QTcF 值 > 450/470 ms,则将受试者排除。
- •已知存在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2 (SARS-CoV-2) 引起的活动性感染。如果参与者不符合关于 SARS-CoV-2 感染的合格性标准,可以继续进行筛选,但参与者在入组和给药之前至少 24 小时的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 •参与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骨髓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生物疗法、免疫疗法或任何试验性治疗 [例如小分子靶向药物]),或目前正在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中接受治疗,或之前已入组本研究。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2 周内接受过外周自体干细胞移植 (SCT),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 年内接受过同种异体 SCT,或患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 •在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正在使用或既往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包括全身性皮质类固醇。
- •例外:允许使用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抗炎药和抗过敏药。
- •参与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使用过已知的细胞色素 P450 (CYP) 3A 强效和中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在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期间禁止使用这类药物。
- •参与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使用过已知的 CYP3A 敏感底物或狭窄治疗指数的 CYP3A 底物;在 DLT 期间禁止使用这类药物。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在参加研究期间(包括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4 周)预期需要接种活疫苗。
- •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 ≥ 2 级(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 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第 5.0 版)且未消退的不良事件(AE),不包括脱发(非排除标准)和周围神经病变(≥ 3 级为排除标准)。
- •对研究治疗成分(及其辅料)和 / 或同类其他产品有过敏反应史或显著的敏感史。
- •已知既往对于抗 CD38 治疗出现过 ≥ 3 级的免疫原性、超敏反应或输液相关反应。
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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