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临床试验/CTR20223376
CTR20223376进行中(未招募)2 期

一项在活动性狼疮肾炎 III-IV 型(+/-V 型)成年患者中评估 LNP023 联合标准治疗(伴或不伴口服皮质激素治疗)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适应性、随机、双盲、剂量探索、平行组、安慰剂对照、多中心、II 期试验

未提供3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3 个国家目标入组 6 人开始时间: 2023年1月9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6
试验地点
32
主要终点
完全肾脏缓解(CRR)且无肾病复发的患者比例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分为两部分,总体目的是在活动性狼疮肾炎(ISN/RPS III 或 IV 型,伴有或没有 V 型特征)患者中评估在 MMF/MPS 免疫抑制治疗(联合或替代皮质激素逐渐减量方案)的基础上加用 LNP023 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筛选时年龄≥ 18 岁的成年男性和女性患者
  • 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获得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患者应能够与研究者良好沟通,理解并遵守研究要求
  • ANA 检测结果为明确阳性,定义为筛选时 ANA 滴度 ≥ 1:80(基于 HEp-2 免疫荧光试验或等效的阳性酶免疫分析)和 / 或抗 dsDNA 阳性
  • 筛选前 3 个月内活检证实的活动性 III 型或 IV 型狼疮肾炎,无论有无 V 型狼疮肾炎特征共存。如果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未进行活检,则需要重复活检以确认 LN 是复发的主要原因。需在筛选期间以及在筛选时确认患者符合所有其他入选 / 排除标准后进行肾组织活检。
  • 筛选时有活动性肾脏疾病的证据,提示患者需要接受皮质激素联合 MMF/MPS 治疗。活动性肾脏疾病定义如下:
  • 血尿试纸检测呈阳性(与月经或 UTI 无关);
  • 蛋白尿(筛选时和随机化前确认);
  • 筛选时:首次晨尿或 24 小时尿液样本中 UPCR ≥ 1.5 g/g;
  • 随机化前:在随机化之前 10 天的窗口期内,两个不同日期的 24 小时尿液样本确认 UPCR ≥ 1.5 g/g。将使用从两次 24 h 尿液采集中获得的 UPCR 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来确认合格性。
  • eGFR ≥ 30 mL/min/1.73m2(根据特定种族和当地实践指南,使用 CKD-EPI 公式或改良 MDRD 公式计算 eGFR)
  • 研究治疗开始前需要接种抗脑膜炎奈瑟菌和抗肺炎链球菌疫苗。如果患者既往未接种过疫苗,或如果需要加强剂量,则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根据当地法规接种疫苗。如果研究治疗预期在接种后 2 周内开始,则应在接种后给予预防性抗生素治疗至少 2 周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根据当地法规(如适用)接种感染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如果研究治疗预期在接种后 2 周内开始,则应在研究治疗开始时给予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并在接种后持续至少 2 周
  •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支持性治疗,包括稳定剂量的抗疟药(如羟氯喹)(除非有禁忌症)
  • 根据当地 SoC,所有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化前接种 COVID-19 疫苗。受试者还应在筛选时 COVID-19 检测结果为阴性(按照当地 SoC 进行)
  • 随机化时所有患者应按照当地临床实践接受稳定的最佳剂量(以当地批准的最大日剂量或由研究者判断最大耐受剂量)的 ACEi 或 ARB 治疗。在整个研究期间,ACEi/ARB 治疗剂量应保持稳定,除非有重要的临床指征改变这种情况,例如不良事件的发生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 可纳入狼疮肾炎首次发作或复发的患者。既往环磷酰胺治疗后发生 LN 复发的所有受试者均可入选。对于 MMF 治疗后发生 LN 复发的受试者,如果主治医生结合研究方案(方案中使用的 MMF 剂量,伴随或不伴皮质激素)充分考虑后,认为参与研究对患者有潜在获益,也可纳入本研究

排除标准

  • 研究者认定既往对 MMF/MPS 治疗不应答的受试者将不被纳入
  • 本研究计划治疗前 3 个月内接受过环磷酰胺诱导治疗;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钙调神经磷脂酶抑制剂治疗
  • 急进性肾小球肾炎(RPGN),定义为筛选前 3 个月内 eGFR 下降 50%
  • 肾组织活检发现间质纤维化 / 肾小管萎缩(IF/TA)或肾小球硬化超过 50%,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对免疫抑制治疗应答不佳
  • 在过去 1 年内,患者接受过不属于狼疮肾炎标准治疗的免疫抑制剂或其他免疫调节剂治疗
  • 受试者正在接受全身性皮质激素(> 5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治疗)治疗 SLE 或 LN 以外的疾病,例如急性哮喘、炎症性肠病
  • 受试者正在接受全身性皮质激素治疗 SLE 或 LN,如果在随机化前 4 周内平均剂量超过 15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治疗)或在随机化前 1 周内平均剂量超过 30 mg/天,则将其排除。
  • 对于在筛选前 2 个月以上肾组织活检(确认为 III 或 IV 型狼疮肾炎(+/-V 型))的受试者:在随机化前 2 周内接受总剂量超过 1000 mg 等效剂量的静脉甲泼尼龙冲击治疗(累积剂量)
  • 筛选前 1 年内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 氮芥、苯丁酸氮芥、长春新碱、丙卡巴肼、依托泊苷、阿巴西普;
  • 筛选访视前 5 个半衰期内或 30 天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其他试验性药物(不包括生物制剂)。
  • 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抗 TNF 治疗、IL-1 受体拮抗剂、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血浆置换、任何试验性的非生物药物
  • 患有重度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狼疮(包括癫痫发作、精神病、皮质激素诱导的精神病、器质性脑综合征、脑血管意外(CVA)、脑炎或 CNS 血管炎),在筛选前 60 天内需要治疗干预
  • 筛选时有肝脏疾病,例如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定义为 HBsAg 阳性或 HCV RNA 阳性),或肝功能检查异常指示存在肝脏疾病或肝损伤:
  • ALT、GGT、碱性磷酸酶的任何单一参数不得超过 3 × 正常值上限(ULN)
  • 有 HIV、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史,或 HIV、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测阳性并经血清学检测证实
  • 任何可能干扰患者参与研究的医学状况
  • 受试者目前有活动性或潜伏性 TB 的临床、放射学或实验室证据;筛选前 2 年内有活动性 TB 史(即使接受治疗);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并基于适当的评价,认为受试者有 TB 再激活的风险,这会妨碍常规的免疫抑制治疗
  • 伴随重大的共存病,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参加研究的晚期心脏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V 级)、重度肺部疾病(如重度肺性高血压(世界卫生组织(WHO)IV 级))或肝脏疾病(如活动性肝炎)
  • 所有接受移植的患者(任何实体器官移植,包括骨髓移植)
  • 在过去 5 年内在任何器官系统中有恶性肿瘤史(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无论是否接受治疗,无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 对任何研究药物或其辅料或对化学类别相似的药物有超敏反应史
  • 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内因感染出现发热 ≥ 38°C(100.4°F)
  • 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白细胞(WBC)计数 < 2.0 x 10^3/μ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 < 1.0 x 10^3/μL
  • 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有活动性全身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 由荚膜微生物(如脑膜炎球菌、肺炎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复发性侵袭性感染史
  • 在筛选前 30 天内接受任何活疫苗
  • 既往曾使用 iptacopan,或既往曾入组任何其他 iptacopan 临床试验(期间服用过研究药物,包括匹配的安慰剂)
  •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妊娠是指女性受孕后直至妊娠终止期间的状态,可经 hCG 实验室检查阳性证实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能够怀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她们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以及在停用试验药物后 4 周内(或在其他研究方案中规定接受的药物(泼尼松、MMF 或 MPS)的标签所要求的更长时间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 ? 完全禁欲(如果这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 在接受试验药物前至少 6 周之前接受了女性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子宫全切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如果仅接受卵巢切除术,则必须通过跟踪评估激素水平来确认女性的生殖状态。
  • ? 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 6 个月进行)。对于参加研究的女性受试者,切除输精管的男性伴侣应是该受试者的唯一伴侣。
  • ? 屏障避孕法:避孕套或闭塞帽(隔膜或宫颈 / 穹窿帽)。对于英国:使用杀精泡沫 / 凝胶 / 薄膜 / 乳膏 / 阴道栓剂。
  • ? 使用口服药物(雌激素和孕激素)、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法或其他等效(失败率 < 1%)的激素避孕法,例如激素阴道环或透皮激素避孕法或置入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
  • ? 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药,女性应在接受试验药物前应稳定服用相同避孕药至少 3 个月。
  • 如果女性已自然(自发性)闭经 12 个月并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年龄相符,且具有血管舒缩症状史),或至少 6 周前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子宫全切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则认为该女性已绝经或已无生育能力。如果只接受了卵巢切除术,则只有通过激素水平随访评估确认了该女性的生殖状态,才能认为其没有生育能力。
  • 如果当地法规中的避孕方法与上文所列方法存在偏差,则以当地法规为准,并将在 ICF 中进行描述。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完全肾脏缓解(CRR)且无肾病复发的患者比例

时间窗: 第 24 周

次要结局

  • 达到 CRR 或部分肾脏缓解(PRR)且无肾病复发的患者比例(第 24 周)
  • 达到 CRR/ CRR 或 PRR 且无肾病复发的患者比例(第 52 周)
  • UPCR 与基线相比降低≥25%且无肾病复发的患者比例(第 24 周)
  • 肾病复发频率(第 24 周至第 52 周)
  • FACIT-疲劳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第 24 周至第 52 周)
  • SLEDAI-2K 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第 24 周至第 52 周)
  • BILAG-2004 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第 24 周至第 52 周)
  • 24h UPCR 相较基线值的对数转换比值(第 24 周)
  • 安全性终点(包括不良事件 / 严重不良事件、安全性实验室参数、生命体征)(直至 52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诺华医学热线(临床登记)

Novartis Pharma AG/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Novartis Pharma Produktions GmbH

研究点 (32)

Loading locations...

相似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