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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ical Trials/CTR20232612
CTR20232612Active, not recruitingPhase 3

一项在中至重度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中评价泰它西普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2 阶段试验

Not provided16 sites in 2 countries9 target enrollmentStarted: September 7, 2023

Trial Snapshot

Phase
Phase 3
Status
Active, not recruiting
Enrollment
9
Locations
16
Primary Endpoint
2.泰它西普 160 mg 和 240 mg 在成人活动性 SLE 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Study Overview

Brief Summary

No summary available.

Detailed Description

第 1 阶段:基于泰它西普 160 mg 和 240 mg 通过预充针注射剂型(PFS)皮下注射在成人活动性 SLE 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PK 和 PD 评估,选择用于第 2 阶段的最佳剂量。 第 2 阶段:在接受 SLE 治疗的中至重度活动性 SLE 成人患者中评价泰它西普(第 1 阶段选择的剂量)与安慰剂相比,每周一次通过 PFS 皮下注射给药 52 周的有效性。

Study Design

Study Type
安全性和有效性
Allocation
随机化
Intervention Model
平行分组
Masking
双盲

Eligibility Criteria

Ages
12岁(最小年龄) to 70岁(最大年龄) (—)
Sex
All
Accepts Healthy Volunteers
No

Inclusion Criteria

  • 第 1 阶段:筛选时年龄为 18 至 70 岁(含 18 岁和 70 岁)。第 2 阶段:筛选时年龄为 12 至 70 岁(含 12 岁和 70 岁)。
  • 第 1 阶段: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 ICF 并遵守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程序的成年患者(18-70 岁)。第 2 阶段: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 ICF 并遵守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程序的成人患者(18-70 岁)。能够签署相应年龄的 ICF 且其法定监护人能了解并自愿签署 ICF 的青少年患者(12-17 岁)。
  • 筛选期 BMI≤40 kg/m2。
  • 筛选期和第 0 天体重≥35kg
  • 在筛选访视时诊断为 SLE 至少 6 个月。
  • 符合 2019 年 EULAR/ACR SLE 分类标准。
  • 符合中央审查委员会评估的资格标准,包括:a)SLE 的确诊;b)有急性 SLE 疾病的证据,证明疾病活动度工具评分和进入试验药物试验是合理的;c)健康状况稳定,无不当风险。
  • 符合中央审查委员会评估的资格标准,包括:a)SLE 的确诊;b)有急性 SLE 疾病的证据,证明疾病活动度工具评分和进入试验药物试验是合理的;c)健康状况稳定,无不当风险。
  • 中度至重度活动性 SLE 定义如下:a.筛选期 hybrid SELENA SLEDAI(hSLEDAI)总分≥6,临床 hSLEDAI 评分≥4 分(不包括归因于 CNS 表现的评分)。i.临床 hSLEDAI 是指不包括任何实验室检查结果评分(即血常规、尿常规或免疫学指标)的评分。b.筛选期 BILAG-2004 器官系统评分至少为 1 个 A 或 2 个 B。
  • 随机化前第 0 天临床 hSLEDAI 评分≥4(不包括归因于 CNS 表现的评分),并且根据临床医生总体印象变化量表(CGIC),筛选期 SLE 疾病活动度无“明确”改善或“重大或完全”改善。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须在参与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对于所有 WOCBP 患者,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此外,在基线(第 0 天)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尿妊娠试验(试纸)必须为阴性并记录。注:出于本研究的目的,无生育能力定义为尚未进入青春期的初潮前女性,表现为乳房发育不全(可触及乳腺腺体组织);或接受过子宫切除术、S/P 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的任何女性,或绝经后的任何女性。女性是指出生时指定的性别。
  • 从第 0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有性生活的未绝育男性必须同意遵循相同的有效避孕措施。
  • 所有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给药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避免献血、精子或卵子。
  • 所有患者应根据国家特定/CDC 指南进行最新的免疫接种,包括肺炎球菌、流感和 COVID-19 疫苗接种。
  • 目前正在接受以下 SLE 标准治疗药物中的至少一种:a.口服皮质类固醇,如果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i.筛选前必须使用≤4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ii.如果在筛选期增加了口服皮质类固醇的剂量,则该剂量不得比筛选访视时的剂量高出 10mg/天以上,且不得超过 4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如果筛选期在允许范围内的皮质类固醇剂量增加导致临床 SLE 症状改善(以 hSLEDAI 和 / 或 BILAG 评价),则患者将不合格;iii.必须在第 0 天(首次给药)前以稳定剂量给药至少 2 周;iv.如果口服皮质类固醇是唯一的标准治疗药物(即患者未同时接受任何抗疟药或免疫抑制剂),则需要使用剂量>7.5 mg/天但≤4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b. 抗疟药:筛选前至少给药 8 周,第 0 天(首次给药)前以稳定剂量给药至少 30 天 c.免疫抑制剂:筛选前至少给药 8 周,第 0 天(首次给药)前以稳定剂量给药至少 30 天。允许的免疫抑制剂(不超过 1 种)和最大允许剂量如下:硫唑嘌呤(口服)≤200 mg/天或 6-巯基嘌呤≤100 mg/天咪唑立宾(口服)≤150mg/天甲氨蝶呤(口服、皮下或 IM)≤25mg/周吗替麦考酚酯(口服)≤2 g/天或霉酚酸(口服)≤1.44 g/天来氟米特(口服)≤20 mg/天 他克莫司(口服)≤5 mg/天,分次给药 Voclosporin(口服)≤47.4 mg/天,分次给药 环孢素(口服)≤4mg/kg/天,分次给药 d.如果在筛选前终止免疫抑制剂或抗疟药物治疗,则末次给药必须在筛选前至少 4 周。

Exclusion Criteria

  • 在筛选前 12 周内接受过诱导治疗的活动性增殖性狼疮肾炎或不稳定肾脏疾病(例如,记录到血清肌酐升高或活动性尿沉渣),研究者或中心审查委员会认为这将使患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活动性重度或不稳定的神经精神性 SLE,包括但不限于筛选访视前 12 周内控制不佳的惊厥发作、精神病或急性意识模糊状态、脑血管意外、脱髓鞘综合征、颅神经病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证据。
  • 主要诊断为不同的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研究者认为该疾病可能混淆 SLE 疾病活动度指标。例如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莱姆病或多发性硬化。
  • 筛选前 12 个月内存在动脉或静脉血栓栓塞或微血管病变。筛选前至少 12 个月内无血栓栓塞事件且在筛选前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已至少 1 个月的既往抗磷脂综合征患者,可由中心审查委员会酌情决定是否合格。允许有抗磷脂抗体阳性病史且无相关临床事件的患者入组。
  • 筛选前 24 周内有任何需要口服或胃肠外皮质类固醇治疗超过 2 周的非 SLE 疾病史
  • 与 SLE 无关的任何器官系统的显著、未控制的医学疾病(例如,控制不佳的哮喘、心血管疾病、急进型高血压、重度抑郁症),研究者或中心审查委员会认为会妨碍患者参加研究。
  • a.总 IgG 低,≤500mg/dLb.AST 或 ALT>2.5×正常上限。如果转氨酶升高归因于 SLE,并且已经排除了其他原因,则在与医学监查员和中心审查委员会讨论后,患者可能符合条件 c.尿蛋白≥6 g/24 小时或同等量 d.血清肌酐≥2.5 mg/dL;和 / 或 eGFR(根据 MDRD 公式计算)≤40 ml/min/1.73 m2 e.白细胞计数≤1.5 × 109/L f. 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 g.血红蛋白≤8.0 g/dL。h.血小板计数≤50×109/L(如果有证据显示血小板计数已稳定在≥40×109/L 水平至少 1 周,且血小板计数降低归因于 SLE,已排除其他原因,经与医学监查员和中心审查委员会讨论后,患者可能符合条件)。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和 / 或从筛选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任何时间打算怀孕的女性。
  • 对任何人源性生物制品有过敏反应史。
  • 在筛选前 8 周内需要住院的大手术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任何大手术。
  • 研究者认为筛选前 12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在过去 12 个月内有实施自杀行为史,或根据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等级量表(C-SSRS),筛选期间存在自杀意图或行为。
  •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a.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关节内或肌内皮质类固醇治疗; b. 筛选前 8 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 c. 筛选前 12 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环磷酰胺或其他烷化剂; d. 筛选前 24 周内接受过导致 B 细胞完全耗竭的利妥昔单抗或等效治疗,除非可证明 B 细胞恢复至接受利妥昔单抗或等效治疗前水平或正常范围; e. 在筛选前 1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肿瘤坏死因子抑制剂、白细胞介素受体阻滞剂或其他小分子或生物制剂(包括贝利尤单抗); f. 筛选前 6 周内进行过输血、浓缩红细胞、血小板输注或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或血浆分离或血浆置换治疗; g. 筛选前 4 周内或研究过程中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h. 基线 / 第 0 天前 4 周内接种过任何 COVID-19 疫苗; i. 筛选前 1 年内接种过卡介苗(BCG); j. 附录 1 中列出的任何限制使用的药物;
  • 在筛选前 8 周内或试验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干预性临床试验。
  • 合并变异免疫缺陷或已知有 HIV 感染史或其他易使患者发生重度感染的基础疾病。
  • 筛选前 8 周内发生过任何带状疱疹感染,或在过去两年内发生过两次以上。
  • 有重度和 / 或播散性病毒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播散性疱疹、疱疹性脑炎或眼部疱疹。
  • 在筛选前 2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全身抗生素治疗的任何活动性感染。例外情况: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在随机分组前已完全缓解的轻度感染(例如,普通感冒、病毒性胃肠炎)。与医学监查员和中心审查委员会讨论后,患者可能符合条件。
  • 筛选前 4 周内出现任何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或住院治疗的严重近期感染。
  • 筛选期经确认的乙型肝炎检测阳性:将排除 HBsAg 阳性的患者;HBsAg 阴性但抗 HBc 抗体阳性的患者,如果 HBV-DNA 检测呈阳性,则排除。
  • 筛选期经确认的丙型肝炎检测阳性: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患者,如果中心实验室丙型肝炎 RNA 检测也呈阳性,则排除。
  • 活动性结核(TB)感染史或未经治疗的潜伏性 TB 筛查阳性 a. 排除活动性 TB 病史或当前活动性 TB; b. 潜伏性结核感染(LTBI)定义为筛选访视时 QuantiFERON TB-Gold 试验阳性,此时由熟悉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的经认证的结核病专家或肺科医生排除活动性 TB 感染(根据当地实践可接受); c.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允许 QuantiFERON TB-Gold 阳性患者参与研究: i.有书面证据证明,在过去 5 年内,该患者圆满的完成了符合国家特定指南 / 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指南要求的合适的 LTBI 预防治疗;或 ii. 根据国家特定指南/CDC 指南,患者在基线(第 0 天)前已完成至少 4 周的 LTBI 预防治疗,并愿意完成推荐的 LTBI 治疗的整个疗程。 d.筛选时 QuantiFERON TB-Gold 结果不确定者可进行复查(使用 QuantiFERON TB-Gold、T-Spot 或 PPD 检测),如果复查结果不确定或为阳性,则患者将被排除。
  • 筛选前 6 个月内出现非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机会性感染(例如 CMV、PCP、曲霉菌、组织胞浆菌、球孢子菌病)。
  • 有生育能力且既往有过性生活史的≥25 岁女性患者必须在美国癌症协会或适用的当地 / 国家指南推荐的时间段内进行过 HPV 检测和 / 或巴氏涂片,但距离随机化访视(第 0 天)不得超过 5 年。如果宫颈涂片提示存在高度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III 级、原位癌或原位腺癌(AIS),应提供进一步评价和治疗干预的证据。
  • 过去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 筛选前 4 周内检测结果阳性提示 COVID-19 感染的患者。
  • 筛选前 12 个月内需要住院治疗的有严重 COVID-19 病程史的患者。

Outcomes

Primary Outcomes

2.泰它西普 160 mg 和 240 mg 在成人活动性 SLE 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Time Frame: 完成 24 周治疗时

第 1 阶段的主要终点: 1.第 24 周 SLE 反应指数(SRI-4)达到应答的患者比例。

Time Frame: 完成 24 周治疗时

3.在活动性 SLE 成人患者中,泰它西普 160 mg 和 240 mg 通过预充针注射液皮下注射给药的 PK 和 PD。

Time Frame: 完成 24 周治疗时

确证性第 2 阶段成人的主要终点: 主要有效性终点是在第 52 周访视时基于 SLE 反应指数(SRI-4)达到应答标准且未退出研究药物治疗或接受方案限制使用的治疗的患者比例。

Time Frame: 完成 52 周治疗时

Secondary Outcomes

  • 第 1 阶段次要终点 第 52 周 SLE 反应指数(SRI-4)达到应答的成人患者比例。(完成 52 周治疗时)
  • 第 2 阶段次要终点 1.第 52 周时达到基于 BILAG 的狼疮综合评估(BICLA)应答的患者比例。(完成 52 周治疗时)
  • 2.第 40-52 周内达到或维持泼尼松≤7.5 mg/天(或同等药物)的患者比例。(完成 40-52 周治疗时)
  • 3.年度重度应答率。(完成 52 周治疗时)
  • 4.将使用 CLASI 评价基线时 CLASI 评分>0 的患者在第 52 周时皮疹较基线改善≥50%的患者比例。(完成 52 周治疗时)
  • 5.在基线时有≥6 个活动(压痛和肿胀)关节的患者中,第 52 周时该计数降低≥50%的患者比例。(完成 52 周治疗时)
  • 6.第 52 周时的医学结局研究 36 项简表健康调查(SF-36 v2)生理总评分(PCS)。(完成 52 周治疗时)
  • 7.达到次要终点 2(第 40-52 周的泼尼松用量≤7.5 mg/天)的条件下,第 40 周达到低疾病活动度且维持至第 52 周的受试者比例。(完成 40-52 周治疗时)

Investigators

Sponsor
Not provided
Responsible Party
Sponsor
Principal Investigator

王文祥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Study Sites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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