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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OIC-16008894
ChiCTR-OIC-16008894进行中(未招募)4 期

紫杉类药物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治疗晚期乳腺癌的开放、单臂、单中心临床研究

自筹经费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0 人开始时间: 2016年10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4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30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无进展生存期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紫杉类药物(紫杉醇或多西紫杉醇)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片对晚期乳腺癌患者的有效性、无疾病进展生存时间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观察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0(—)
性别
Female

入选标准

  • 1.18 岁~70 岁的女性;2.ECOG PS:0~1 分;3.经病理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或复发)乳腺癌;4.既往接受过至少 1 个化疗方案治疗失败的患者(治疗失败的定义:毒副作用不可耐受、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或治疗结束后复发);注:如果新辅助治疗期间进展,辅助治疗期间或者完成后≤6 个月内出现了复发,则认为新辅助 / 辅助治疗是一个针对进展期疾病的一线全身化疗。HER2 阳性患者允许曲妥珠单抗辅助或一线治疗病史;5.研究开始前 4 周内未接受过化疗(其中亚硝脲类或丝裂霉素为 6 周)、放疗、分子靶向治疗以及手术,并已从之前治疗的急性毒性反应中恢复(如有手术,伤口已完全愈合);6.按 RECIST 1.1 版标准(见附录)至少具有一个颅外可测量病灶(螺旋 CT 扫描≥10 mm(CT 扫描层厚不大于 5mm),可测量病灶未接受过放疗);7.预计生存期≥3 月;8.患者可有脑 / 脑膜转移史,但必须在研究开始前经过局部治疗(手术 / 放疗),并且临床稳定至少 8 周(允许之前或同步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但必须是非高剂量、剂量稳定、在研究开始后无需调整,高剂量定义为地塞米松 20mg,其他糖皮质激素药物相应换算);9.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1)血常规检查标准需符合:a.HB≥90 g/L(14 天内未输血);b.ANC≥1.5×109 /L;c.PLT≥80×109 /L;(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a.TBIL≤1.5×ULN(正常值上限);b.ALT 和 AST≤2.5×ULN;如有肝转移,则 ALT 和 AST≤5×ULN;c.血清 Cr≤1×ULN,内生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0.育龄妇女愿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 8 周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必要时试验前进行早孕检查,需阴性;1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 研究开始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 患有高血压且经单一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患有I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I级及以上心律失常(包括 QT 间期≥440 ms)或心功能不全;
  • 具有影响药物口服和吸收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 凝血功能异常,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具有出血倾向,或存在明确的胃肠道出血顾虑者(如: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阳性);
  • 研究开始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 / 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长期未愈的胸部及其它部位的伤口或骨折;
  •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 存在严重或未被控制的感染;
  •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的客观证据的患者;
  • 既往使用过 VEGFR、PDGFR 及 s-SRC 激酶抑制剂类药物治疗(允许使用过贝伐单抗);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乙型病毒性肝炎(非活动期的携带者除外)或丙型肝炎患者;
  • 既往 5 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不分组

阿帕替尼 500mg/天,连续服用;紫杉醇 80mg/m2 d1,8 或多西他赛 75mg/m2 d1,Q4W;4-6 周期后未 PD 患者阿帕替尼维持治疗至疾病进展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期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
  • 总生存期
  • 生活质量

研究者

发起方
自筹经费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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