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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0297
CTR20210297进行中(未招募)3 期

甲磺酸阿美替尼对比安慰剂在含铂根治性放化疗后未出现进展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敏感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维持治疗的随机、对照、双盲、I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45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50 人开始时间: 2021年2月19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50
试验地点
45
主要终点
IRC 评估的 PFS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以独立评审委员会(IRC)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阿美替尼对比安慰剂在含铂根治性放化疗后未出现进展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 EGFR 敏感突变的 NSCLC 患者中维持治疗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受试者本人自愿参加并书面签署主知情同意书。
  • 年满 18 周岁(≥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局部晚期(III 期)、不可切除的 NSCLC 患者(根据 AJCC 第 8 版肺癌分期标准)。
  • 确认为 EGFR 敏感突变(外显子 19 缺失或 L858R 突变,两者单独存在或共存其他 EGFR 位点突变均可,包括共存 T790M 突变阳性者)。
  • 在含铂根治性放化疗期间和之后,未出现疾病进展。
  • 患者必须接受如下定义的同步放化疗或序贯放化疗方案:
  • 同步放化疗(CCRT)患者必须接受至少 2 个周期含铂方案或 5 个剂量基于铂类药物的化疗(每周一次),并必须在 CCRT 后 6 周内(1~42 天,含 42 天)进行随机分组。
  • 序贯放化疗(SCRT)定义为化疗及随后的放疗,而不是放疗及随后的化疗。SCRT 患者必须在放疗前接受至少 2 各周期的含铂化疗,最后一次放射剂量结束后 6 周内(1~42 天,含 42 天)进行随机分组。
  • 如果患者接受至少 2 个周期含铂化疗,随后接受 1 个周期含铂化疗或<5 个剂量的含铂化疗(每周一次)联合同步放疗,这种治疗方式定义为 SCRT。如果患者接受 1 个周期含铂化疗,随后接受 1 个周期含铂化疗或<5 个剂量的含铂化疗(每周一次)联合同步放疗,这种治疗方式既不属于 CCRT,也不属于 SCRT,且患者不符合纳入标准。
  • 根据当地的含铂标准治疗方案。
  • 作为放化疗的一部分,患者必须接受总剂量为 60 Gy±10%(54-66 Gy)的放疗(常规分割)。
  • 东部肿瘤组织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PS)评分为 0 或 1,并且在首次给药前 2 周没有恶化。
  • 最小预期生存≥12 周。
  • 育龄期女性患者从签署主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 6 个月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参考附录 K)且不应该哺乳;男性患者从签署主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 6 个月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 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50 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
  • b. 年龄<50 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 c.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排除标准

  • 对既往或合并治疗的要求:
  • a. 既往接受过任何针对非小细胞肺癌的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靶向治疗)或在 III 期疾病明确情况下接受过其他用于 NSCLC 的试验用药品(用于治疗 III 期疾病的根治性放化疗治疗除外)。既往因 I 期或 II 期 NSCLC 接受过手术的患者可入组。
  • b. 既往使用过任何 EGFR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
  • c.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患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d.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 CYP3A4 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 e.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 f.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或仍在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 病理检查确诊为混合型小细胞和混合型非小细胞性肺癌、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以及肉瘤样癌。
  • 根治性放化疗之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
  • 根治性放化疗之后症状性肺炎。
  •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2 级的毒性(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 CTCAE 5.0 版,排除标准 7 规定的实验室检查除外),脱发和既往化疗引起的 2 级神经毒性者除外。
  • 符合以下任何心脏检查结果:
  •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 Fridericia 校正的 QT 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
  • b. 静息 ECG 提示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 ECG 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 度房室传导阻滞、2 度房室传导阻滞和 PR 间期> 250 msec 等);
  • c. 存在任何增加 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 QT 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 d.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骨髓储备或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
  • a.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 / L;
  • b. 血小板计数<90×109 / L;
  • c. 血红蛋白<80 g/L(<8 g/dL);
  • d.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倍的正常上限(ULN);
  • e. 天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 2.5×ULN;
  • f. 总胆红素> 1.5×ULN;或存在有证明记录的 Gilbert 综合征(高非结合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 3×ULN;
  • g. 肌酐> 1.5×ULN 并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仅当肌酐> 1.5×ULN 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下述病史除外:
  • a.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 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b.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 c.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
  • 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或丙肝、结核、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等。
  • 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 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经医生判断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或需要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治疗的眼部异常者。
  • 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干扰评估的状况。
  •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受试者。
  • 对阿美替尼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或对与阿美替尼化学结构类似或阿美替尼同类别的药物有超敏反应史。
  •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IRC 评估的 PFS

时间窗: 从随机化开始每 8 周一次直至 48 周,之后每 12 周一次直至 IRC 确认的疾病进展

次要结局

  • 研究者评估 PFS(从随机化开始每 8 周一次直至 48 周,之后每 12 周一次,直至出现由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疾病进展)
  • 总生存期(OS)(从随机化开始至任何原因所致死亡之间的时间,从末次给药起每 12 周一次生存随访)
  • IRC 评估的至 CNS 进展时间、TTDM、ORR、DCR 和 DoR。(从随机化开始每 8 周一次直至 48 周,之后每 12 周一次直至 IRC 确认的疾病进展)
  • 观察记录所有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事件(从随机开始按照第 1、2、4 周及之后每 4 周一次,直到第 24 周;24 周后,按照每 8 周一次,直到第 48 周;48 周后,按照每 12 周一次,直到末次给药后第 28 天。)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孙正正

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研究点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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