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33126终止2 期
一项在内分泌耐药的激素受体阳性 HER2 低表达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比较维迪西妥单抗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维迪西妥单抗单药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80 人开始时间: 2023年10月8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终止
- 入组人数
- 80
- 试验地点
- 19
- 主要终点
- 对比 RC48-ADC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ADC 单药治疗在意向性分析(ITT)人群中的 PFS(由研究者判断)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比较 RC48-ADC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ADC 单药用于治疗内分泌耐药的 HR+HER2 低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 PFS(由研究者判断); 次要目的:比较 RC48-ADC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ADC 单药治疗的 OS、ORR、DCR、DOR、安全性和对患者 PRO 的影响;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析因设计
- 主要目的
- 比较rc48-adc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adc 单药用于治疗内分泌耐药的hr+her2低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pfs(由研究者判断);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周(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
- •经病理学证实的乳腺癌;
- •III 期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 IV 期转移性乳腺癌;
- •受试者必须愿意并能够在治疗开始前向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验室提供最近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转移灶,如果不可行或不可用,则从局部复发病灶获得的肿瘤组织块(或新鲜组织切片,详见实验室手册),用于生物标记物分析,包括 HER2 表达和 HR 状态。如果无法获得组织,则需要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8 天内对可使用的肿瘤病灶重新进行组织活检。活检必须提供足够的用于分析的组织;
- •受试者必须具有由中心实验室确定的 HER2 低表达(定义为 IHC 1+或 IHC 2+/ISH- )和 HR+状态(定义为最近一次肿瘤显示雌激素受体和 / 或孕激素受体表达≥1%[根据 ASCO/CAP 2020 指南]);
-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a. 必须既往在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阶段未接受过化疗(包括 ADC);
- •b. 需经过内分泌治疗 ,对于 ER 弱阳性(1%~10%肿瘤细胞核阳性)的患者,经研究者充分评估后不适合内分泌治疗者可入组本研究;
- •随机化前 7 天内评估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具有 RECIST 1.1 版标准中的可测量病灶;
- •以下基线实验室检查数据表明器官功能充分:
- •ANC ≥1,500/μL;
- •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 •血红蛋白计数≥9.0 g/dL 或≥5.6 mmol/L;
- •总胆红素≤1.5×正常上限(ULN)或直接胆红素≤ULN(对于总胆红素>1.5×ULN 的受试者)。血清胆红素≤3×ULN(对于吉尔伯特病受试者);
- •肌酐清除率(CrCI)≥40 mL/min(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测量,或 24 小时尿);
- •ALT 和 AST≤2.5×ULN 或≤5×ULN(如果存在肝转移);
- •国际标准化比例(INR)、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如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 PT 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
- •a.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 25 mIU/mL 或等效单位的 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结果必须为阴性。结果为假阳性且经证实未怀孕的受试者符合参与研究;
- •b. 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避孕;
- •c.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不进行哺乳或捐献卵子;
- •d. 如果性生活活跃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持续使用至少 2 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 1 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使某人怀孕的受试者:
- •a.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不捐献精子;
- •b. 如果与有生育能力的人有性行为且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持续使用至少 2 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其中至少 1 种必须为高效避孕措施,从知情同意书时开始,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 •c. 如果与妊娠或哺乳期患者有性行为,则必须从知情同意书开始持续使用避孕套,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
- •受试者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已知对 RC48-ADC 或特瑞普利单抗制剂中包含的某些成分存在超敏反应;
- •既往接受过抗 HER2 治疗,包括 ADC;
- •既往接受过含 MMAE 的药物;
-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抗 PD-(L)1 或抗 PD-(L)2 药物,或在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阶段用过直接作用于另一种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细胞受体(例如 CD137、CTLA-4、OX-40)的药物(如果最后一次给药的时间位于复发或进展前≥12 个月,则允许使用[新]辅助性抗 PD-(L)1);
- •筛选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例如,约 5 年 OS≥90%)的肿瘤除外,例如经过有效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 I 期子宫内膜癌;
- •排除存在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的受试者;
- •既往接受过异体组织 / 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的受试者;
- •排除存在急性、慢性或有症状感染受试者;
- •排除未受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受试者;
- •与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全身治疗、放疗或手术)相关的持续存在的具有临床意义
- •既往存在的≥2 级神经病变;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如果受试者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以上接受过放疗,但受试者尚未从相关毒性中恢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出现放射性肺炎,则也应排除在外;
- •存在其他需要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
- •过去 2 年内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缓解病情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视为全身治疗;
-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包括放射性)肺部炎症 / 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患有肺部炎症 / 间质性肺疾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 10 mg/天的泼尼松等效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与申办者协商后,可批准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生理替代治疗;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未完成化疗、生物制剂或试验药物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
- •接受任何禁用的合并治疗;
- •从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正在哺乳、怀孕或计划怀孕的受试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血液制品(包括血小板或红细胞)或集落刺激因子(包括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有依从性不足的风险或不能耐受研究药物,或符合研究和随访要求的其他严重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疾病;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对比 RC48-ADC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ADC 单药治疗在意向性分析(ITT)人群中的 PFS(由研究者判断)
时间窗: 从第 1 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 48 周,每 6 周±7 天评价一次;第 48 周后,每 12 周±7 天评价一次,直至试验结束时。
次要结局
- 比较 RC48-ADC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与 RC48- ADC 单药的 ITT 人群的 OS(试验结束时)
- 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ORR(从第 1 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 48 周,每 6 周±7 天评价一次;第 48 周后,每 12 周±7 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
- 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DOR(从第 1 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 48 周,每 6 周±7 天评价一次;第 48 周后,每 12 周±7 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
- 根据 RECIST 1.1 版评价的 DCR(从第 1 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 48 周,每 6 周±7 天评价一次;第 48 周后,每 12 周±7 天评价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开始新的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研究结束。)
- 不良事件(AE)的类型、发生率、相关性、严重程度和严重性、药物暴露、合并用药 / 治疗、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从第一周期给药开始时至末次用药后的 30 天(RC48-ADC)或 90 天(特瑞普利单抗)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时。)
- 欧洲癌症研究与治疗组织的生活质量核心问卷-核心 30 项(EORTC QLQ-C30)整体健康状况 / 生活质量(GHS/QoL)量表、生理 功能、疲乏和情绪功能评分较基线的变化(从第 1 周期第一天给药至第 48 周,每 6 周±7 天评价一次;第 48 周后,每 12 周±7 天评价一次,直至治疗终止。)
研究者
苏晓红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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