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2065尚未招募2 期
评估 PD-1/PD-L1 单抗联合胸部放疗在一线 PD-1/PD-L1 单抗联合化疗未进展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患者中有效性及安全性的随机对照、多中心 II 期研究
上海市肺科医院1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59 人开始时间: 2025年5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入组人数
- 159
- 试验地点
- 13
- 主要终点
- 无进展生存期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估 PD-1/PD-L1 单抗联合胸部放疗在一线 PD-1/PD-L1 单抗联合化疗未进展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患者中有效性及安全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随机平行对照
- 盲法
- 无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75 岁的的男性或女性
- •4.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 ES-SCLC(根据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肺癌协会[VALG]分期系统)
- •5.既往未接受过针对 ES-SCLC 全身性治疗;PD-1/PD-L1 单抗联合化疗治疗结束时,疗效评价为未进展患者
- •6.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v1.1)
- •7.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8.预期寿命>=3 个月
- •9.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这些检查结果需在首次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获得:
-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1500/L)(未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淋巴细胞计数>=0.5×109/L(500 /µL); 血小板计数>=100×109/L(100000 /µL)(在未输血的情况下); 血红蛋白>=90g/L(9.0g/dL);
-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 2.5×正常值上限(ULN),下列情况例外:确诊肝转移的患者:AST 和 ALT<=5×ULN; 确诊肝或骨转移的患者:ALP<=5×ULN;
- •总胆红素<=1.5×ULN,但以下情况例外: 已知患有 Gilbert 综合症的患者:总胆红素<=3×ULN; 肌酐清除率>=60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白蛋白>=25g/L(2.5g/dL); 对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肺功能检查第一秒用力呼气量(FEV1)大于正常预测值的 50%,一氧化碳肺弥散量大于正常预测值的 40%;
- •10.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稳定的抗凝方案
- •11.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为阴性
- •12.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为阴性,如 HBsAg 检测为阳性,需有正常的功能,且 HBV-DNA 不超过 1000 拷贝/ml
- •(200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
- •13.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筛选时 HBsAb 为阴性,且伴随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为阴性; HBcAb 检测结果为阳性,随后的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检测结果为阴性(根据当地实验室的定义); HBsAg 检测结果为阴性、HBsAb 检测结果为阴性和 HBcAb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患者必须接受 HBV DNA 检测;
- •14.筛选时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或筛选时 HCV 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随后的 HCVRNA 检测结果为阴性 HCV 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患者必须接受 HCVRNA 检测;
- •15.对于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同意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或采用避孕措施。
- •16.对于男性:同意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套,且同意避免捐献精子
- •17.患者必须在研究期间提交治疗之前的肿瘤组织样本。可提供任何可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可在入选后提供组织样本。
排除标准
- •1.PD-1/PD-L1 单抗联合化疗治疗期间,完全缓解(CR)或出现肿瘤进展(PD)
- •2.有症状的、未接受治疗的或处于活动性进展状态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 •CNS 病灶接受治疗且无症状的患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符合 RECIST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存在 CNS 之外; 患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患者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7 天内未接受过立体定向放疗,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全脑放射治疗,或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未接受过神经外科切除术; 患者不需要持续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中 CNS 疾病。允许接受稳定剂量的抗惊厥药物治疗。 转移仅限于小脑或幕上区域(即未转移至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 没有证据表明在完成 CNS 局部治疗至开始研究治疗之间存在进展;
- •在筛选时新发现的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疗和 / 或手术后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肝转移病灶总数≥3 个或单个肝转移灶大于 3cm
- •5.控制不佳的肿瘤相关疼痛: 需要镇痛药的患者在入选本研究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 对有症状且可接受姑息性放疗的胸部以外病灶(例如骨转移或导致神经压迫的转移灶),应在入组前完成治疗。患者应该从放疗的副反应中恢复。 在入组前应该酌情考虑对现在无症状但随着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缺损或顽固性疼痛的转移病灶进行局部治疗。
- •6.控制不佳的胸膜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重复实施引流术的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 •7.控制不佳的或有症状的高钙血症(离子钙>1.5mmol/L,钙>12mg/dL 或校正后的钙>ULN)
- •8.存在活动性或曾经患过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Wegener 肉芽肿病、Sjögren 综合征、Guillain-Barr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症(有关自身免疫性疾病和免疫缺陷的更全面列表请参见附录),但以下情况除外:
- •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状腺替代疗法的患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接受胰岛素方案治疗且血糖得以控制的 I 型糖尿病患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仅有皮肤症状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苔癣或白癜风患者(例如:排除银屑病性关节炎患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皮疹的覆盖面积必须<10%的体表面积; 基线时疾病控制良好,且仅需外用弱效皮质类固醇治疗; 在过去的 12 个月内基础疾病未出现急性加重(不需要补骨脂素加上紫外线 A 照射、甲氨喋呤、维甲酸、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或强效或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
- •9.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或特发性肺炎病史,或筛选时的胸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存在活动性肺炎证据
- •11.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心血管疾病(例如纽约心脏协会Ⅱ级或以上的心脏病、心肌梗塞或脑血管意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 •12.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除诊断之外的重大外科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外科手术
- •13.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5 年内发生过除小细胞肺癌(SCLC)以外的恶性肿瘤,但转移或死亡风险可以忽略不计的恶性肿瘤(例如 5 年总生存率> 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原位乳腺导管癌或 I 期子宫癌
- •14.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发生过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重度肺炎或任何可能影响患者安全性的活动性感染而住院治疗
- •15.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
- •16.存在禁忌使用研究药物、可能会影响结果判读或治疗并发症可能给患者带来高风险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紊乱、体格检查异常、或临床实验室异常
- •17.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或预期在 PD-1/PD-L1 单抗治疗期间或 PD-1/PD-L1 单抗末次给药后 5 个月内需要接受此类疫苗
- •18.目前正在接受抗 HBV 治疗
- •19.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任何试验药物治疗
- •20.既往接受过 CD137 激动剂或免疫检查点阻断疗法进行治疗,包括抗 CTLA-4、抗 PD-1 和抗 PD-L1 治疗性抗体
- •21.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或 5 个药物消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性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和白介素 2[IL-2])
- •22.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使用过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 TNF- 制剂),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但以下情况例外:
- •接受短期、小剂量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或接受全身免疫抑制药物一次性脉冲疗法的患者(例如:为治疗造影剂过敏反应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48 小时)在获得研究者的确认后可能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接受盐皮质激素(例如氟氢可的松)、吸入性或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或哮喘,或接受小剂量皮质类固醇用于治疗直立性低血压或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23.对嵌合型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史
- •24.已知对 PD-1/PD-L1 单抗的任何成分产生超敏反应
- •25.已知对顺铂 / 卡铂或依托泊苷制剂的任何成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
- •26.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或斯鲁利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或顺铂 / 卡铂或依托泊苷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怀孕的女性; 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必须接受一次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必须为阴性
- •27.研究者判断患者不能从胸部放射治疗中获益。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胸部放疗后 PD1/PD-L1 维持治疗
对照组
PD1/PD-L1 维持治疗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期
次要结局
- 总生存期
- 客观缓解率
- 缓解持续时间
研究者
研究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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