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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60969
CTR20160969已完成不适用

评价 ASC16 联合 ASC08 和 RBV 治疗初治基因 1 型慢性丙肝非肝硬化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 II/III 期研究

未提供4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420 人开始时间: 2017年4月24日

试验速览

阶段
不适用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420
试验地点
42
主要终点
达到 SVR12 的受试者比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1) 评价 ASC16 与 ASC08/r 和 RBV 联合治疗初治的慢性丙型肝炎基因 1 型病毒感染的非肝硬化患者的临床疗效,即治疗后获得 SVR12 的受试者比率。 (2) 评价 ASC16 与 ASC08/r 和 RBV 联合治疗初治的慢性丙型肝炎基因 1 型病毒感染的非肝硬化患者的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1) 评价asc16与asc08/r和rbv联合治疗初治的慢性丙型肝炎基因1型病毒感染的非肝硬化患者的临床疗效,即治疗后获得svr12的受试者比率。 (2) 评价asc16与asc08/r和rbv联合治疗初治的慢性丙型肝炎基因1型病毒感染的非肝硬化患者的安全性。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为 18 周岁及以上,性别不限。
  • 确立 CHC 诊断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①基线前证实 HCV 感染≥6 个月(6 个月前抗 HCV 抗体阳性,或 HCV RNA 阳性);②基线前 1 年内肝组织活检符合 CHC 病理特征。
  • 血清 HCV RNA≥1×104IU/mL。
  • HCV 基因分型为基因 1 型。
  • 未接受过任何干扰素和 / 或其他 DAA 治疗(无论时间长短)的患者。
  • 非肝硬化的患者;非肝硬化定义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①基线前 1 年内肝组织活检证实为非肝硬化(Metavir 纤维化评分≤3 分。评分方法详见附录 2);②筛选期间 Fibroscan 检测值≤9.6kPa;③筛选期间 Fibroscan 检测值>9.6kPa,但 Fibroscan 检测值≤12.9kPa,则须经肝组织活检证实为非肝硬化(Metavir 纤维化评分≤3 分)。如肝组织活检结果与 Fibroscan 检测值不一致,则以肝组织活检结果为准。
  •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

排除标准

  • HCV 基因型为 2~7 型或 HCV 基因型检测结果不明确或存在混合 HCV 基因型感染的患者。
  • Fibroscan 检测值>12.9kPa 的患者(如肝组织活检证实为非肝硬化者除外);或病理组织学检查为肝硬化的患者。
  • 既往曾有或现有证据表明存在非 HCV 引起的慢性肝病(如血色病、自身免疫性肝炎、Wilson’s 病、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酒精性肝病、药物性肝病等)的患者。
  • 既往有肝细胞癌病史的患者,或筛选前有疑似肝细胞癌发现的患者,或筛选时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有疑似肝细胞癌发现,或筛选时 AFP>100ng/mL。
  • 抗-HAV(IgM)、HBsAg、抗 HEV(IgM)、抗-HIV 之一阳性者。
  • BMI<18 或≥30 kg/m2 者。
  • ANC<1.5×109/L、PLT<100×109/L、HB<110g/L(女性)或<120g/L(男性);INR>1.5;ALT 或 AST≥5 倍 ULN;TBIL≥2 倍 ULN(须 DBIL≥ 35%TBIL);Cr≥1.5 倍 ULN。
  • 有或曾有神经系统和 / 或精神系统精神疾病者,自制力差、不能确切表达意愿的患者。
  • 现有未控制良好的严重心血管疾病(如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疾病等)的患者;或现有未控制良好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 / 或舒张压≥100mmHg)的患者;或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心电图(ECG)检查结果的患者。
  • 有严重的呼吸系统或泌尿系统疾病的患者。
  • 已接受实体器官移植或角膜移植或骨髓移植,或计划在本次临床研究期间接受器官移植者。
  • 有未控制良好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7.0%)或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的患者。
  • 有严重血液系统疾病或贫血风险增加(例如地中海贫血、镰状细胞性贫血、球形红细胞病、胃肠道出血史)的患者。
  • 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或怀疑有恶性肿瘤的患者。
  • 存在可能妨碍试验用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紊乱或手术后疾病的患者。
  • 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治疗结束期间需要服用下列药物者:I. 肝药酶 CYP3A4 诱导剂(如利福平、利福布汀、苯巴比妥、苯妥英、卡马西平)和 CYP3A 抑制剂(如酮康唑、伏立康唑);II. OATP 抑制剂(如环孢霉素,利福平)或者底物(如瑞舒伐他汀);III. 治疗窗窄的药物,并受 CYP3A 广泛代谢和 / 或为 p 糖蛋白转运蛋白底物(如阿夫唑嗪、阿司咪唑、特非那定、双氢麦角胺、麦角新碱、麦角胺、甲基麦角新碱、西沙必利、匹莫齐特、咪达唑仑、三唑仑、阿托伐他汀、洛伐他汀、辛伐他汀、丙酸氟替卡松);IV. 激素类避孕药;V. 丙磺舒和胆汁酸结合树脂类药物;VI. 免疫抑制药物;VII. 具有细胞毒作用或化疗药物;VIII. 抗心律失常药物(如胺碘酮、苄普地尔、氟卡尼、普罗帕酮、奎尼丁);IX. 皮质类固醇类药物(局部用氢化可的松和地塞米松除外);X. PDE5 抑制剂(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伐地那非)。上述药物名录并未包含所有与利托那韦存在合并用药禁忌的药物。关于禁忌药物的完整名录,还需参阅利托那韦片说明书。
  • 基线前 2 个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 400mL;或基线前 6 个月内接受过 G-CSF、EPO、TPO 三者之一治疗,或基线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输血治疗,或基线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具有改善血液学指标疗效的其他治疗的患者。
  • 妊娠期、哺乳期(非母乳喂养除外)以及有异性性行为但不愿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措施且维持至停止研究药物治疗后至少 6 个月的育龄期(18 周岁至绝经后 1 年)女性患者。
  • 有异性性行为且不愿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措施且维持至停止研究药物治疗后至少 6 个月的男性患者。
  • 基线前 6 个月内有酗酒、吸毒或滥用药物史以致可能影响试验结果评价的患者。
  • 基线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并接受过研究药物治疗的患者。
  • 除上述以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的患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达到 SVR12 的受试者比率

时间窗: 治疗结束后 12 周

任何导致永久终止 ASC16 和 / 或 ASC08 治疗的研究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

时间窗: 治疗期间

次要结局

  • 达到 SVR4 的受试者比率(治疗结束后 4 周)
  • 达到 SVR24 的受试者比率(治疗结束后 24 周)
  • 治疗开始后各次访视的病毒学应答率。(各次访视)
  • HCV RNA 自基线随时间的变化。(各次访视)
  • 病毒突破和复发的百分率。(治疗开始至治疗结束后 24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汤劐菱

歌礼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研究点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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