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11203招募中1 期
IMM2510 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队列扩展的 I 期临床研究
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1年6月15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招募中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22
- 主要终点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特性、以及与基线比较实验室检查结果、体格检查、心电图以及生命体征的改变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1.主要目的: 1)评估 IMM2510 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 II 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2.次要目的: 1)评估 IMM2510 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评价 IMM2510 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抗肿瘤活性; 3.探索性目的: 1)评价 IMM2510 治疗晚期实体肿瘤后的免疫原性; 2) 探索 IMM2510 治疗晚期实体肿瘤药物效应指标的变化特征; 3)探索肿瘤的生物标志物与 IMM2510 的临床有效性的相关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Interventional
- 主要目的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 •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
- •队列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不可切除 / 复发转移软组织肉瘤,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ASPS)、滑膜肉瘤(SS)、平滑肌肉瘤(LMS)、多形性未分化肉瘤(UPS)等;
- •队列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其他选定晚期实体瘤;
- •至少存在 1 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参照 RECIST 1.1 标准),定义为影像学(CT/MRI)可测量的非淋巴结病灶的最长径 ≥ 10 mm 或者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的短径 ≥ 15 mm;剂量递增阶段允许至少存在 1 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 •预计生存期 ≥ 3 个月;
- •ECOG 评分为 0 或 1 分;
- •器官或骨髓功能必需满足下列标准:
- •a. 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红蛋白≥90 g/L;血小板计数≥100×109/L;
- •b. 血清总胆红素 ≤ 1.5×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证实患有 Gilbert 综合征);研究者判断由于无肝转移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若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 和 AST ≤ 5.0×ULN;
- •c.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除非接受华法林治疗);口服抗凝治疗 2 周剂量稳定,如果口服华法林,患者的 INR 必需 ≤ 2.5,且无出血现象;
- •d. 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尿蛋白< 2+ 或 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 1.0 g
- •e.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既往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1 级[采用 NCI CTCAE 5.0 分级标准](脱发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 2 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患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 •队列 3 肺鳞癌患者需额外满足以下条件:
- •既往经 PD-1 或 PD-L1 免疫治疗、含铂双药化疗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
- •基因检测结果显示 EGFR 野生型且 ALK 融合基因阴性;
- •受试者需提供满足本研究要求的包含:EGFR、ALK 等完整数据和 PD-L1 表达水平的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不符合本研究要求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则需提供约 13 张存档或新鲜染色的 FFPE 病理切片用于 NGS 基因检测和 PD-L1 表达检测。
排除标准
-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 经治疗的脑转移的患者(如手术、放疗),且治疗后稳定至少 2 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无新发转移病灶或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研究药物给药前≥3 天停药皮质类固醇激素;b. 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且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
- •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的受试者,除非受试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 2 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 •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受试者。但以下疾病除外,允许入组:
- •?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 •?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治疗者;入组前 2 天之内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管,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 / 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 QTcF 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入组前 12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 •入组前 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a.侵犯血管或重要器官(如心脏、气管、食管、中央支气管等),b.瘤内坏死或空洞,或包绕重要器官或大血管(如肺动脉主干、肺静脉主干、主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上腔静脉等),且研究者判定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 •入组前 2 个月内发生明显咯血(定义为≥2.5ml 的新鲜血液或凝血块);
- •既往有消化道穿孔、消化道瘘、消化道梗阻史(包括需肠外营养的不完全性肠梗阻);入组前 6 个月内有急性消化道出血史;入组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广泛肠切除;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其他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
- •正在使用治疗性抗凝或抗血小板药物;
- •目前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受试者;
-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 •入组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天的强的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 •入组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 2 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 2 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 •器官移植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疾病史,或者其它获得性或者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DNA ≥ 200 IU/mL 或者≥ 1000 拷贝/mL;丙肝(HCV)核糖核酸(RNA)呈阳性;
- •给药前 4 周、治疗期间至最后一次给药 30 天内预期会给予减毒疫苗;
- •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 / 单克隆抗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毒性,导致永久停药者;
- •既往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依从性差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特性、以及与基线比较实验室检查结果、体格检查、心电图以及生命体征的改变
时间窗: 整个治疗期内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率和特性
时间窗: 剂量递增阶段给药后 28 天内
最大耐受剂量(MTD)及队列扩展期推荐剂量(RDE)
时间窗: 剂量递增阶段 DLT 观察期内
2 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时间窗: 治疗后的 4-10 周,综合安全性,有效性、药代动力学数据确定 2 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PK)参数包括:Cmax、Tmax、AUC0-tlast,AUC0-inf、t1/2、CL、Cmin,ss、Cmax,ss、Cav,ss、AUC0-tau、Tmax、CLss 和 t1/2 等。(剂量递增阶段第 1,2 疗程的第 1,2 次给药前后,第 3-n 疗程第 1 次给药前后;剂量扩展阶段第 1 疗程第 1,第 2 次给药前后,第 2-n 疗程第 1 次给药前后。)
- 客观缓解率(ORR)(首次给药直至首次给药后 8 周)
- 缓解持续时间(DOR)(达到治疗有效标准起直至首次明确复发或 PD)
- 疾病控制率(DCR)(经治疗后获得缓解(PR+CR)和病变稳定(SD)的病例数占可评价例数的百分比,至少维持 4 周)
- 无进展生存期(PFS)(ORR 评估结束后发生 PD)
研究者
研究点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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