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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400090923
ChiCTR2400090923尚未招募1 期

注射用 HS-20124 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 I 期临床研究

HS-20124-101/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恒邦药业有限公司1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18
主要终点
疾病进展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 HS-20124 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年满 18 周岁(≥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2.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可及的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需提供明确诊断所需关键性免疫组化 / 肿瘤细胞表型结果),推荐入组晚期卵巢癌和肾癌,具体要求如下: a.剂量递增阶段及剂量扩展阶段队列 1:铂耐药型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 i.经组织学确诊的高级别浆液性或高级别子宫内膜样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需提供明确诊断所需关键性免疫组化 / 肿瘤细胞表型结果); ii.受试者至少经历一线含铂的标准化疗(对于接受新辅助化疗+中间肿瘤细胞减灭术的受试者,术前新辅助化疗与术后辅助化疗计为一线化疗),并且满足:①在含铂化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或②含铂化疗完成后基于 RECIST v1.1 标准的最佳总缓解评价为疾病稳定;或③含铂化疗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iii.对于已知合并 BRCA 基因突变且适合 PARP 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需满足既往接受过 PARP 抑制剂治疗。 b.剂量递增阶段及剂量扩展阶段队列 2:晚期肾细胞癌 i.经病理学确诊、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肾透明细胞癌或乳头状肾细胞癌; ii.肾透明细胞癌患者需接受抗血管生成抑制剂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 c.剂量递增阶段及剂量扩展阶段队列 3:其他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i.无可及的标准治疗、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研究者评估参与临床试验可能带来获益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需提供明确诊断所需关键性免疫组化 / 肿瘤细胞表型结果。
  • 3.根据 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 1 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不接受仅有脑和 / 或骨病灶作为靶病灶的受试者。
  • 4.ECOG PS 为 0~1 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 2 周没有恶化。
  • 5.最小预期生存期大于 12 周。
  • 6.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参考附录十四)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 7.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a.绝经后:定义为年龄≥60 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年龄小于 60 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b.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 8.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1.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 CDH6 为靶点的治疗,或其他偶联 HS-9265 的 ADC 药物; b.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或其他抗肿瘤系统治疗(包括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d.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e.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照射(详见附录六),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f.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八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 g.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任何 CYP3A4、P-gp 或 BCRP 强抑制剂、强诱导剂和敏感底物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四)。 h.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四)。
  • 2.存在既往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 版)≥2 级的毒性(研究者判断不影响研究用药安全性且不违背其他纳排标准的不良反应除外)。
  • 3.合并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允许入选以下受试者: a.已根治的实体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 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 d.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 4.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 / 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 2 周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稳定 2 周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需同时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 5 个药物半衰期或 21 天(以短者为准)。
  • 5.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患者。但允许入选满足以下全部 6 条标准的受试者: a.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病情稳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如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颅内高压或 CNS 症状; b.转移仅限于小脑或幕上区(即无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灶); c.患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 d.患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未接受过立体定向、全脑放疗和 / 或神经外科切除治疗手术; e.患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根据 RECIST 1.1 在 CNS 病灶之外至少有 1 个靶病灶。
  • 6.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实验室检查采样前 1 周内无纠正治疗): a.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血小板计数<90×109/L; c.血红蛋白<90g/L; d.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 Gilbert 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 e.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 / 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 ALT 和 / 或 AST >5.0×ULN; f.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附录九的 Cockcroft - Gault 公式计算); g.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血清白蛋白(ALB)<28 g/L; i.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仅当尿蛋白≥2+时需要确认 24 小时尿蛋白)。
  • 7.筛选期内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静息状态下的 ECG 检查得出的经 Fridericia 校正的 QT 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Fridericia 公式见附录七; b.静息 ECG 提示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 ECG 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 度房室传导阻滞和 PR 间期>250 msec 等); c.存在任何增加 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 QT 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d.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8.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b.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 d.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包括出血性和缺血性卒中,腔隙性梗死除外); e.现患有由研究者判断的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9.具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8.0%的患者。
  • 10.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180 mmHg 或舒张压≥110 mmHg(基于≥2 次测量获得的血压读数的平均值)。
  • 11.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等。
  • 12.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 13.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 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患者可以入组。
  • 14.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已接受连续糖皮质激素治疗超过 7 天、或需要长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需要长期使用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需要按生理替代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 15.患有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如呈阳性则需检测 HBV-DNA,HBV-DNA 检测值≥2×103 IU /mL 需排除,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 2×103 IU/mL 以下可入组)或丙肝(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如阳性则需检测 HCV-RNA,如 HCV-RNA 阳性需排除,如本中心无法检测 HCV-RNA,可接受外院结果)、梅毒(筛选期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如阳性则需检测非特异性抗体,非特异性抗体阳性需排除)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等。
  • 16.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 级肝硬化。
  • 17.患有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特发性肺炎、尘肺、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等),或在筛选期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活动性肺炎的证据。
  • 18.患有严重的可干扰评估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癫痫、痴呆、重度抑郁等。
  • 19.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
  • 20.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任何程度的过敏或超敏反应,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例如过敏性休克),或曾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或对注射用 HS-20124 的任何组分(抗体偶联药物、抗体、毒素 HS-9265、辅料等)过敏。
  • 21.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 22.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剂量递增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疾病进展

时间窗: 前 24 周内每 6 周评估 1 次,24 周后每 12 周评估 1 次(±7 天)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发起方
HS-20124-101/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恒邦药业有限公司

研究点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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