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400089007尚未招募2 期
一项评价 MK-2870 单药治疗或与其他抗肿瘤药物联合治疗消化道肿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II 期研究
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5月27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1
- 主要终点
- 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 MK-2870 单药治疗或与其他抗肿瘤药物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 盲法
- 无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120(—)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2L 结直肠癌(队列 1):
- •患有组织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IV 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 8 版)结直肠腺癌。
- •具有当地确定的 pMMR 或非 MSI-H 肿瘤状态。注:用于评估入组的现有当地 MSI/MMR 数据必须通过 MSI PCR 分析、MMR IHC 或 F1CDx 生成。 - 非 MSI-H 定义为 5 个基因座中与相应正常基因座大小不同的基因座≤1 个(BAT25、BAT26、NR21、NR24、Mono27 或 BAT25、BAT26、Di 5S346、Di2S123、Di 17S250 的探针)。 - pMMR 定义为 IHC 表达的所有 4 种蛋白(MLH1/MSH2/MSH6/PMS2 抗体)。对于 F1CDx,非 MSI-H 定义为 MSI-不明确或 MSS。
- •必须既往接受过一线治疗(包括氟尿嘧啶加奥沙利铂),根据临床指征,伴或不伴抗 VEGF mAb 或抗 EGFR mAb 治疗。 注: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化疗完成后 6 个月内记录到疾病进展,则既往辅助 / 新辅助全身性细胞毒化疗将计为一线既往全身性治疗。
- •2L 胰腺导管腺癌(队列 2):
- •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或转移性 PDAC。
- •注:不允许存在腺癌以外的组织学,包括混合组织学。
- •既往接受过一种全身治疗(基于吉西他滨的化疗),用于治疗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PDAC。
- •注:以维持治疗后缓解为目的的维持治疗方案将不被视为单独的治疗线。例如,初始化疗后的 PARP 抑制剂维持治疗将计为一线全身治疗(例如吉西他滨+顺铂,然后应用奥拉帕利治疗 BRCA 突变的 PDAC)。 对于已知携带 BRCA 突变的 PDAC 接受初始含铂化疗后未接受 PARP 维持治疗、 但在一线化疗后开始 PARP 单
- •药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初始化疗后记录到疾病进展后给予 PARP 治疗,则将被计为单独的治疗线。
- •注: 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化疗完成后 6 个月内记录到疾病进展,则既往基于吉西他滨的辅助 / 新辅助化疗将被计为一线全身治疗。
- •2L+胆管癌(队列 3):
- •组织学确诊为晚期(转移性)和 / 或不可切除(局部晚期) BTC(肝内或肝外 CCA 或 GBC)。
- •注: 排除壶腹癌患者。 排除小细胞癌、淋巴瘤、肉瘤、神经内分泌肿瘤、混合肿瘤组织学和 / 或粘液性囊性肿瘤患者。
- •对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一线含吉西他滨的全身治疗或二线全身治疗(基于吉西他滨的治疗和非细胞毒性治疗[即分子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
- •注: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化疗完成后 6 个月内记录到疾病进展,则既往基于吉西他滨的辅助 / 新辅助化疗将计为一线全身治疗。
- •男性或女性,在提供知情同意时年满 18 岁。
- •如果受试者能够产生精子,同意在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最短时间内同意遵守以下规定。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时长如下:
- •MK-2870: 100 天
- •5-FU: 95 天
- •在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中避免阴茎-阴道性交(长期持续禁欲),并同意保持禁欲或
- •使用下文详述的避孕方法,除非确认为无精子症(输精管结扎或继发于医学原因, 根据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对受试者病历、医学检查或病史问询的审查予以记录),详情如下:
- •与当前未妊娠且有生育能力的非受试者进行阴茎-阴道性交时使用阴茎套 / 男用避孕套, 且伴侣使用额外的避孕方法,因为避孕套可能破裂或泄漏。
- •注:每次性行为(伴侣处于通过射精暴露于药物的风险)时,能够射精的受试者(其伴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必须同意使用阴茎套 / 男用避孕套。
- •能够产生精子的受试者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使用避孕措施的当地法规。如果在任何研究干预的当地说明书上,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为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说明书的要求。
- •出生时性别为女性的受试者如果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至少符合以下一种情况,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 •是 POCBP,且:
- •在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最短时间内使用高效(每年失败率<1%)、使用者依赖性低的避孕方法,或者在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中避免阴茎-阴道性交(长期持续禁欲),如附录 5 所述。受试者同意在此期间不将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捐献给他人或冷冻 / 储存卵子用于生殖目的。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时长如下:
- •◦ MK-2870: 190 天
- •◦ 5-FU: 180 天
- •研究者应评价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相关的避孕措施失败(即,不依从、最近开始使用)的可能性。 POCBP 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须与当地法规中关于参加临床研究的受试者需要使用的避孕方法要求一致。如果在任何研究干预的当地说明书上,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为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说明书的要求。
-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24 小时(对于尿液检测)或 72 小时(对于血清检测)内,当地法规要求的高灵敏度妊娠试验(尿液或血清)结果为阴性。如果不能确定尿液妊娠试验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的结果为阳性则必须从研究中排除受试者。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后的妊娠试验检测要求见第 8.3.5 节。
- •在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后至少 10 天内避免母乳喂养。
- •研究者对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进行了审查,以降低纳入未发现早期妊娠的 POCBP 的风险。
- •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提供本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
- •存在由当地研究中心研究者 / 影像学评价的及 BICR 验证的符合基于 RECIST 1.1 的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则认为其可测量。
- •已提供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采集肿瘤组织样本。与肿瘤组织提交有关的详细信息请参见实验室手册。
- •受试者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 AE 必须已经恢复到≤1 级或基线。患有内分泌相关 AE 并通过激素替代充分治疗的受试者,或患有≤2 级神经病变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有 HIV 感染的受试者必须在 ART 治疗后使 HIV 得到良好控制,定义为:
- •a. 接受 ART 的受试者在筛选时 CD4+ T 细胞计数必须≥350 个细胞/mm3
- •b. 接受 ART 的受试者在筛选时和筛选前至少 12 周内使用当地可用的检测方法必须达到并维持病毒学抑制,定义为确认 HIV RNA 水平低于 50 或 LLOQ(低于检测限)
- •c. 建议受试者在过去 12 个月内不得发生任何 AIDS 定义的机会性感染
- •d. 接受 ART 的受试者必须在进入研究(第 1 天) 前接受稳定的治疗方案至少 4 周,不改变药物或剂量调整,并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继续接受 ART
- •e. ART 联合治疗方案不得包含与 CYP3A4 抑制剂 / 诱导剂 / 底物相互作用的任何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https://www.fda.gov/drug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inducers )
- •预期寿命超过 3 个月
- •HBsAg 阳性的受试者如果在入组前接受 HBV 抗病毒治疗至少 4 周且 HBV 病毒载量不可检出,则有资格参加研究。注: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干预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并在完成研究干预后遵循当地 HBV 抗病毒治疗指南。
- •仅队列 1 和队列 2,筛选期无需进行乙型肝炎检测,除非:
- •已知有 HBV 感染史
- •有 HCV 感染史且筛选时 HCV 病毒载量不可检出的受试者,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 •注:受试者必须在入组前至少 4 周完成根治性抗病毒治疗。
- 另有 4 项未显示
排除标准
-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 / 或睑缘炎、妨碍 / 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史。
- •有需要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活动性炎性肠病或既往有炎性肠病病史(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 •在研究干预前 6 个月内有未控制的重大心血管疾病或脑血管疾病,包括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未控制的症状性心律失常、QTcF 间期延长至>480 ms 和 / 或其他严重心脑血管疾病。
- •有卡波西肉瘤和 / 或多中心 Castleman 病病史的 HIV 感染受试者
- •既往接受过 TROP2 靶向 ADC 治疗。
- •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I 抑制剂治疗,包括 ADC。
- •目前正在接受强效和 / 或中效 CYP3A4 诱导剂 / 抑制剂治疗,且在研究期间无法停用。开始 MK-2870 治疗前所需的洗脱期为 2 周。
- •在研究干预给药前 4 周内接受了全身抗肿瘤治疗(包括研究药物)。
- •在研究干预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放疗相关毒性。注:对于非 CNS 疾病,允许 2 周或更短时间的姑息性放疗。最后一次姑息性放疗必须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进行。
-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有关 COVID-19 疫苗的信息,请参阅第 6.5 节。
- •在研究干预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试验性药物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超过 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 •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其正在进展或在过去 3 年内曾需要积极治疗。注:不排除已接受潜在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的受试者。
- •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对于既往接受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研究筛选期至少间隔 4 周复查影像学显示影像学稳定(即没有进展的证据),临床稳定并且在首次研究干预前至少 14 天内无需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加研究。
- •在过去 2 年中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接受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
- •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注:HBV 和 HIV 受试者符合第 5.1 节中的定义。
- •根据治疗研究者的评估,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干扰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状况、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情况,导致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 •研究入组时有双重活动性 HBV 感染(HBsAg(+)和 / 或可检测到 HBV DNA)和 HCV 感染(抗 HCV Ab(+)和可检测到 HCV RNA)。
- •对 MK-2870、其任何辅料和 / 或其他生物治疗产生重度超敏反应(≥3 级)。
- •入组前 2 周内存在需要引流或使用利尿药物治疗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或积液进行性蓄积。除上述条件外,受试者可根据主治医生的需要接受利尿剂药物。
- •同种异体组织 / 实体器官移植史。
- •受试者尚未从大手术中恢复或有持续的手术并发症。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2L 结直肠癌
2L 胰腺导管腺癌
2L 胆道癌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ORR
时间窗: 8 周
次要结局
- 缓解持续时间
- 无进展生存期
- 总生存期
- 药代动力学(PK)、抗药抗体 (ADA)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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