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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096042
ChiCTR2500096042尚未招募1 期

注射用 SHR-4394 在前列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申办方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1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药代动力学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估 SHR-4394 在前列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观察 SHR-4394 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及确定 II 期临床研究的推荐使用剂量(RP2D)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连续入组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8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能进入本研究:
  • 年龄 18-85 周岁,男性;
  • 体力状况 ECOG 评分 0~1 分;
  • 预计生存期≥6 个月;
  • 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前列腺腺癌,且未提示神经内分泌或小细胞特征;
  • 具有可评估标准的影像学检查(根据 PCWG3,具有可评估标准的影像学检查指具有病灶具体评估标准方法的检查,包括 CT、MRI 或骨扫描检查)证明的存在转移性病灶;
  • 转移性前列腺癌患者入组时在接受去势治疗的条件下发生疾病进展,即发生了下列 3 项中的至少一项:①PSA 进展,包括 HSPC 治疗阶段进展为 CRPC(定义为 PSA 值>1 ng/mL 且间隔至少 1 周,连续 2 次 PSA 水平较基础值升高>50%)和 CRPC 治疗阶段出现的 PSA 进展(参见 8.2 有效性评价和步骤 PSA 评价中 PSA 进展标准);②软组织病灶进展:RECIST 1.1 中定义的疾病进展;③骨病灶进展:PCWG3 标准定义的骨骼疾病进展,即在骨扫描发现有≥2 个以上新发病灶;
  • 持续的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类似物(LHRHa)治疗(药物去势)或既往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手术去势);未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的受试者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维持有效的 LHRHa 治疗;
  • 筛选时睾酮处于去势水平(<50 ng/dL 或 1.7nmol/L);
  • 既往至少一种新型内分泌药物(如阿比特龙、恩扎卢胺等)治疗失败(指治疗过程中发生疾病进展;疾病进展定义同入组标准第 6 条),且至少经 1 种紫杉类化疗药物治疗失败 / 不能耐受或拒绝接受化疗;
  • 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血常规检查(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 G-CSF 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 g/L;
  • 肝功能检查: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若肝转移则 ≤2×ULN);血清转氨酶 ALT 和 / 或 AST ≤3×ULN(若肝转移则≤5×ULN);
  • 肾功能检查:血肌酐(Cr)≤1.5×ULN;尿蛋白<2+;若尿蛋白≥2+需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量≤1.0g;
  • 心电图检查: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间期(QTcF)正常(男性≤470 ms);
  • 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凝血功能检查:APTT≤1.5×ULN,同时 INR 或 PT≤1.5×ULN。
  • 男性受试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和伴侣一起采取高效避孕措施,且禁止捐献精子;
  •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已签署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

  • 计划本试验期间接受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
  • 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首次研究治疗前 4 周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减毒活性疫苗接种、放疗等(若是小分子靶向药物,洗脱期为 7 天或 5 倍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比卡鲁胺洗脱期为 6 周;抗肿瘤中药或中成药,洗脱期为 14 天);
  • 既往接受过含有以下特点之一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靶点为 PSMA 或含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成分,例如 ARX-517,Lu-177 标记的 PSMA,Enhertu(DS-8201a)等;
  • 首次研究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需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的外科手术,首次用药前 7 天内接受过诊断性或体表手术,或预期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 首次用药前 5 个半衰期内曾接受 CYP3A4、CYP2D6 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P-gp 抑制剂治疗;
  • 根据 NCI-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 级(2 级外周神经病变、脱发、激素替代治疗可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胰岛素控制良好的 1 型糖尿病除外);
  • 已知对 SHR-4394 产品的任何组分(抗体偶联毒素、抗体、毒素 9106-IM-2)过敏,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
  • 未经充分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存在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 CNS 转移经过充分治疗,且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随机前至少 4 周恢复至消失 / 痊愈(与 CNS 治疗相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除外),可以入组研究。此外,受试者必须在研究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或者接受≤ 10 mg/d 稳定剂量或逐渐降低剂量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 由研究者判断的伴有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者。需要止痛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进入研究时已经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存在经穿刺引流等治疗仍无法控制或穿刺引流结束后迅速复发,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等第三间隙积液;
  •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其他任何恶性肿瘤,除外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根治术后的甲状腺导管原位癌;
  • 伴有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或既往有需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病史者,或其他可能干扰免疫相关肺毒性判断的肺纤维化、迁延性肺炎、药物或放疗引起的肺炎、先天性肺炎病史或胸部 CT 扫描发现任何活动性肺炎证据者;
  • 活动性重度消化系统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完全 / 不完全胃肠梗阻、持续性 / 反复性腹泻或腹泻伴发热、中度或重度胃肠出血(包括内镜下活动性出血)、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胃肠穿孔、急性胰腺炎、溃疡性肠炎、先天性巨结肠、克罗恩病等;
  •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用药前 2 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治疗的 CTCAE≥2 级的活动性感染;通过病史或 CT 检查发现入组前 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或超过 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
  • 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HBsAg 阳性且病毒拷贝数≥2000 IU/mL,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器官移植史;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史,除外无需接受系统性治疗的免疫失调(如白癜风、牛皮癣等)或通过激素替代治疗能够改善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者(如 1 型糖尿病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或脑血管意外(有症状的脑缺血 / 出血、脑梗塞等)、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伴有冠状动脉疾病且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的不稳定型心绞痛;
  • 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以及心肌病,严重的动脉夹层或动脉瘤(如主动脉夹层 / 动脉瘤,颈动脉夹层等);
  • 临床无法控制的原发性高血压 及未能根治的继发性高血压;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动 / 静脉血栓事件或筛选时发现存在动静脉血栓,如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本研究的伴随疾病(如家庭和社会因素、精神病等)或其他任何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剂量递增组

剂量拓展组

疗效拓展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药代动力学

免疫原性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发起方
申办方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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