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61250进行中(未招募)其它
其他说明:i/ii
IPG7236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成人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 I/II 期多中心、非随机、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研究
南京艾美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6年4月3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其它 其他说明:i/ii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1
- 主要终点
- 通过监测不良事件(根据 NCI CTCAE v6.0)、生命体征、心电图、ECOG 体能状态评分、实验室检查及体格检查来评估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1、评估 IPG7236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 / 或推荐的 II 期剂量(RP2D) 3、描述 IPG7236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4、评估 IPG7236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主要目的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在进行任何研究程序前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或复发性恶性实体肿瘤,且为转移性或不可切除。(受试者需提交 5 年内的肿瘤组织切片用以检测 CCR8 的表达,无石蜡组织的受试者可进行穿刺活检,对于无法提供肿瘤组织切片也无法活检的受试者,仅剂量递增阶段允许纳入,剂量扩展阶段必须已知 CCR8 阳性或提供肿瘤组织切片经检测确认 CCR8 表达阳性。)
- •受试者必须经标准抗肿瘤治疗失败、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根据研究者判断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 •按照 RECIST1.1 标准,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 •受试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试验药物。
-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至 1。
- •具有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值如下: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 •血小板计数≥75×10^9/L;
- •血红蛋白≥9 g/dL;
- •淋巴细胞≥ 0.8×10^9/L;
- •根据 Cockcroft-Gault 方法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或血清肌酐≤1.5× 正常上限(ULN);
-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水平≤3×ULN,或伴肝转移的受试者≤5×ULN;
- •总胆红素≤1.5×ULN,或吉尔伯特综合征或遗传等同病症的受试者≤3×ULN;
- •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正常上限(ULN)。
- •患者必须愿意且能够遵守所有预定的访视、治疗、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要求。
- •有异性性行为的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4 个月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法或屏障法或禁欲等,可参考方案附录 13.1)。
排除标准
- •中枢神经系统原发性恶性肿瘤或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相关的恶性肿瘤。
- •既往曾使用 CCR8 靶向治疗药物。
- •在指定时间范围内接受过以下治疗:
- •a)首次给药前 < 4 周的计划性大手术(不包括小手术,如血管通路置入、胃肠道 / 胆道支架置入、活检);
- •b)首次给药前< 28 天的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
- •c)首次给药前< 21 天的化疗,或丝裂霉素或亚硝脲类药物 < 42 天,或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14 天;
- •d)首次给药前< 14 天的靶向小分子治疗或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 •e)激素治疗或其他辅助治疗,若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开始使用则不允许。例外:抗雌激素治疗、双膦酸盐、RANKL 单抗、生长抑素类似物和亮丙瑞林,若在首次给药前≥14 天开始使用则允许;
- •f)首次给药前<28 天的放射治疗,或局部姑息性放疗<14 天。例外:局部姑息性放疗(如止痛治疗)可在研究药物给药期间进行,前提是 DLT 观察期内不允许,既往放疗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已恢复至 ≤2 级,且放疗未针对靶病灶;
- •g)首次给药前 < 28 天的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h)任何既往异基因组织 / 实体器官移植,包括异基因干细胞移植;
- •既往治疗相关毒性尚未恢复至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v6.0 判断≤1 级或入排标准中规定的水平(研究者判定无安全性风险的除外,如脱发、2 级周围神经病变、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或其他通过激素替代治疗良好控制的内分泌病)。
- •伴随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经潜在治愈性治疗后无疾病证据的表浅膀胱癌,其他既往恶性肿瘤患者若无病生存>3 年也可接受)。
- •既往免疫治疗期间出现≥3 级或导致终止治疗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s),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或出现过敏 / 输液相关反应导致终止治疗。
- •诊断为原发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或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任何形式免疫抑制治疗。例外:眼内、鼻内、关节内、吸入和 / 或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泼尼松剂量≤10 mg / 天或等效剂量,或用于肾上腺替代治疗的剂量),以及用于对比剂过敏预防的一次性免疫抑制药物剂量(若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即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改善疾病情况),若 1 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等无需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合格。
- •已知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mAbs)或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g)制剂存在严重不耐受或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其类似物或辅料过敏。
- •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膜转移或未通过手术或放疗明确治疗的脊髓压迫。(经既往治疗后稳定且无症状且未接受高剂量类固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允许入组。)
- •未控制或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和 / 或丙型肝炎病毒(HCV)和 / 或 HIV:
- •a)受试者必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抗 - HBc 阳性的受试者 HBV DNA 定量必须<200IU/ml ;
- •b)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 HCV RNA 定量必须<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
- •c)筛查时 HIV 必须阴性;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病毒载体疫苗和 mRNA 疫苗;季节性疫苗应在首次给药前接种完毕)。
- •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阳性。
- •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肺炎、间质性肺病或严重放射性肺炎(不包括局限性放射性肺炎)。
- •临床无法控制的腹水或胸腔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症状性心脏或脑血管疾病;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 / 中风或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I 级),或需要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心率的平均 QT 间期(QTcF)≥470 ms。
- •研究者认为可能使受试者面临更高风险、影响依从性或混淆安全性或其他临床研究数据解释的医学或社会状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通过监测不良事件(根据 NCI CTCAE v6.0)、生命体征、心电图、ECOG 体能状态评分、实验室检查及体格检查来评估安全性和耐受性
时间窗: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起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90 天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为止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时间窗: 首次给药后 21 天
次要结局
- 基于系列血样采集和血浆 IPG7236 浓度,确定 PK 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AUC、Cmax、Cmin、T1/2、Tmax(治疗结束)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iRECIST)确定疾病控制率(DCR)、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OS)(整个试验)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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