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400087910尚未招募2 期
抗 PD-1 和 VEGF 双特异性抗体 AK112 联合依托泊苷和卡铂一线治疗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的 II 期临床研究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康方赛诺医药有限公司
- 试验地点
- 1
- 主要终点
-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估抗 PD-1 和 VEGF 双特异性抗体 AK112 联合依托泊苷和卡铂一线治疗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的初步抗肿瘤活性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 •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男女不限。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 0 或 1。
- •按照美国退伍军人肺癌协会(VALG)分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的 ES-SCLC。
-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治疗的受试者;或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限期小细胞肺癌的根治性放化疗治疗,但疾病进展发生至末次治疗时间>6 个月以上的 ES-SCLC 受试者。
- •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脑转移灶不可作为靶病灶。
- •良好的器官功能,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标准:(1)血液学(开始治疗前 7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109/L(1,500/mm3);b. 血小板计数(PLT) ≥ 100×109/L(100,000/mm3);c. 血红蛋白(HB) ≥ 90 g/L。(2)肾脏: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50mL/min;b. 尿蛋白 < 2+ 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 1.0 g。(3)肝脏:a. 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ULN;b. 丙氨酸转氨酶(ALT)、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 ≤5×ULN;c. 血清白蛋白(ALB)≥28g/L。(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5)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 120 天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对于伴侣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 120 天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为混合 SCLC 和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分。
- •2.除小细胞肺癌以外,受试者在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 •3.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4.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或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治疗。
- •5.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 / 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不可逆且不影响安全性评估等毒性除外。
- •6.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
- •7.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 ≥ 1 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首次给药前 10 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血小板或抗凝治疗。
- •8.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 •9.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 / 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 •10.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可以入组。
- •11.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 •12.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 •13.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14.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排除角膜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5.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 •16.存在其他严重或无法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并发重度感染(如: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或在筛选期间 / 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或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的手术治疗(活检手术除外)。2)患有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符合 HBV DNA ≤1000 IU/mL 允许入组。已治愈的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HCVAb 阳性且 HCV RNA 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入组)。3)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如痰结核菌检查、胸片等);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4)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深静脉血栓及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心力衰竭;存在需要长期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动患者;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事件(CVA);既往患有心肌炎或心肌病病史。5)经充分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者舒张压≥100 mmHg),或有发生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的病史。6)无法控制的高钙血症(钙离子>1.5 mmol/L 或钙>12 mg/dL 或校正血清钙 > ULN), 或需要持续性双膦酸盐治疗的症状性高钙血症。7)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 / 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
- •17.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18.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19.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 •20.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次要结局
- 安全性
- 疾病控制率
- 至缓解时间
- 缓解持续时间
- 无进展生存期
- 总生存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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