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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21212
CTR20221212已完成2 期

西奥罗尼胶囊治疗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或不可手术切除的软组织肉瘤的开放、多中心、II 期临床试验

未提供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0 人开始时间: 2022年6月15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30
试验地点
9
主要终点
12 周的 PFS 率(PFR12w):接受药物治疗后第 12 周时没有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依据 RECIST1.1 标准)或任何原因引起死亡的受试者比例。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探索西奥罗尼单药在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或不可手术切除的软组织肉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次要目的:探索西奥罗尼单药在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或不可手术切除的软组织肉瘤患者中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探索潜在生物标志物与初步疗效的关系。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主要目的
探索西奥罗尼单药在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或不可手术切除的软组织肉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75 周岁(含临界值),性别不限;
  • 经病理学确诊的所有晚期或不可手术切除的软组织肉瘤,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主要包括脂肪肉瘤、平滑肌肉瘤、滑膜肉瘤、未分化多形性肉瘤 / 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纤维肉瘤、透明细胞肉瘤、血管肉瘤、上皮样肉瘤、恶性外周神经鞘膜瘤、未分化肉瘤、尤文氏肉瘤、横纹肌肉瘤、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肌纤维母细胞肉瘤、恶性孤立性纤维瘤、放疗后肉瘤等(除外胃肠间质瘤等)。无标准治疗方案的病理亚型可以接受一线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恶性外周神经鞘膜瘤、透明细胞肉瘤、上皮样肉瘤、高分化 / 去分化脂肪肉瘤、放疗后肉瘤等;
  • 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放疗或局部区域治疗的病灶必须有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方可视为靶病灶;
  • 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 80 g/L(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学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纠正治疗的药物);
  • b) 血生化: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1.5×ULN,AST、ALT≤2.5×ULN(若肝转移,则≤5×ULN);
  • c)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 1.5(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抗凝治疗,除外给予稳定剂量的预防性抗凝治疗)。
  •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筛选期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症状和 / 或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需要激素治疗的 CNS 转移,或病灶累及脑干或软脑膜;
  •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围或经研究者判断试验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犯重要血管而引起大出血的患者;
  • 筛选期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
  • 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 5 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 既往接受过 Aurora 激酶抑制剂或 VEGF/VEGFR 抑制剂治疗如舒尼替尼、贝伐珠单抗、阿帕替尼、恩度、培唑帕尼、瑞戈非尼、乐伐替尼等(对于适合安罗替尼治疗的患者,仅允许因各种原因不能接受安罗替尼者入组本研究,而既往已经接受过安罗替尼的患者禁止入组本研究);
  •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使用过放射治疗、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 对试验药物任一成份或赋形剂过敏者或有禁忌证者;
  •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使用过试验性用药或器械;
  •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筛选时存在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等;
  • 筛选期原治疗毒性尚未恢复,仍有符合 CTCAE 5.0 标准的 1 级以上的毒性反应(脱发除外)
  •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 a)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 6 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b) 有原发性心肌病病史(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 c) 有临床意义的 QTc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 QTc 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 d) 筛选期有症状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
  • e) 首次服药前 14 天内,有同时使用≥3 种抗高血压药物成分的治疗记录,或筛选期收缩压≥140 mmHg 和 / 或舒张压≥90 mmHg(静息状态下,每次间隔约 5 分钟,连续测量 3 次,取平均值);
  • f) 既往发生过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 g) 筛选期有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的心血管疾病。
  • 筛选期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存在间质性肺病或肺纤维化或需要治疗的肺部炎症,或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有接受口服或静脉注射类固醇治疗的肺炎病史;
  • 筛选期存在明显的胃肠道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小肠切除术后等),或全胃切除,或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 / 或瘘管病史;
  • 筛选期尿常规检查尿蛋白≥2+时,必须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如定量尿蛋白≥ 1g/24 h 不能入组;
  • 首次用药前 2 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或筛选期正在服用抗凝药物(如华法林、苯丙香豆素,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等),或者筛选期研究者判断存在高危出血风险(如有出血危险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阳性不能排除胃肠道出血、间歇性咯血等);
  •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或脑血管意外等血栓事件(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由研究者评估确定是否可以入组);
  • 筛选期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静脉输注)的活动性感染;
  • 筛选检查 HIV 抗体阳性;
  • 筛选检查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伴有病毒复制阳性,丙肝抗体(HCV-Ab)阳性伴有病毒复制阳性。(注:优先定性检测,有需要时进行病毒复制的定量检测);
  • 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 吸毒、长期酗酒以致影响试验结果评价的患者;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试验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避孕的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且未接受过成功的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如果伴侣为育龄妇女,受试者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如:伴随疾病、伴随治疗或任何实验室检查异常等可能干扰试验疗效和安全性结果的评估。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12 周的 PFS 率(PFR12w):接受药物治疗后第 12 周时没有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依据 RECIST1.1 标准)或任何原因引起死亡的受试者比例。

时间窗: 每 6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估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PFS):从首次用药开始,至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依据 RECIST1.1 标准)或任何原因引起死亡的时间长度(以先发生者为准)。PFS 数据收集至本方案规定的试验结束时间为止。(每 6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估)
  • 缓解持续时间(DOR):依据 RECIST1.1 标准,第一次出现缓解(CR 或 PR,以先出现者为准)到第一次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或任何原因引起死亡的时间长度。(每 6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估)
  • 客观缓解率(ORR):依据 RECIST1.1 标准,疗效反应达到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的受试者之和占分析集总人数的比例。(每 6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估)
  • 疾病控制率(DCR):依据 RECIST1.1 标准,疗效反应达到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和疾病稳定(SD,至少在计划的首次疗效评估时达到 SD)的受试者占分析集总人数的比例。(每 6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估)
  • 总生存期(OS):从首次用药开始,至因任何原因引起死亡的时间。OS 数据收集至本方案规定的试验结束时间为止。(试验结束)
  • 安全性指标:不良事件的频率及严重程度、各项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指标的变化。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 CTCAE 5.0 标准判断。(每 3 周进行一次)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王欣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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