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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112449
ChiCTR2500112449尚未招募2 期

TQC3721 吸入粉雾剂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 期临床试验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8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试验地点
29
主要终点
FEV1 峰值变化值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在背景治疗下使用 TQC3721 吸入粉雾剂在中重度 COPD 患者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随机平行对照
盲法
本次试验使用双盲技术,除指定的非盲护士以外,研究者、参与试验结局评价的研究人员、数据管理人员、统计分析人员和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对处理分组均处于盲态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40 至 80(—)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
  • 2.遵守试验安排并能正确使用干粉吸入器。
  • 3.年龄为 40~80 周岁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包括临界值)。
  • 4.体重指数(BMI)在 18-30kg/m^2 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 5.受试者从筛选到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物后至少 1 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 6.12 导联心电图,心率为 50-100 次 / 分钟(bpm);QT 间期校正后(QTCF),男性≤450 msec 或女性≤470 msec;QRS 间期≤120 msec。
  • 7.根据 2025 版 GOLD 标准诊断为 COPD 患者,且筛选前症状符合 COPD 至少 1 年。
  • 8.筛选前至少 4 周内使用稳定的 COPD 背景吸入治疗。
  • 9.能够进行可接受性和可重复性的肺功能检查。
  • 10.筛选访视(V1)时,应用支气管扩张剂后(沙丁胺醇 4 掀),FEV1/FVC 比值<0.7,30%预计值≤FEV1<80%预计值。
  • 11.筛选访视(V1 访视)前 4 周内以及 V1 访视和 V2 访视之间 COPD 临床稳定。
  • 12.筛选时改良版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mMRC)呼吸困难量表评分≥2 分。
  • 13.满足合并用药限制(在方案规定的时间间隔内),且预期在治疗期间保持限制要求。
  • 14.吸烟史≥10 包年(包年:每天包数*吸烟年数,如每天 1 包 20 支连续 10 年吸烟,或者每天 10 支连续 20 年吸烟)。

排除标准

  • 1.危及生命的 COPD 病史,包括入住重症监护室和 / 或需要插管。
  • 2.筛选访视(V1 访视)前 3 个月内或随机化访视(V2 访视)前需要全身激素治疗的 COPD 急性加重。
  • 3.筛选前 6 个月内有≥1 次因 COPD 或肺炎的住院史。
  • 4.筛选前 6 周内或随机化访视(V3 访视)前因上和(或)下呼吸道感染使用抗生素治疗。注:6 周以内下呼吸道感染病史不能入组,但可以在感染痊愈后 6 周重新筛选。
  • 5.同时患有其他呼吸疾病: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肺癌;经研究者评估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肺部感染、肺结核、支气管扩张症、肺纤维化、肺结节病、肺动脉高压、哮喘等呼吸疾病。
  • 6.胸部计算机断层成像(CT)发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并认为异常不是由于 COPD 所致,且研究者判断对试验结果或患者安全有影响者。如果在访视 1 前 6 个月内没有胸部 CT 报告,则必须在访视 1 进行胸部 CT 检查。
  • 7.既往行肺切除术或肺缩小术。
  • 8.肺康复治疗(在筛选前 4 周治疗已经稳定,并在试验期间保持稳定者可入选)。
  • 9.筛选访视(V1 访视)前 3 个月内接受过口服类固醇或罗氟司特治疗 COPD,筛选访视(V1 访视)前 1 周内接受过口服茶碱和 / 或茶碱衍生物治疗 COPD。
  • 10.使用非选择性口服β受体阻滞剂。
  • 11.既往接受过 TQC3721 治疗。
  • 12.筛选期前 4 周内接受免疫治疗(如硫唑嘌呤、环磷酰胺)的患者。
  • 13.研究者评估,在本研究筛选和治疗阶段,患者无法停用方案规定的禁用药物。
  • 14.患者有当前无法控制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内分泌、甲状腺疾病、神经精神系统、肝脏、胃肠道、肾脏、血液学、泌尿系统、免疫学或眼科疾病,且研究者判断为具有临床意义。
  • 15.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史或当前证据,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将危及患者安全性的任何疾病,或如果疾病 / 病情在研究期间恶化,可能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何疾病;访视 1 时有下列任一情况的受试者将被排除:(1)过去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或中风;(2)过去 3 个月内有需要干预的不稳定或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3)NYHA III-IV 级心功能衰竭。
  • 16.有不稳定或不可控高血压(药物控制后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
  • 17.控制不佳的 II 型糖尿病患者或空腹血糖>10mmol/L。
  • 18.筛选访视(V1 访视)前 8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需要全身麻醉),筛选时(V1 访视)时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计划在研究结束前接受手术。
  • 19.过去 5 年任何器官或系统的治愈或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史(在筛选期前已治愈达 5 年以上的非转移性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 20.筛选访视(V1 访视)时由研究者确定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安全性实验室检查(血液学、生化或尿液分析)异常值,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
  • (1) ALT 或 AST>2 x ULN;碱性磷酸酶>2 x ULN;总胆红素>1.5 x ULN:
  • (2) 使用 CKD-EPI 公式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73m^2。
  • 2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若 HBsAg 阳性,必要时加查 HBV-DNA,如 HBV-DNA<LLOQ 无需排除);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并证实存在 HCV 核糖核酸(RNA);梅毒螺旋体抗体(TPPA)阳性者。
  • 22.对沙丁胺醇或其他 COPD 支扩吸入治疗不耐受或过敏。
  • 23.需要吸氧或间歇吸氧治疗者。
  • 24.正处于妊娠、哺乳期或者计划入组研究期间妊娠的的女性受试者。
  • 25.随机前 28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7 天内接种灭活疫苗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疫苗接种者。
  • 26.过去 3 年内有吸毒或酗酒(每周饮用 14 个单位的酒精:1 单位=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史。
  • 27.筛选前 4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者。
  • 28.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750 μg 剂量组

1000 μg 剂量组

安慰剂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FEV1 峰值变化值

次要结局

  • FEV1 峰值、谷值、平均 FEV1AUC 的变化
  • 谷浓度与 PK 特征
  • 不良事件
  • CAT 评估、圣乔治呼吸问卷(SGRQ)、的变化

研究者

研究点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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