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7905尚未招募3 期
评价 TQC2731 注射液治疗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患者的有效性、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 III 期临床试验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试验地点
- 59
- 主要终点
- 鼻息肉评分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 TQC2731 注射液相比于安慰剂在降低 CRSwNP 受试者鼻息肉评分方面的有效性;评价 TQC2731 在改善鼻塞严重程度方面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随机平行对照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流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 •2.18 岁≤年龄≤75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男女不限;
- •3.符合《中国慢性鼻窦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18)》诊断标准的双侧慢性鼻窦炎伴有鼻息肉(CRSwNP);
- •4.筛选前 2 年内接受过至少 1 个疗程(泼尼松 0.5-1mg/kg/天或泼尼松 15-30 mg/天或等剂量,持续最少 5 天)的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但仍存在双侧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和(或)对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有药物禁忌症 / 不耐受,和(或)在筛选之前的 6 个月之前接受过鼻息肉手术治疗的患者;
- •5.筛选及随机时经鼻内镜评估的双侧鼻息肉评分(NPS)≥5(最大评分为 8),且每侧鼻孔评分≥2;
- •6.筛选时(日平均分)及随机时(周平均分)鼻塞评分(NCS)≥2;
- •7.筛选前持续存在鼻漏和 / 或嗅觉减退或丧失等症状 8 周以上;
- •8.筛选时及随机时 22 项鼻腔鼻窦结局测试(SNOT-22)评分≥30;
- •9.在筛选之前,受试者持续接受稳定剂量的鼻用糖皮质激素(INCS)超过 4 周(对于在筛选前使用其他 INCS 替代产品而非鼻内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MFNS)的受试者,受试者愿意在研究期间改用 MFNS);
- •10.有以下任一证据记录证明患有哮喘:V1 前的 12 个月内有可逆性检测 FEV1 和(或)FVC 变化率≥12%,且绝对值增加≥200ml 的历史记录。或者访视 V1,筛选期间 BD(沙丁胺醇)后可逆性检测 FEV1 和(或)FVC 变化率≥12%,且绝对值增加≥200ml (给予 4 喷沙丁胺醇后 15-30 min);
- •11.合并哮喘的受试者哮喘症状需在筛选前持续稳定≥4 周(若使用药物,如使用吸入糖皮质激素需在筛选前持续稳定相同剂量使用≥4 周,同时吸入性糖皮质激素用量≤1000μg/天的丙酸氟替卡松或相当剂量的其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且经研究者或专科评估受试者哮喘病情稳定);
- •12.评估鼻内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MFNS)的用药依从性大于 70%,受试者日志卡每日症状评估记录依从性大于 70%。注:缺失日志卡记录数据的天数被视为未依从此标准。
- •13.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开始至最后一次给药后的 6 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与育龄性伴侣必须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1.存在影响评价疗效的状况 / 伴随疾病,例如: 1)鼻中隔偏曲导致至少堵塞一个鼻孔; 2)筛选前 2 周内或筛选期、导入期发生过急性鼻窦炎、鼻部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 3)药物性鼻炎; 4)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EGPA)、肉芽肿性血管炎(GPA)、Young 综合征、Kartagener 综合征或其他纤毛动力障碍综合征、囊性纤维化; 5)影像学怀疑或确诊为真菌性鼻窦炎; 6)接受过鼻部手术改变鼻侧壁结构导致无法评价 NPS; 7)患有鼻腔恶性肿瘤和良性肿瘤(乳头状瘤、血管瘤等);
- •2.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鼻内和 / 或鼻窦手术(包括息肉切除术);
- •3.筛选前 2 个月内出现过未控制的鼻衄;
- •4.筛选前规律使用减充血剂(局部或全身),短期用于内窥镜检查除外;
- •5.筛选前接受下列任何治疗的患者: 1)前 8 周或者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环孢素、干扰素γ、硫唑嘌呤、甲氨蝶呤、麦考酚酯和他克莫司等); 2)前 8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单克隆抗体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贝那利珠单抗、美泊利单抗、奥马珠单抗、度普利尤单抗、其他同类药物(如 TSLP 阻断剂)等; 3)筛选前 4 周内使用中短效全身性糖皮质激素(SCS,含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治疗 CRS 的全身性中药制剂,或筛选前 6 周内接受过长效 SCS(如曲安奈德注射液),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上述药物治疗的患者; 4)前 6 个月内使用糖皮质激素洗脱鼻内支架; 5)前 28 天内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治疗; 6)前 28 天或计划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7)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筛选前 3 个月以上开始使用,同时在 V1 前 1 个月内处于稳定剂量治疗且预计治疗期间不会发生变化,则允许使用); 8)前 3 个月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以末次用药 / 器械为准);
- •6.筛选前 12 个月内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 •7.筛选前 14 天内发生需要全身性抗细菌药、抗病毒药、抗真菌药、抗寄生虫药或抗原虫药治疗的感染;
- •8.筛选前 6 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且未接受过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 •9.已知或疑似具有免疫抑制、免疫功能紊乱或免疫失调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侵袭性机会感染(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菌病),即使感染已消退;
- •10.合并哮喘的患者如果存在以下任意情况:BD 前第一秒钟用力呼气量(FEV1)≤正常预计值的 50%,或筛选前 90 天内哮喘急性发作,或正在使用每日剂量高于 1000μg 氟替卡松或等效的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 哮喘急性发作的定义: 1) 因哮喘恶化使用全身用糖皮质激素(或暂时增加基础 OCS 的稳定剂量)连续给药至少 3 天;单次注射储库型长效糖皮质激素可视为与 3 天疗程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等效。 2) 因哮喘导致急诊或紧急治疗中心就诊,且需要使用全身糖皮质激素(如上文所述)(定义为在急诊室或紧急治疗中心评估和治疗,持续时间<24 小时)。 3) 哮喘导致住院治疗(定义为在医疗机构住院和 / 或在健康护理机构进行评估和治疗,持续时间≥24 小时。
- •11.筛选时使用白三烯拮抗剂 / 调节剂(筛选前连续使用稳定剂量的白三烯调节剂≥30 天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 •12.基于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存在其他伴发的活动性或有临床意义的对研究有明显影响的呼吸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肺癌、支气管扩张、肺结节病、肺纤维化、肺动脉高压、肺间质性疾病或其他活动性肺脏疾病者等;
- •13.研究开始前 12 个月内曾接受过肺叶切除术或肺减容手术者;
- •14.患有心血管疾病(如:不稳定性缺血性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控制不佳的冠状动脉疾病、心肌梗死、心律失常、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 QTc 延长(男性 QTcF 间期≥450 ms,女性 QTcF 间期≥470 ms,按 Fridericia’s 公式校正)、阵发性房颤),且研究者判断其参与本试验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影响研究结果分析者;
- •15.静脉采血困难或有晕针晕血史者;
- •16.有任何类型活动性恶性肿瘤或有恶性肿瘤病史(患有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限性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的患者,如果在 V1 前完成治愈性治疗大于 12 个月,则可以参加本研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如果在 V1 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 5 年,则可以参加本研究);
- •17.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桥本甲状腺炎伴甲亢、Graves 病、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和其他神经炎症性疾病、寻常性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
- •18.筛选时有任何一项传染病筛查指标符合以下标准: 1)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DNA 阳性;若既往进行抗病毒治疗者,即使 HBV-DNA 阴性,仍需要排除。 2)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若既往针对丙肝治疗者,即使 CV-RNA 阴性,仍需要排除。 3)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阳性(若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为阳性,则进一步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后者为阴性并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已治愈的患者符合入选条件);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
- •19.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 1)白细胞计数<3.5 x 109/L ; 2)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正常值上限(ULN);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正常值上限(ULN); 4)总胆红素> 2×ULN; 5)肌酐>1.5×ULN;
- •20.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包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导联心电图、血生化、血常规或尿常规,并且研究者判断参加试验可能会使患者处于风险中,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妨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的能力;
- •21.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 •22.当前为吸烟者或吸烟史≥10 包年的受试者(吸烟史<10 包年的既往吸烟者必须在 V1 前的至少 6 个月停止使用,方可有资格参与研究);
- •23.筛选前 6 个月内经常饮酒 (即女性每周饮酒超过 14 标准单位,男性每周饮酒超过 21 标准单位(1 标准单位含 14g 酒精,如 360 mL 啤酒或 45mL 酒精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在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或酒精呼气检查呈阳性者;
- •24.近 2 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
- •25.对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内舒拿®)或 TQC2731 注射液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或过敏反应;
- •26.对任何生物药物有全身性过敏史(局部注射部位反应除外);
- •27.受试者依从性不佳,经判断无法完成本研究;
- •28.根据研究者或申办方医学审核员判断,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间的安全性或存在妨碍受试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胃肠、肝、肾、神经、肌肉骨骼、感染、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疾病、精神病或重大肢体障碍等。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对照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鼻息肉评分
时间窗: 基线至 24 周
鼻塞评分
时间窗: 基线至 24 周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在 V4,V6,V10,V13,V17,V19 用药前 2h 以及中途退出时)
- Lund-Mackay 评分(基线至 24 周)
- 鼻窦炎视觉模拟量表(VAS)(基线至每次访视)
- 药效动力学(在 V4,V10,V17,V19 用药前 2h 以及中途退出时)
- 鼻息肉评分(基线至每次访视)
- 鼻腔鼻窦结局测试(SNOT-22)(基线至每次访视)
- 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SCS)补救治疗或鼻息肉(NP)手术(基线至 24 周)
- 评价 TQC2731 的免疫原性;(在 V4,V6,V10,V13,V17,V19 用药前 2h 以及中途退出时)
- 鼻总症状评分(TSS)(基线至每次访视)
- 嗅觉丧失评分(基线至每次访视)
- 评价 TQC2731 在 CRSwNP 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基线至末次用药后 30 天内)
- 鼻塞评分(基线至每次访视)
- 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SCS)补救或鼻息肉(NP)手术(基线至 24 周)
研究者
研究点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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