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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32237
CTR20232237进行中(未招募)1 期

AMT-151(一种抗叶酸受体α抗体偶联药物)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首次人体 I 期研究

未提供1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2 个国家目标入组 20 人开始时间: 2023年7月20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20
试验地点
10
主要终点
DLT 的发生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1)确定 AMT-151 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推荐 II 期剂量(RP2D)。 2)评估 AMT-15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初步评价 AMT-151 的抗肿瘤活性。 2)评价 AMT-151 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3)评价 AMT-151 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1)评价 AMT-151 的药效学(PD)特征。 2)评价叶酸途径血液标志物对 FRα表达和 AMT-151 治疗反应的影响。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主要目的
1)确定amt-151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推荐ii期剂量(rp2d)。 2)评估amt-151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患者必须愿意并能够签署 ICF,并遵守研究访视时间表和其他方案要求。
  • 年龄≥18 岁(获得知情同意书时)。
  • 组织学确诊为以下晚期癌症的患者:
  • a. 浆液性、子宫内膜样、透明细胞或粘液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 b. 浆液性、子宫内膜样或透明细胞子宫内膜癌。
  • d. 三阴性乳腺癌,定义为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和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 阴性(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 / 美国病理学家学会的建议)。
  • f. 恶性胸膜或腹膜间皮瘤。
  • 既往接受过若干线数的全身治疗,且在最近一线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影像学或临床确定的疾病进展,且无可用的进一步标准治疗,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患者。
  • 根据 RECIST 1.1 版,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病灶。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器官功能良好,定义为:
  •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1500/μL)。
  • b. 血小板≥100.0×109/L(100000/μL)。
  • c. 血红蛋白≥9.0 g/dL。
  • d. 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计算值(CrCL)>6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 e. 血清总胆红素≤1.5×ULN, 或≤3 × ULN(已知罹患 Gilbert 疾病的患者)
  • f.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AST,ALT≤5×ULN,如果存在肝转移)。
  • g. INR 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APTT≤1.5 × ULN; 除非在常规使用抗凝剂而且凝血状态稳定,PT 和 APTT 在临床可接受的范围内
  • h. 按心率校正的 Q 波开始至 T 波结束的时间(QT 间期)≤480 ms(Fridericia 公式)。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CBP),定义为未接受手术绝育或至少连续 12 个月未自然绝经(即,在过去连续 12 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有月经)的性成熟女性,必须同意在 IMP 治疗期间和 IMP 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周内使用以下两种有效避孕方法:口服、胃肠外或植埋式激素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屏障避孕用具、伴侣使用乳胶避孕套或行输精管切除术。
  • 在 IMP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WCBP 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 IMP 治疗期间和 IMP 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周期间使用乳胶避孕套,即使已成功行输精管切除术。
  • 在 IMP 治疗期间和 IMP 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周期间,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不捐献精子,女性患者必须同意不捐献卵子。
  • 筛选期可获得肿瘤组织样本(存档样本或新鲜活检材料)。

排除标准

  • 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 FRα的药物治疗。
  • 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 活动性或慢性眼部疾病:
  • a. 角膜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干燥综合征、Fuchs 角膜营养不良(需要治疗)、活动性疱疹性角膜炎或角膜移植史。
  • b. 需要治疗或密切监测的其他活动性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黄斑变性、视神经乳头水肿、活动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伴黄斑水肿、需要玻璃体内注射的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未受控制的青光眼。
  • 既往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的持续毒性>1 级。
  • 5 个半衰期或在 IMP 首次给药前 21 天(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全身抗肿瘤治疗。
  • 在 IMP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总放疗剂量≥20 Gy 的肺野放疗,28 天内接受过宽野放疗(>30%的含骨髓骨),或 14 天内因镇痛目的或有骨折风险的溶骨性病变接受过局部放疗,或此类干预的副作用未恢复。
  • 在 IMP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装置的放置和肿瘤活检),或此类干预的副作用未恢复。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或自体骨髓移植。
  • 显著心脏病,如近期(IMP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心肌梗死或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级或 IV 级)、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未受控制的心脏心律失常或重度主动脉狭窄。
  • IMP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血栓栓塞或脑血管事件史,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
  • 急性和 / 或具有临床意义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 有需要全身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NIP)/间质性肺疾病(ILD)、活动性 NIP/ILD 或其他重度肺部疾病病史。
  • 已知或疑似对单克隆抗体存在重度过敏 / 超敏反应(会导致治疗终止)。
  • 已知或疑似对 IMP 任一组分不耐受。
  • 同时参与另一项试验治疗性临床研究。
  • 妨碍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参与本研究的精神或医学疾病,或其他可能增加参与研究或 IMP 给药相关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读以及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使患者不适合入组本研究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 IMP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有除入选诊断外的恶性肿瘤病史。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DLT 的发生率。

时间窗: 24 个月

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5.0 版确定的 AE 和严重 AE(SAE)的类型、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时间窗: 24 个月

给药暂停和剂量降低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时间窗: 24 个月

次要结局

  •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版评估的 PFS、至缓解时间(TT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24 个月)
  • 根据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评估的最佳总体缓解(BOR),计算的总缓解率(ORR)和疾病控制率(DCR)以及根据国际妇科肿瘤治疗协作组(GCIG)标准评估的癌抗原 125(CA125)缓解。(24 个月)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朱娟娟

普众发现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研究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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