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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102672
ChiCTR2500102672尚未招募不适用

一项在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参与者中通过递升式给药的方式,评估 PIT565 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 Ib 期、开放标签、剂量递增研究

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12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不适用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2
主要终点
存在 / 不存在不良事件(AE)和治疗相关 AE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评估 PIT565 在 SLE 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确定 PIT565 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 PIT565 的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获得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 2.男性和女性患者,筛选时年龄为 18 至 75 岁,至少在筛选前 24 周根据 2019 ACR/EULAR 标准(Aringer et al 2019)诊断为 SLE;
  • 3.在筛选前任何时间记录到以下一种或多种 SLE 自身抗体:ANA ≥ 1:80;或抗 dsDNA 高于正常值上限(ULN);或抗 Sm 高于 ULN;
  • 4.活动性 SLE 疾病,筛选时满足 SLEDAI-2K ≥ 6,和 / 或 SLEDAI-2K ≥ 4 且至少符合一项临床标准;
  • 5.对以下几类 SLE 治疗无反应(即尽管接受了治疗,但仍有上述活动性疾病):口服糖皮质激素和抗疟药,和 / 或至少一种免疫抑制剂(包括甲氨蝶呤、硫唑嘌呤、霉酚酸酯、环磷酰胺或钙调磷酸酶抑制剂),和 / 或至少一种生物制剂(包括贝利尤单抗、阿尼鲁单抗或利妥昔单抗),除非有禁忌症或因不耐受或毒性而停药;
  • 6.至少在首次给药前 2 周进行预防肺炎球菌、流感和 COVID-19 感染的免疫接种;
  • 7.能够与研究者良好沟通,理解研究并愿意遵守研究要求(例如,第 5.3 节中规定的生活方式考虑事项);

排除标准

  • 1.筛选时存在重度 SLE 相关器官损伤或危及生命的疾病;
  • 2.筛选期间需要立即治疗的任何急性、重度狼疮相关急性发作,如急性中枢神经系统狼疮(如精神病、癫痫)或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
  • 3.存在重度狼疮肾病,定义为筛选时蛋白尿加重或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恶化,研究者认为需要免疫抑制诱导或维持治疗;
  • 4.使用以下禁用药物:
  • (1)筛选前 6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接受过任何抗 CD19 或抗 CD20 治疗或任何 B 细胞清除治疗,如贝林妥欧单抗、利妥昔单抗、奥瑞珠单抗或奥法妥木单抗;
  • (2)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 30 mg/天泼尼松当量的糖皮质激素(如果首次给药前≥ 4 周接受≤ 3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稳定给药,则允许使用)。此项不适用于预先用药(地塞米松 16 mg 或泼尼松 100 mg);
  • (3)筛选前 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使用环磷酰胺;
  • (4) 筛选前 4 周内或筛选期间使用 JAK、Bruton 酪氨酸激酶或酪氨酸激酶 2 抑制剂,包括巴瑞替尼、托法替布、乌帕替尼、非戈替尼、伊布替尼或非奈布替尼;
  • (5)筛选前 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接受过任何生物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贝利尤单抗、阿尼鲁单抗、乌司奴单抗、司库奇尤单抗或阿塞西普; (6) 给药前 2 个月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7)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至末次给药后 6 周内接受 IVIG 输注预防感染;
  • (1) 筛选前 6 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或卒中。
  • (2)有临床意义且 / 或未受控制的心脏病(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 2 级))、未受控制的高血压;
  • 6.任何以下心律失常或 ECG 异常:
  • (1)伴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和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且未安装起搏器
  • (2) 家族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病史或已知的尖端扭转型室速家族史
  • (3) 筛选时静息 QTcF ≥ 450 ms(男性)或≥ 460 ms(女性)
  • (4) 使用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除非可在研究期间永久停用;
  • 7.筛选时出现以下实验室检查值的患者:
  • (1) 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类似机构标准)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45 mL/min
  • (2)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0 × ULN
  • (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0 × ULN
  • (4) 总胆红素 > 1.5 × ULN(对于 Gilbert 综合征患者,如果其总胆红素> 3.0 × ULN 且直接胆红素> 1.5 × ULN,则排除)
  • (5)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0 × 109/L
  • (6) 血小板 < 50 × 109/L
  • (7)血红蛋白 < 8 g/dL
  • (8) B 细胞计数< 10 个细胞/μL;
  • 8.在研究治疗之前 ≤ 2 周开始造血集落刺激生长因子(例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M-CSF)、促血小板生成素类似物或红细胞生成刺激剂治疗。如果在研究治疗之前> 2 周开始使用促血小板生成素类似物或红细胞生成刺激剂,且患者使用稳定剂量,则可维持该治疗。不允许使用 GM-CSF,因为可能加重 CRS;
  • 9.如果入组时间在使用其他试验药物的 5 个半衰期或 30 天内,或在至预期药效学效应恢复至基线前(以较长者为准),或在当地法规要求的更长时间内使用了其他试验药物;
  • 10.有记录的可能干扰患者参加试验的持续药物滥用或酒精滥用;
  • 11.对任何研究治疗或其辅料或相似化学类别的药物(预先用药、托珠单抗和单克隆抗体)有超敏反应史;
  • 12.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任何严重感染发作:筛选前 8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住院治疗;筛选前 8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或抗感染用药);筛选前 2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口服抗生素治疗(或抗感染用药);
  • 13.筛选前 1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通过临床证据、影像学检查或实验室检查阳性(例如血培养、DNA/RNA PCR,如 COVID-19 等)证实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机会性、慢性或复发性感染(包括 HIV、HBV、HCV 和 TB);
  • 14.过去 5 年内有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或任何已知恶性肿瘤病史或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病史(已经过治疗且过去 3 个月内无复发证据的基底细胞癌或光化性角化症、已切除的宫颈原位癌或非侵袭性恶性结肠息肉除外);
  • 15.筛选前 8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
  • 16.筛选前 4 周内发生过≥ 2 级血栓栓塞事件;
  • 17.可能干扰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严重医学疾病;
  • 18.任何导致无法依从治疗或知情同意的精神疾病或残疾;
  • 19.任何神经系统疾病(癫痫、轻瘫、失语、卒中、重度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综合征或精神病、格林巴利综合征(GBS)、肌萎缩侧索硬化(ALS)、大脑水肿或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PRES));
  • 20.存在发生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或需要血浆分离、IV 免疫球蛋白或急性血液制品输注的任何疾病的高风险;
  • 21.妊娠或哺乳期(母乳喂养)女性;
  • 22.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能够怀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其在研究治疗期间和 PIT565 给药后 6 个月内或直至 B 细胞恢复前(以两个选项中时间最长者为准)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 (1) 完全禁欲(如果符合参与者的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注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宫颈粘液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2) 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 6 周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全子宫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如果只接受了卵巢切除术,则只有通过激素水平随访评估确认了该女性的生殖状态,才能认为其没有生育可能。
  • (3) 在筛选前至少 6 个月对女性参与者的男性伴侣进行男性绝育(输精管切除术)。
  • (4) 使用口服药物(雌激素和孕激素)、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或置入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或其他等效(失败率< 1%)激素避孕法,例如激素阴道环或经皮激素避孕药。 如果使用激素避孕药,则女性应在接受研究治疗之前稳定使用相同方法至少 3 个月。 如果当地法规中的避孕方法比上文所列方法更严格,则以当地法规为准,并将在 ICF 中进行描述。 如果女性已自然(自发性)停经 12 个月并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与年龄匹配的血管舒缩症状史),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如果女性已绝经或在研究入组前至少 6 周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全子宫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则认为其无生育可能。如果只接受了卵巢切除术,则只有通过激素水平随访评估确认了该女性的生殖状态,才能认为其没有生育可能;
  • 23.从入组至 PIT565 给药后 6 个月期间,不愿意在性交过程中使用避孕套的有性生活的男性。所有有性生活的男性参与者须使用避孕套,以避免伴侣受孕,并防止通过精液将研究治疗药物传递给其伴侣。输精管切除的男性也需要使用避孕套。此外,男性参与者不得捐献精子;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存在 / 不存在不良事件(AE)和治疗相关 AE

时间窗: 签署知情同意书后

生命体征、实验室参数和 ECG 评价较基线的变化

时间窗: 筛选期-治疗结束

存在 / 不存在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时间窗: 首次给药后至第 29 天

存在 / 不存在严重不良事件(SAE)

时间窗: 签署知情同意书后

次要结局

  • 基线时和随时间推移存在 / 不存在抗药抗体(ADA)(P1D1、P2D1、P3D1、FU2-FU5、FU7、EOS)
  • PIT565 的血清浓度和推导的 PK 参数(例如 Cmax、AUC)(在两次递增剂量和全剂量给药后的规定时间(第 1 天至第 4 天;第 8 天至第 11 天;第 15 天至第 18 天)采集。)

研究者

发起方
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研究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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