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6775尚未招募2 期
一项评估 BNT324 与 BNT327 联合用药在晚期肺癌参与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推荐剂量的 Ib/II 期、多中心、开放标签、两部分的临床试验
艾昆纬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1月22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28
- 主要终点
-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第 1 部分(剂量递增) 通过评估 BNT324 与 BNT327 联合治疗在晚期肺癌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来确定 BNT324 联合 BNT327 治疗的 RP2D。
第 2 部分(剂量优化 / 信号探索) 主要适应症队列 1 和队列 2: 通过评估联合治疗在随机剂量优化队列中的安全性特征和有效性来确定 BNT324 与 BNT327 联合治疗的最佳剂量。(主要队列:队列 1:非鳞状 NSCLC 初治患者;队列 2:复发性 / 进展性 SCLC 患者) 有效性信号探索队列 3-7: 评价 BNT324 与 BNT327 联合治疗的有效性(根据 RECIST 1.1 评估)。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随机平行对照
- 盲法
- 开放标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在开始任何试验特定操作之前,参与者应通过在 ICF 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提供知情同意。
- •2.愿意并能够遵守计划访视、治疗时间表、计划的试验评估、生活方式限制以及试验的其他要求。这包括参与者能够理解并遵循试验相关说明。
- •3.提供知情同意时年龄>=18 岁。
-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为的不可切除的晚期 / 转移性肺癌。组织学分类可能会基于转移性疾病前的肿瘤样本。必须根据主要组分对具有混合组织学类型的参与者进行分类。 存在任何 PD-L1 表达或无 PD-L1 表达的 NSCLC 参与者均有资格参与研究。 AGA 阳性疾病参与者在入组本试验前必须接受过靶向治疗。
- •5.存在 RECIST 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详情请参见第 8.3.1 节)。
- •6.所有参与者(SCLC 参与者除外)必须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FFPE 玻片)(注:对于 SCLC 参与者,如果可能,应提供存档组织,但这不是入组的强制性要求)。存档组织可以是来自初诊时或过去 2 年内复发时获得的 FFPE 组织块或新鲜切片。如果无法提供存档组织,则必须在 C1D1 前采集新鲜的活检组织。详情见《实验室手册》。
- •7.ECOG PS 评分为 0 或 1 分(详情请参见第 8.4.4 节)。
- •8.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 •9.随机化 / 入组研究前 7 天内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为满足入选标准,下列所有参数必须使用最新获得的结果: 血液学项目: (采样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并且采样前 7 天内未接受过血液、红细胞、血小板输注); 项目: 9a)血小板计数,实验室检查值: >=100,000/mm^3 ; 项目: 9b)血红蛋白,实验室检查值:>=9.0 g/dL ; 项目: 9c)ANC,实验室检查值:>=1,500/mm^3 ; 血生化 项目: 9d)肌酐,实验室检查值: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岁))×体重(kg)×(0.85,仅限女性)]/[72×肌酐(mg/dL)](肌酐单位换算方法:1 mg/dL = 88.4 µmol/L)计算的肌酐清除率估计值>45 mL/min/1.73 m^2(Cockcroft and Gault, 1976);使用 2021 CKD-EPI 公式(肌酐结合或不结合胱抑素 C 且无人种因素)计算的 eGFR>45 mL/min/1.73 m^2(Inker et al. 2021); 项目:9e)AST 和 ALT,实验室检查值: <=2×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5×ULN) ; 项目: 9f)总胆红素,实验室检查值: <=1.5×ULN(无肝转移);或<2×ULN (存在 Gilbert 综合征或基线时肝转移); 项目: 9g)白蛋白,实验室检查值:>=3.0 g/dL; 凝血功能项目: 9h)国际标准化比值 / 凝血酶原时间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实验室检查值: <=1.5×ULN,但接受抗凝治疗的参与者除外,其国际标准化比值必须介于研究者视为适当的治疗范围内;
- •10.在随机化 / 入组前存在足够的治疗洗脱期,定义如下表所示: 既往治疗:10a)抗肿瘤激素疗法,洗脱期:>=1 周; 既往治疗:10b)化疗,洗脱期:>=3 周 ; 既往治疗:10c)免疫治疗(非抗体治疗),洗脱期:>=3 周 ; 既往治疗:10d)小分子靶向药物,洗脱期:>=2 周或小分子靶向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如果停药后存在过度进展风险,只要相关毒性消退或符合试验入选资格标准,参与者便可继续接受治疗直至试验药物治疗前 5 天,但确定为 CYP3A4 和 CYP2D6 抑制剂的药物除外。 ; 既往治疗:10e)抗体类抗肿瘤治疗,洗脱期: >=4 周,但 RANKL 抑制剂除外(例如:用于治疗骨转移所致并发症的地舒单抗); 既往治疗:10f)氯喹 / 羟氯喹,洗脱期:>=3 个月 ; 既往治疗:10g)具有抗肿瘤活性的中药,洗脱期:>=2 周 ; 既往治疗:10h)大手术,洗脱期:>=4 周。如果在随机化 / 入组前完全恢复(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则允许小手术以及通常在门诊环境中进行的医疗操作(例如:肿瘤活检、穿刺、造口放置或管理) ; 既往治疗:10i)放疗,洗脱期:>=4 周(放疗,包括胸部); >=2 周(对其他部位进行姑息性放疗) ; 既往治疗:10j)细胞疗法,洗脱期:>=4 周 ; 既往治疗:10k)免疫抑制药物,包括皮质类固醇,洗脱期:>=14 天,但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和外用皮质类固醇除外。 ; 既往治疗:10l)减毒活疫苗,洗脱期:>=30 天。注:参与者如果完成了随机化 / 入组,则不得在试验期间和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35 天内接种活疫苗。 ;
- •11.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本试验的末次计划访视期间不入组另一项 IMP 试验。
- •12.血清β-hCG 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的 POCBP。 绝经后(定义为 12 个月无月经且无其他医学原因)或永久绝育(经病历证实)的女性不视为 POCBP,因此无需进行妊娠试验。
- •13.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开始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并要求其男性伴侣使用避孕套直至 IMP 末次给药后 60 天或 IMP 的 5 个半衰期(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的 POCBP。 有关高效避孕方式的相关指南,请参见第 10.5.2 节。
- •14.同意在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接受 IMP 末次给药后 6 个月)不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用于辅助生殖目的的 POCBP。
- •15.男性参与者不育或有生育能力(即,未进行手术[例如:接受过输精管切除术]或先天性不育)且与有生育能力的异性伴侣性生活活跃,同意在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 IMP 末次给药后 6 个月或 IMP 的 5 个半衰期(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使用避孕套并要求其女性性伴侣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有关高效避孕方式的相关指南,请参见第 10.5.2 节。
- •16.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 IMP 末次给药后 6 个月期间愿意避免捐献精子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参与者。
- •17.队列特定入选标准 第 1 部分剂量递增阶段内针对既往接受过治疗的 NSCLC 参与者的其他入选标准:;
- •18.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即无法进行根治性局部治疗的转移或局部复发)非鳞状和鳞状 NSCLC。
- •19.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 EGFR 突变或 ALK 基因重排。
- •20.晚期疾病接受过至少一线既往治疗,包括一线 PD-(L)1 抑制剂和 / 或含铂化疗(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联合计为一线治疗]),除非参与者不适合接受含铂化疗和 / 或 PD-1/PD-L1 抑制剂。 参与者在入组试验时必须出现疾病进展。
- •21.第 1 部分剂量递增阶段内针对 NSCLC 初治参与者的其他入选标准: 入选标准 17、18 和 20。
- •22.既往未接受过转移性 NSCLC 的系统治疗。如果在试验药物开始治疗至少前 6 个月对非转移性疾病接受过根治性目的的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新辅助或辅助治疗,则参与者有资格参与本试验。
- •23.第 1 部分剂量递增阶段内针对 SCLC 参与者的其他入选标准:;
- •2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 SCLC 且在一线含铂化疗或与免疫治疗联用后出现疾病进展 / 复发。
- •25.第 1 部分剂量递增部分填补的 NSCLC 和 SCLC 参与者如果符合第 2 部分的标准,则其符合入组条件。 针对第 2 部分剂量优化 / 信号探索队列的其他入选标准: 队列 1:;
- •26.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 IIIB 期或 IIIC 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或 IV 期非鳞状 NSCLC。
- •27.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 EGFR 突变或 ALK 基因重排。
- •28.转移性 NSCLC 既往未接受过的系统治疗。对于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背景下接受针对非转移性疾病的根治性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参与者,如果在试验药物治疗开始前至少 6 个月完成治疗,则有资格参与试验。
- •29.队列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SCLC 且在一线含铂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免疫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 复发。
- •30.队列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或转移非鳞状 NSCLC;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 EGFR 突变或 ALK 基因重排。晚期 / 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包括一线 PD-(L)1 抑制剂和 / 或含铂化疗(单用或联合治疗[联合治疗计为一线]),除非参与者不适合接受含铂化疗和 / 或 PD-1/PD-L1 抑制剂。 参与者在入组试验时必须出现疾病进展。
- •31.队列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 IIIB 期或 IIIC 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或 IV 期鳞状 NSCLC;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 EGFR 突变或 ALK 基因重排。既往未接受过转移性 NSCLC 的系统治疗。对于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背景下接受针对非转移性疾病的根治性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参与者,如果在试验药物治疗开始前至少 6 个月完成治疗,则有资格参与试验;
- •32.队列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鳞状 NSCLC。 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 EGFR 突变或 ALK 基因重排。 晚期 / 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包括一线 PD-(L)1 抑制剂和 / 或含铂化疗(单用或联合治疗[联合治疗计为一线治疗]),除非参与者不适合接受含铂化疗和 / 或 PD-1/PD-L1 抑制剂。 参与者在入组试验时必须出现疾病进展。在针对转移性或局部晚期、无法手术的 NSCLC 进行治疗(包括含铂治疗方案和 PD-1/PD-L1 检查点抑制剂)期间或治疗后记录到疾病进展且既往最多接受过 4 线治疗。
- •33.队列 6:NSCLC、非鳞状、AGA 阳性、既往接受至少一种靶向 EGFR 突变的第三代 TKI 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或接受第一代 / 第二代 TKI 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且出现疾病进展时未检测到 T790M 突变。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或转移非鳞状 NSCLC。 证实有以下一种或多种驱动基因突变的阳性检测结果:EGFR、ALK、ROS1、BRAF、RET、NTRK、HER2、KRAS 或其他有可用靶向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 既往接受至少一种 EGFR 突变特异性 TKI 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且出现疾病进展时已知未检测到 T790M 突变。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 / 转移性疾病的化疗。 标准系统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的 NSCLC 参与者。
- •34.队列 7:ES-SCLC: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认的 ES-SCLC。 既往未接受过转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疗。 LS-SCLC 的参与者既往接受过放化疗。但是在确诊 ES-SCLC 前末次根治性系统抗癌治疗(包括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无治疗间期>=6 个月,则有资格参与试验。因各种原因(包括主治医生认为可能不耐受标准治疗)而未接受 ES-SCLC 全身治疗的参与者有资格参与试验。
排除标准
- •1.既往接受过 B7-H3 靶向治疗。
- •2.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例如 Datopotamab Deruxtecan、德曲妥珠单抗)的 ADC 治疗。注:该排除标准适用于接受一线治疗 / 初治队列中的晚期 / 转移性肺癌参与者。仅允许接受二线治疗队列中的晚期 / 转移性肺癌参与者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抑制剂有效载荷的 ADC 治疗。
- •3.研究者评估认为适合接受可诱导完全缓解或接近完全缓解和长期肿瘤控制(有时描述为“根治性”目的)的局部治疗(包括手术切除、立体定向放射治疗或肿瘤消融术)的候选者。
- •4.研究者评估认为既往治疗方案存在严重的血液学毒性史(例如:4 级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复发性 / 持续性 3-4 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 •5.存在研究者视为会导致参与者无法参与试验、限制试验操作依从性或显著增加发生 AE 风险的不受控制的伴随或并发疾病,包括: ●出血倾向或活动性出血, ●活动性感染, ●Child-Pugh B 级或 C 级肝硬化, ●对肺功能存在严重影响的肺部疾病, ●肿瘤急症或并发症(例如:恶性高钙血症、上腔静脉综合征、不稳定且存在现有替代疗法的类癌综合征), 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情况。
- •6.无法控制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存在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脑血管意外或其他>=3 级心血管事件(随机化 / 入组前 6 个月内)或症状性慢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 II-IV 级)病史。筛选时肌钙蛋白水平高于 ULN 且无任何心肌梗死相关症状的参与者应在随机化 / 入组前接受心脏病学会诊,以排除心肌梗死。 ●随机化 / 入组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中央或症状性外周肺动脉栓塞。对于出现深静脉血栓形成且偶然诊断为外周肺动脉栓塞的参与者,如果其接受稳定的抗血栓治疗方案,则有资格参与试验。 ●尽管接受了降压治疗,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 Hg 和 / 或舒张压>=100 mm Hg)随时间推移仍持续存在,或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的参与者。 ●未受控制和 / 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类疾病。 ●Fre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 QTcF 延长至>470 ms(根据筛选期三次 12 导联 ECG 的平均值确定)。 ●随机化 / 入组前 28 天内进行的 ECHO 或 MUGA 显示 LVEF<50%。 糖尿病病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13.3 mmol/L[240 mg/dL])。
- •7.在随机化 / 入组前 2 周内患有临床上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引流、腹腔分流或浓缩无细胞腹水再输注治疗。
- •8.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的疑似 ILD/非感染性肺炎。 既往放疗、化疗或其他因素(如吸烟)引起的无症状间质性改变是可接受的。
- •9.存在临床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且有症状或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控制相关症状。已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参与者和无需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的参与者,如果已从放疗的急性毒性效应中恢复,则可入组试验。对于不适合采用标准疗法进行局部治疗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参与者,如果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其神经功能稳定且(如果研究者认为有必要)在与申办者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其有资格参与试验。存在高危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风险的参与者不具有参与试验的资格。
- •10.筛选时已知存在如下任何一项相关病史或检查结果呈阳性的参与者: ●HIV 1 或 2 感染。 ●乙型肝炎感染。如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 /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则需要进行 HBV DNA 检测。 存在活动性 HCV 感染;允许已完成根治性抗病毒治疗且 HCV 载量低于定量限的参与者入组试验。如果 HCV 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则应检测 HCV RNA。
- •1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消退,定义为毒性(脱发除外)尚未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对于已消退但留有后遗症的毒性(例如:气管造口术、长期使用饲管、替代激素),如果研究者评估认为其不会增加并发症风险,则允许入组试验。
- •12.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 BNT324 末次给药后 7 个月内和 BNT327 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以较长者为准)怀孕。
- •13.对试验药物(包括其任何辅料)存在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史。
- •14.过去 2 年内存在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允许对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进行激辅助治疗)除外,或已知正出现疾病进展或需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
- •15.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 IMP,或正在参加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的活性治疗期,或之前在与本试验相同 IMP 的既往试验中接受过随机化或治疗(不考虑治疗分配)。
- •16.存在研究者认为参加试验可能会损害参与者健康,或可能妨碍、限制或混淆方案规定的评估或操作,或可能影响对方案要求依从性的医学、心理或社会状况或物质滥用情况。
- •17.处于另一项研究性试验的排除期的参与者。
- •18.符合 ICH E6 定义的弱势个体,其自愿参与临床试验的意愿可能受到对参与相关获益的预期(无论是否合理)或不参与会招致上级 / 长辈报复的预期的不当影响。这包括所有申办者、试验中心或直接参与试验实施的第三方(例如:CRO、供应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或家属,以及受研究者监督的所有试验中心人员。
- •19.IMP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存在需要住院治疗的小肠梗阻病史。
- •24 小时尿蛋白排泄量>=1 g。如果定性尿蛋白检查结果<=1+,则无需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
- •20.存在导致既往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终止的>=3 级 irAE 病史。
- •21.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且在 PD-L1 抑制后存在加重风险,或存在免疫缺陷(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与者有资格参与试验: ●存在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病史并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 ●存在可控的 1 型糖尿病且接受了稳定的胰岛素治疗方案。 ●存在需要间歇性使用支气管扩张剂且无重大临床重要急性发作风险的哮喘。 ●存在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苔藓或白癜风伴皮肤病学表现,但前提是如下所有情况均属实: –皮疹累及<10%的体表面积。 –疾病在基线时得到良好控制,只需弱效的外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过去 12 个月内未出现且需要补骨脂素和紫外线 A 照射、甲氨喋呤、维甲酸、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或强效或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急性加重的基础疾病。
- •22.存在严重的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这包括腹瘘、胃肠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但前提是这些病史必须距入组本试验已过去 6 个月。此外,参与者必须接受过穿孔 / 瘘管和 / 或引起瘘管 / 穿孔的潜在病程的矫正治疗(或自发愈合)。
- •23.存在重大凝血障碍或其他重大出血风险的证据,例如: ●IMP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颅内或椎管内出血史, ●侵犯大血管的肿瘤病变且伴重大出血风险, ●血栓形成或栓塞或严重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的主动脉瘤), ●IMP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IMP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用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但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在试验药物治疗开始前 10 天内接受过抗血小板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阿司匹林[>100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西洛他唑或任何已知会增加出血风险的草药或民间药)且 既往接受过 PD(L)-1/VEGF 双特异性抗体治疗。
- •24.存在活动性 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存在需要系统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 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BNT324 与 BNT327 联合治疗的剂量递增部分(第一部分:单臂)
随机剂量优化(DO)队列和信号探索队列(第二部分:随机平行对照试验)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剂量限制性毒性
总生存期
治疗中出现的不良事件
缓解持续时间
从 IMP 首次给药至首次出现客观缓解
疾病控制率
无进展生存期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研究点 (28)
Loading locations...
相似试验
进行中(未招募)
1/2 期
一项研究 BNT324 与 BNT327 联合治疗在晚期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试验CTR20252732163
进行中(未招募)
1/2 期
一项旨在探索试验药物 BNT324 与另一试验药物 BNT327 联合使用时的最佳剂量并评估该联合治疗对晚期乳腺癌患者是否安全和有益的临床研究CTR20252732163
进行中(未招募)
1/2 期
一项研究 BNT324 与 BNT327 联合治疗在晚期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试验CTR20252732163
招募中
2 期
A clinical study to investig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an investigational combination therapy with BNT324 and BNT327 in patients with advanced lung cancerAdvanced Lung Cancer2024-520238-31-01BioNTech SE26
Unknown
2 期
贝福替尼联合伏罗尼布新辅助治疗 II-IIIB 期 EGFR 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前瞻性、单臂 I/II 期临床研究ChiCTR2400093236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助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