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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43657
CTR20243657招募中1/2 期

一项评价注射用 HY07121 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 I/II 期临床研究

四川汇宇海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10月11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2 期
状态
招募中
试验地点
4
主要终点
剂量递增阶段: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发生情况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剂量递增主要目的:评估注射用 HY07121 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与耐受性;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并为 II 期或后续临床研究提供推荐剂量(RP2D)及合理的给药方案。 剂量扩展主要目的:评价注射用 HY07121 的抗肿瘤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 至 80岁(—)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年龄:≥18 周岁且≤80 周岁,性别:男女不限;
  • 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至少为 3 个月;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 0 或 1;
  • 经细胞学或病理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
  • 剂量递增阶段须有可评价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须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参照 RECIST 1.1 标准);
  • 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储备功能,定义如下:①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g/L;②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接受口服抗凝药物治疗且 INR 在 2~3 者可纳入;③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肝细胞癌、Gilbert’s 综合征、肝转移患者:≤2×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细胞癌、肝转移患者:≤5×ULN);④肾功能:血清肌酐或血清肌酐清除率≤1.5×ULN 或>50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 同意提供存档的病理组织或新鲜的活检肿瘤组织进行 PD-L1 表达水平等相关指标的检测;
  • 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节育 / 避孕方法防止妊娠。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无捐精计划,且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绝经后的妇女必须闭经至少 12 个月才被认为不具备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 曾接受过单靶点或多靶点抗体、重组蛋白或 ADC 等类别的抗肿瘤产品治疗;
  • 至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①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②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③具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系统治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 在此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使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或进行干预性医疗器械研究的受试者;
  • 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 / 减毒疫苗以及 mRNA 疫苗;
  •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 AE,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仍>1 级(基于 CTCAE 5.0)者(但如脱发、疲劳等经研究者基于临床实际情况判断无法恢复至≤1 级并将长期处于稳定状态的 AE 除外,2 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 既往出现过≥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曾因任何级别的 irAE 而终止免疫治疗者;
  •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且出现相关症状者、脑膜转移或既往有癫痫史者须排除。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可纳入,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距离首次给药前疾病稳定≥4 周;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头颅 MRI 增强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c. 距离首次用药前≥2 周已停用抗惊厥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择期手术的患者;
  • 具有组织或器官移植史者;
  •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患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排除首次给药前伴有活动性感染的患者;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
  • 活动性乙型肝炎、未经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或经治疗但未控制的慢性乙型肝炎(HBV DNA>200 IU/mL 或>10^3 copies/ml);
  • 活动性的 HCV 感染患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 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确诊试验阳性者;
  • 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经规范抗结核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
  • 已知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 / 单克隆抗体,以及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份曾发生过敏反应者;
  •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不包括白癜风、可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的甲状腺疾病、1 型糖尿病患者);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①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②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的患者;
  • 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①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为 II 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②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③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④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仍收缩压>150mmHg 和 / 或舒张压>100mmHg,且经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
  • 存在下列血栓形成或出血风险者:
  • a.在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 b.在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 c.在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 3 或 4 级胃肠道 / 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 d.研究者认为未来具有较高出血或血栓形成风险的其他疾病;
  •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并被认为会影响本研究依从性的患者;
  • 除入组研究时所患的肿瘤外,在首次给药前 3 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不排除局部已治愈的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 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未控制或需要引流的患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递增阶段: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发生情况

时间窗: 第一周期结束时

剂量递增阶段:生命体征与体格检查、各类不良事件(AE)、SAE、irAE、临床实验室检查、临床辅助检查(如心电图等)

时间窗: 首次用药至末次访视

剂量扩展阶段:ORR,包括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的受试者占可评价受试者的比例

时间窗: 首次用药至末次访视

次要结局

  • 剂量递增阶段:单次及多次给药下的药代动力学参数(首次用药至第四次用药结束后)
  • 剂量递增阶段:免疫原性 ADA(前三周期每次给药前及 EOT)
  • 剂量递增阶段: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首次用药至末次访视)
  • 剂量扩展阶段:DCR、DOR、PFS、OS(首次用药至末次访视)
  • 剂量扩展阶段:AE、irAE、SAE、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心电图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首次用药至末次访视)
  • 剂量扩展阶段:单次及多次给药下的药代动力学参数(首次用药至第四次用药结束后)
  • 剂量扩展阶段:免疫原性 ADA(前三周期每次给药前及 EOT)

研究者

研究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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