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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1652
CTR20211652进行中(未招募)2 期

评价 SG001 联合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治疗铂耐药复发上皮性卵巢癌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一项多中心、随机、对照、开放的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26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26 人开始时间: 2021年7月23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26
试验地点
26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ORR,由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估)。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 SG001 联合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治疗铂耐药复发上皮性卵巢癌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价 SG001 联合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治疗铂耐药复发上皮性卵巢癌的其他有效性指标(PFS、DCR、OS)。 2、 评价 SG001 联合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治疗铂耐药复发上皮性卵巢癌受试者的安全性,为后续研究推荐联合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Female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 18~75(含)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女性受试者。
  • 必须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腹膜癌,FIGO II-IV 期受试者。
  • 铂耐药复发(定义为末次含铂化疗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且非铂难治(定义为初次含铂化疗后 4 周内疾病进展)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最多三线含铂系统化疗、最多二线无铂系统化疗(注:铂耐药复发后,应用 PARP 抑制剂的治疗计为一线;但如果是应用 PARP 抑制剂作为维持治疗,则不计入线数)。
  • 受试者需提供足够的质量合格的 FFPE 肿瘤组织标本或切片,用于 PD-L1 检测。(注:若某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肿瘤组织切片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共同评估后决定是否入组)。
  • 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 RECIST 1.1 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
  • ECOG 体能状态评分:0 或 1 分。
  • 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
  • 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以及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细胞数):
  • a )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1.5×109/L;
  • b )血小板计数 PLT ≥75×109/L;
  • c )血红蛋白 HGB ≥9 g/dL;
  • d )血清肌酐 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50mL/min;
  • e )总胆红素 TBIL ≤1.5×ULN(具 Gilbert’s 综合征受试者可放宽至 3×ULN);
  • f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SGPT)和天冬门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SGOT) ;≤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
  • g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使用抗凝药物或其他影响凝血功能的药物纠正,除外因受试者疾病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的情况)。
  • 以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副反应,则需要恢复至≤1 级(CTCAE 5.0)(除残留的脱发效应、疲劳)后才可入组。
  •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对单克隆抗体制剂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史和无法控制的过敏性哮喘史。
  • 未经治疗的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经治疗但仍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与中枢神经系统治疗有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筛选前至少 2 周内神经系统症状稳定或改善者可以入选)。
  • 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者。
  •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进一步入组筛选:控制良好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 基线心脏射血分数低于 50%或正常值下限;具有临床意义 QTc 间期延长病史(男性>450ms,女性>470ms);既往应用蒽环类药物引起心脏病变者;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者,例如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 2 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既往 3 个月内的心肌梗死、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的心绞痛。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动 / 静脉血栓事件(如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曾患间质性肺病(由放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
  • 曾接受过任何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 药物(包括 PD-1、PD-L1、PD-L2、CTLA-4、OX40、C137 抑制剂等)。
  •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性不良事件(immune-related AE)CTCAE 5.0 等级评分≥ 3 级者。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56 天内使用过放射药剂(锶、钐等)者。
  • 首次给药前 28 天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免疫治疗、大分子靶向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者;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和口服氟尿嘧啶类治疗者;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 C 和亚硝基脲者。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者。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出现任何需要通过静脉滴注进行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 NMPA 批准的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相关功能主治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 / 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 / 胶囊、消癌平片 / 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或者病历中明确记录以抗肿瘤目的的中草药治疗者。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血或成分血输血者。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因某种状况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自上一次临床研究末次治疗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并使用了研究药物者(参加一项研究的总生存随访期除外)。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及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 / 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定量检测值>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肝病毒 RNA 定量>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
  • 筛选前 5 年内存在发生进展或需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治疗充分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已治愈的原位癌,如乳腺原位癌等)。
  • 其他可能会导致增加研究用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影响试验依从性等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 曾使用多柔比星脂质体者。
  • 曾使用过其他蒽环 / 蒽醌类药物(包括非多柔比星脂质体),经换算总累积剂量相当于多柔比星≥300mg/m2,或既往应用蒽环类药物引起心脏病变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ORR,由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估)。

时间窗: 每 8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至疾病进展、失访、死亡、更换治疗方案(以先发生者为准)

客观缓解率(ORR,由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估)。

时间窗: 每 8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至疾病进展、失访、死亡、更换治疗方案(以先发生者为准)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控制率(DCR)、总生存期(OS)。(每 8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至疾病进展、失访、死亡、更换治疗方案(以先发生者为准))
  • 根据 NCI-CTC AE V5.0,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s)的数量,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自签署知情同意至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 / 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前(以先发生为准),)
  • 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控制率(DCR)、总生存期(OS)。(每 8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至疾病进展、失访、死亡、更换治疗方案(以先发生者为准))
  • 根据 NCI-CTC AE V5.0,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s)的数量,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自签署知情同意至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 / 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前(以先发生为准),)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翟蓓蓓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研究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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