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2408进行中(未招募)1 期
在中国成年健康受试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中评估 VV119 胶囊多次给药剂量递增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 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2 人开始时间: 2024年7月4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32
- 试验地点
- 3
- 主要终点
- 不良事件、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心电图、锥体外系症状量表(SAS、BARS、AIMS)、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分量表(C-SSRS)等;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估中国成年受试者多次口服 VV119 胶囊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1、评估中国成年受试者多次口服 VV119 胶囊后原形药物及其主要代谢产物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2、评估 VV119 胶囊在中国成年精神分裂症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主要目的
- 评估中国成年受试者多次口服vv119胶囊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是
入选标准
- •(健康受试者)男性受试者:18 周岁≤年龄≤45 周岁,体重≥50 kg;或女性受试者:18 周岁≤年龄≤60 周岁,体重≥45 kg。所有受试者体重指数(BMI)需在 19-26 kg/m2 范围内(含 19 和 26);
- •(健康受试者)健康状况良好,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胸片检查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 •(健康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服药后 6 个月内将能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且无捐精计划。或女性受试者无生育能力,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标准:1)有子宫切除术的记录,2)有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的记录,3)有双侧卵巢切除术的记录,4)年龄>55 岁且连续闭经 ≥12 个月,以上手术至少在筛选期 3 个月前完成且受试者在术后恢复良好;
- •(健康受试者)充分了解本试验的目的、内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按试验要求完成全部试验过程并遵守试验规定。
-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 18 周岁≤年龄≤65 周岁,男女不限,体重指数(BMI)需在 18.5-30 kg/m2 范围内(含 18.5 和 30),且男性体重≥50 kg,女性体重≥45 kg;
- •(精神分裂症患者)男性受试者及其配偶在试验期间及服药后 6 个月内将能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详见 11.1 附件 1),且无捐精计划。或女性受试者无生育能力,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标准:1)有子宫切除术的记录,2)有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的记录,3)有双侧卵巢切除术的记录,4)年龄>55 岁且连续闭经≥12 个月,以上手术至少在筛选期 3 个月前完成且受试者在术后恢复良好;
- •(精神分裂症患者)受试者符合《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精神分裂症诊断且病程 1 年以上,并由简明国际神经精神障碍访谈检查(M.I.N.I.)确诊;
- •(精神分裂症患者)受试者目前处于急性发作期;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期的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总分≥70 分,临床疗效总评量表-病情严重程度(CGI-S)评分≥4 分(中度);
- •(精神分裂症患者)受试者既往使用过抗精神病药;
- •(精神分裂症患者)受试者及其监护人充分了解本试验的目的、内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按试验要求完成全部试验过程并遵守试验规定。
排除标准
- •(健康受试者)研究者判定受试者现病史和既往史存在影响临床试验的疾病或功能障碍者,包括但不限于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血液系统、眼科等疾病、有恶性肿瘤病史或其他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疾病病史;
- •(健康受试者)目前或既往有精神障碍及脑功能障碍疾病者,或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有自杀风险,或自残行为史者;
- •(健康受试者)存在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或者可能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者,如胃肠道手术史(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等),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胃肠炎、消化道溃疡、胃肠道出血史等;
- •(健康受试者)已知有试验药物成分或同类药物过敏史、有过敏性疾病病史或过敏体质者;
- •(健康受试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梅毒抗体(Anti-TP)、丙型肝炎抗体(anti-HCV)、人免疫缺陷病毒抗原 / 抗体联合检测(HIV-Ag/Ab)阳性者;
- •(健康受试者)筛选前 3 个月内有手术史,或未从手术中康复,或者在试验期间有预期手术计划者;
- •(健康受试者)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或失血≥400 mL,或一个月内献血或失血≥200 mL,或筛选前 3 个月内有血液制品使用史;
- •(健康受试者)筛选前 2 周内服用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以及任何功能性维生素或中草药产品者;
- •(健康受试者)筛选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内使用过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 CYP3A4、CYP3A5、CYP2D6 的药物(如:诱导剂—苯巴比妥、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钠、糖皮质激素等;抑制剂—酮康唑、伊曲康唑、西咪替丁、克拉霉素、维拉帕米、红霉素等)者;
- •(健康受试者)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任何临床试验且使用过临床试验药物或医疗器械者,或者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 •(健康受试者)烟检测试阳性或筛选前 3 个月内每日吸烟量≥5 支或平均每天摄入咖啡或茶≥5 杯(200 mL/杯),或研究期间不能停止使用者;
- •(健康受试者)筛选前 1 年内嗜酒,平均每周酒精摄入量超过 14 个标准单位【1 单位=360 mL 啤酒(酒精含量 5%)或 45 mL 烈酒(酒精含量 40%)或 150 mL 葡萄酒(酒精含量 12%)】者或酒精呼气试验阳性者;
- •(健康受试者)筛选前 1 年内有药物、毒品滥用史者,或尿药物筛查呈阳性者;
- •(健康受试者)有心源性猝死家族史者(猝死年龄小于 40 岁);
- •(健康受试者)静息脉搏<50 次 / 分或>100 次 / 分;静息收缩压<85 mmHg 或≥140 mmHg;静息舒张压<50 mmHg 或≥90 mmHg;站立 3 分钟内收缩压较平卧时下降≥20 mmHg 和 / 或舒张压下降≥10 mmHg 和 / 或伴有临床症状者;
- •(健康受试者)12 导联心电图(12-ECG)检查,经研究者判定异常且有临床意义(如:男性 QTcF>450 ms,女性 QTcF>470 ms);
- •(健康受试者)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肌酐(Cr)、尿素(Urea)、血清泌乳素水平超出正常值上限(ULN),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值下限(LLN);
- •(健康受试者)对食物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或有吞咽困难者;
- •(健康受试者)不同意在试验期间遵守以下条件:禁止使用烟酒或含咖啡因的饮料,避免剧烈运动;
- •(健康受试者)与本临床试验直接相关的人员;
- •(健康受试者)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符合 DSM-5 其他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的患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研究者判断为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患者,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定义为过去 5 年经过至少 2 种抗精神病药足量足疗程治疗后,未获临床改善;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期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自杀意念条目 4 或 5 问题回答为“是”,或目前或过去 12 个月内有明显自杀倾向者,或基于研究者临床评估认为存在自杀和暴力行为风险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存在影响临床试验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神经精神、心血管、泌尿、消化、呼吸、骨骼肌肉、代谢内分泌、血液、免疫、皮肤和肿瘤等,有临床意义的慢性疾病或疾病控制不佳且经研究者评估对本试验有影响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存在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或者可能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如胃肠道手术史(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等)、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等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既往有癫痫病史(高热惊厥除外)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既往有恶性综合征病史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电休克治疗、经颅磁刺激、直流电刺激治疗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过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或心境稳定剂,至随机前停药间隔不足 5 个半衰期且不愿意接受药物清洗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过中度或重度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 CYP3A4、CYP3A5、CYP2D6 的药物,至随机前停药间隔不足 5 个半衰期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时存在与精神分裂症无关的体格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定对本试验有影响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时生命体征异常,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如:静息脉率<50 次 / 分或>100 次 / 分;收缩压<85 mmHg 或≥140 mmHg;舒张压<50 mmHg 或≥90 mmHg;站立 3 分钟内收缩压较平卧时下降≥20 mmHg 和 / 或舒张压下降≥10 mmHg 和 / 或伴有临床症状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时 12 导联心电图(12-ECG)异常,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如男性 QTcF>450 ms,女性 QTcF>470 ms;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时实验室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如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正常值上限(ULN)者;肌酐(Cr)>ULN 者;血清泌乳素>5×ULN;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前 1 年内有药物、毒品滥用史者,或尿药物筛查呈阳性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嗜酒,即平均每周酒精摄入量超过 14 个标准单位【1 标准单位=360 mL 啤酒(酒精含量 5%)或 45 mL 烈酒(酒精含量 40%)或 150 mL 葡萄酒(酒精含量 12%)】,或研究期间不能停止摄入酒精,或酒精呼气试验阳性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同意在试验期间遵守以下条件:禁止使用烟酒或含咖啡因的饮料,避免剧烈运动;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时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梅毒抗体(Anti-TP)、丙型肝炎抗体(anti-HCV)、人免疫缺陷病毒抗原 / 抗体联合检测(HIV-Ag/Ab)阳性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或失血≥400 mL,或一个月内献血或失血≥200 mL 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任何干预性临床试验且使用过临床试验药物或医疗器械者,或者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 •(精神分裂症患者)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不良事件、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心电图、锥体外系症状量表(SAS、BARS、AIMS)、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分量表(C-SSRS)等;
时间窗: 试验期间
次要结局
- 血浆中 VV119 及其主要代谢产物的药代动力学参数:Cmax、AUC0-t、AUC0-∞、Tmax、t1/2、CL/F、Vd/F、MRT0-t 等;(健康受试者首次给药后至 D29 及精神分裂症患者首次给药后至 D43)
- PANSS 量表总分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精神分裂症患者首次给药后第 14 天、28 天、42 天)
- PANSS 量表阳性症状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精神分裂症患者首次给药后第 14 天、28 天、42 天)
- ANSS 量表阴性症状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精神分裂症患者首次给药后第 14 天、28 天、42 天)
- 治疗有效率(“有效”定义为:PANSS 评分较基线下降≥50%)(精神分裂症患者首次给药后第 14 天、28 天、42 天)
- CGI-S 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精神分裂症患者首次给药后第 14 天、28 天、42 天)
研究者
段华庆
苏州旺山旺水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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