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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81392
CTR20181392已完成3 期

一项区域性、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III 期研究,旨在评价 Tezepelumab 在重度哮喘控制不佳的成年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DIRECTION)

未提供75 个研究点 分布在 3 个国家目标入组 288 人开始时间: 2019年7月15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288
试验地点
75
主要终点
哮喘急性发作年化发生率(AAE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研究主要目的:评估 210 mg tezepelumab 每 4 周一次皮下注射给药,相较于安慰剂对于重度哮喘控制不佳的成年受试者的哮喘急性发作的作用。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评估210 Mg Tezepelumab 每4周一次皮下注射给药,相较于安慰剂对于重度哮喘控制不佳的成年受试者的哮喘急性发作的作用。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规定在进行任何必须的研究特定流程、采样和分析之前,适龄或大龄受试者(根据当地法律)必须提供已签字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的年龄必须介于 18 至 80 岁之间。
  • 有记录表明在访视 1 前至少 12 个月医生诊断为哮喘。
  • 在访视 1 前至少 6 个月,根据 GINA 指南(GINA 2017),接受医生处方哮喘控制药物中高剂量 ICS 的受试者。
  • 必须有记录表明在访视 1 前至少 3 个月接受中高剂量 ICS(≥500μg 丙酸氟替卡松干粉制剂等效每日总剂量)总日剂量治疗。ICS 可包含在 ICS/LABA 复方制剂中。
  • 根据标准治疗,要求至少接受一种其他维持哮喘控制用药;如,LABA、LTRA、茶碱、LAMA、色甘酸钠等。必须有记录表明在访视 1 前至少 3 个月使用其他哮喘控制药物。
  • 在访视 2 或访视 2a 时,早晨 BD 前 FEV1 <80%预计正常值。
  • 有以下任一证据记录证明患有哮喘:
  • 访视 1 前的 12 个月内有可逆性检测 FEV1 ≥12%和≥200 mL 的历史记录。
  • 访视 2 或访视 2a 时,筛选期间 BD(沙丁胺醇)后可逆性检测 FEV1 ≥12%和≥200 mL(给予 4 喷沙丁胺醇后 15-30 min)。
  • 注:如表 1 SoA 中所述,所有受试者在访视 2 或访视 2a 时必须进行 BD 给药后的肺活量测定以评估可逆性。除非在访视 2 或访视 2a 时未证明可逆性,则可逆性报告的历史记录将作为此条入选标准的证据。
  • 有记录表明在访视 1 前的 12 个月内发生过至少 2 次哮喘急性发作,其中至少有 1 次急性发作应在使用中高剂量 ICS 治疗期间。
  • 访视 1 时 ACQ-6 评分≥1.5
  • 访视 1 时体重 ≥40 kg
  • 访视 1 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
  • 有生育能力且有未结扎绝育的男性伴侣的性活跃女性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 IP 末次给药后 16 周内持续采用避孕措施。在该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医生进行讨论。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排精法均是不合理的避孕方法。
  • 随机当天 ACQ-6 评分≥1.5
  • 随机前 7 天内满足至少以下任何一项:≥ 2 天的白天或夜间症状评分≥1、 > 2 天使用急救药物 SABA、哮喘引起夜间憋醒≥ 1 次
  • 导入期电子日记的最小依从性为 70%(在包括随机当天(第 0 天)在内的 21 天期间至少有 15 天完全依从)。
  • 在随机前的 7 天内(第-7 天夜间评估 至第 0 天(随机访视)早晨评估),至少有 4 天完全依从(夜间和次日早晨)。
  • 在导入期间,在电子日记中收集背景哮喘用药的最小依从性为 70%(在包括随机当天(第 0 天)在内的 21 天期间至少有 15 天完全依从)。缺失电子日记数据的日期视为不依从该标准。
  • 导入期间,吸入器、峰流速仪和肺功能的使用技术是可接受的。

排除标准

  • 伴有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例如,活动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低通气综合征、肺癌、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或伴有除哮喘之外的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肺部或全身疾病(例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 / 真菌病、Churg-Strauss 综合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
  • 经研究者判断尚未稳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的心血管、胃肠道、肝脏、肾脏、神经系统、肌肉骨骼、传染性、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精神疾病或重大身体损伤,可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影响研究结果或结果解读、妨碍受试者完成整个研究期的能力。
  • 癌症病史:患有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限性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的患者,如果在访视 1 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 12 个月,则可以入组本研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如果在访视 1 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 5 年,则可以入组本研究。
  • 在访视 1 前 2 周内或导入期间,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病史,包括上呼吸道感染(URTI)和下呼吸道感染(LRTI),并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治疗。
  • 在访视 1 前 6 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 当前为吸烟者或吸烟史≥ 10 包-年的受试者以及使用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香烟)的受试者。吸烟史<10 包-年的既往吸烟者以及电子烟产品的使用者必须在访视 1 前的至少 6 个月停止使用,方可有资格参与研究。
  • 在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有长期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 在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患有需要治疗的结核病。
  • 已知有免疫缺陷疾病,包括在访视 1 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试验呈阳性,或通过病历和 / 或受试者口头报告确认受试者正在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 在访视 1 前 8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需要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 天的手术。
  • 在访视 1 前 4 个月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已上市或试验用生物制剂,或者在访视 1 前 30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试验用非生物制剂。注:允许既往接受过生物治疗的患者入选研究,前提是满足适当洗脱期的要求。
  • 在随机前 12 个月内接受过以下药物治疗:全身免疫抑制剂 / 免疫调节药物(如甲氨蝶呤、环孢菌素等),用于哮喘 / 哮喘急性加重治疗的 OCS 除外。
  • 在访视 1 前 30 天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 在访视 1 前 15 天内接受过 T2 细胞因子抑制剂甲磺司特治疗。
  • 在随机化前 30 天和研究期间(包括随访期)接种过减毒活疫苗,和 / 或在随机前 28 天内接种过任何 COVID-19 疫苗。
  • 访视 1 前的 12 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型术。
  • 已知有 IP 成分过敏史,或有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参与研究的药物或其他过敏原病史
  • 既往接受任何生物治疗后出现速发过敏性反应的病史或有免疫复合物病(III 型超敏反应)的诊断记录。
  • 当前正在参加另一项涉及 IP 用药的临床研究。
  • 既往曾经随机进入本研究或任何其他 tezepelumab 研究。
  • 参与研究计划和 / 或实施的人员,包括阿斯利康员工和 / 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研究中心或申办方员工的亲属。
  • 导入期间出现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包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ECG、血液学检查、临床生化或尿分析,研究者判断参加试验可能会使患者处于风险中,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妨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的能力。
  • 访视 1 时,活动性肝脏疾病的证据,包括黄疸或天冬氨酸转氨酶、丙氨酸转氨酶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值上限(ULN)的 2 倍。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血清学筛查呈阳性,或有乙型或丙型肝炎病史。有乙肝疫苗接种史但无乙型肝炎病史的患者可以参加研究。
  • 妊娠、哺乳或哺乳期妇女。
  • 不愿意或研究者判断无法遵守研究流程。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哮喘急性发作年化发生率(AAER)

时间窗: 52 周期间

次要结局

  • 欧洲生活质量 5 维度 5 水平问卷(EQ-5D-5L)评分(第 52 周)
  • 不良事件(包括严重不良事件[SAE]) :生命体征、12 导联 ECG、 临床实验室检验(血液学检查、临床生化、 尿分析)(自签署知情同意至整个治疗期间和随访期间.)
  • 在给药前以及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前(BD 给药前)1 秒用力呼气量(FEV1)相对基线的变化(第 52 周)
  • 12 岁及以上患者的标准化哮喘生活质量问卷(AQLQ(S)+12)总评分相对基线的变化。(第 52 周)
  • 哮喘控制问卷-6(ACQ-6)评分相对基线的变化(第 52 周)
  • 每周平均哮喘症状日记评分相对基线的平均变化(第 52 周)
  • 至首次哮喘急性发作的时间(52 周期间)
  • 发生≥1 次哮喘急性发作的受试者比例(第 52 周)
  • 与急诊室访视或住院有关的急性发作年化发生率(52 周期间)
  • 呼出气一氧化氮 FENO(ppb)、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总血清 IgE 分别相对基线的变化(第 52 周)
  • 每周急救药物平均使用量、每周每日早晨和夜间平均呼气峰流速(PEF)、每周夜间平均憋醒次数分别相对基线的变化(第 52 周)
  • 哮喘相关资源利用(如计划外医生访视、计划外医生电话随访、使用其他哮喘用药)(52 周期间)
  • 血清谷浓度和抗药抗体发生率(第 0 周,第 24 周,第 52 周和第 64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刘姗姗

AstraZeneca AB/Amgen Inc./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研究点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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