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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3242
CTR20253242招募中1 期

一项评价 LM-168 单药或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首次人体(FIH)、 开放标签、 剂量递增与扩展的 I/II 期临床研究(当前仅开展 I 期单药试验)

礼新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2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8月22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招募中
发起方
试验地点
9
主要终点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I 期剂量递增阶段的主要目的为:评估 LM-168 单药或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治疗方案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 MTD)和探索 II 期 推荐剂量( RP2D)。同时评估 LM-168 的药代动力学 (PK) 特性、免疫原性,评估 LM-168 单药或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治疗方案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II 期剂量扩展阶段的主要目的为评估 LM-168 单药或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治疗方案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初步抗肿瘤活性,同时评估 LM-168 单药或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治疗方案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 LM-168 的药代动力学( PK)特征和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
  • 参与者,并在任何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ICF);
  •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周岁以上(包括边界值)的受试者,性别不限;
  • 东部肿瘤合作组织( ECOG)标准,体能状态为 0-1 分, 且在首次给药前 2
  • 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 在剂量递增阶段,受试者必须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复发或难治性晚期实体瘤,且对标准治疗无效,或无法耐受现有标准治疗,或不存在可用的标准治疗。
  • 在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必须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特定晚期实体瘤。
  • 需提供治疗前存档的肿瘤组织( 3 年内)或治疗期间的肿瘤活检组织,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非强制)。
  •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的病灶;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 具备适当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 骨髓储备:血小板( PLT)≥ 90×109 /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计数( ANC)≥1.5×109 /L,血红蛋白 ≥ 9g/dL( 14 天内未接受过 EPO、GCSF 或 GM-CSF 等辅助手段治疗,且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内未接受过包括红细胞及血小板输注在内的输血);
  • 凝血功能:INR≤1.5,APTT≤1.5×ULN;
  • 肝 功 能 : 总 胆 红 素 ≤ 1.5 × ULN[ 如有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 Syndrome)的受试者,若其总胆红素≤3 倍正常上限(ULN)],AST 和 ALT ≤ 2.5×ULN(如有肝转移,则 AST、 ALT ≤ 5 × ULN); 白蛋白≥3.0g/dL;
  •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见附录 2 Cockcroft-Gault 公式);
  • 心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 50%;QT 间期( QTcF)≤ 480ms。
  • 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

排除标准

  • 在 LM-168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在 LM-168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抗细胞毒性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 CTLA- 4)或任何其他免疫疗法或肿瘤免疫( IO)药物,或既往免疫治疗相关毒性导致永久停药者。 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时出现的所有不良事件( AE)在筛选前未完全缓解或未缓解至 1 级。 除低剂量皮质类固醇外,还需要使用额外的免疫抑制剂控制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 在 LM-168 首次给药前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者:
  •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进行过局部小范围姑息性放疗( 除外仅用于控制骨转移疼痛的放疗)。
  •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激素药物。
  • 在首次给药前 5 个半衰期或 28 天(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生物治疗和免疫治疗。
  •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 在首次给药前 42 天内使用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 CTCAE v5.0 等级评价 ≤ 1 级者(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如脱发、放疗导致的长期毒性等 ≤ 2 级的毒性以及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 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者, 对于需要镇痛药治疗的,在参加研究前必须
  • 已知有活动性脑转移或有脑膜转移的受试者;
  • 患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的受试者;
  • 患有需要立即临床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或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除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个月内接受内镜评估稳定者)
  • 患有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Child - Pugh B 级或更严重肝硬化的受试者。
  •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器官(如主动脉、心脏、心包、上腔静脉、气管、食管等),或有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的受试者。
  • 有活动性或先前确诊的炎症性肠病病史(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的患者。
  • 对含单克隆抗体的治疗曾发生过 3 级或更高等级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 先前在免疫治疗期间曾发生过≥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的受试者,以及因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而停用先前免疫疗法的受试者。
  • 在 LM-168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每日泼尼松当量 >10mg)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泼尼松、地塞米松、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的受试者。允许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 1)允许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为体位性低血压患者使用盐皮质激素(如氟氢可的松),以及为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患者使用低剂量补充性皮质类固醇。
  • 接受过急性、低剂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如一次性使用地塞米松
  • 止吐)的受试者,经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并获得批准后,可纳入研究。
  • 有静脉注射造影剂过敏史的受试者, 基线和后续肿瘤评估时允许使用类
  • 有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吉兰 - 巴雷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或肾小球肾炎(自身免疫性疾病更完整列表见附录 3),但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正在使用稳定剂量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受试者除外。
  •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间质性肺病、严重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在筛选期胸部 CT 扫描中有活动性肺炎证据的受试者。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任何活疫苗;
  • 目前或近期使用阿司匹林( >325mg/天),或正在使用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进行治疗的受试者。
  • 在首次给予 LM-168 治疗前,正在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剂或溶栓剂超过 2 周且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受试者。
  • 在首次给予 LM-168 治疗前,正在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剂或溶栓剂超过 2 周且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受试者。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 II-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 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或具有静脉滤器的受试者;
  •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标准, 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 II-III
  • 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或具有静脉滤器的受试者;
  •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标准, 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
  • 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5)临床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 患有无法控制或严重疾病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进行的或活动性感染(如活动性 COVID-19/SARS-CoV-2 感染、梅毒等),需要使用治疗性抗生素和 / 或其他药物治疗,虽然研究入组不强制要求进行 SARS-CoV-2 检测,但检测应遵循当地临床实践指南 / 标准;
  • 既往免疫缺陷病史者, 包括其他获得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的受试者;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病、乙型肝炎病毒( HBV)和丙型肝炎病毒( HCV)感染),但以下情况除外:
  • 若提示 HBV 感染,HBV DNA<500IU/ML(或等效水平)且肝功能正常,结合临床表现,经研究者判定排除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符合条件。
  • 若提示 HCV 感染(定义为存在 HCV 抗体),丙型肝炎病毒 RNA 检测结果为阴性且肝功能正常的受试者符合条件。
  • 注:除非当地卫生部门要求,否则无需进行 HIV、乙肝和丙肝检测。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已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非肌肉浸润性膀胱癌、局限性低风险前列腺癌(定义为分期≤T2a, Gleason 评分≤6,且在前列腺癌诊断时接受根治性治疗且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PSA)无生化复发 [若测量, PSA≤10 ng/mL] 的患者)、原位宫颈癌 / 乳腺癌,以及研究者认为可能从参与本试验中获益的其他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 妊娠试验呈阳性或正在哺乳的有生育潜力的女性。
  •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障碍者;
  • 另有 1 项未显示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时间窗: 用药后 21 天内

基于 RECIST v1.1, 由研究者评估的 ORR。

时间窗: 从首次给药至治疗结束

不良事件(AE)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超声心动图、12 导联心电图(ECG)和 ECOG 表现状态评分

时间窗: 从首次给药至安全性随访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特征(用药前 0 小时和用药后 336 小时)
  • 免疫原性参数(用药前 0 小时和用药后 336 小时)
  • 不良事件(AE)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超声心动图、12 导联心电图(ECG)和 ECOG 表现状态评分(从首次给药至安全性随访)
  • 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总生存期(OS)(从首次给药至治疗结束)

研究者

发起方
礼新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研究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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