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临床试验/CTR20130982
CTR20130982已完成3 期

评估本品对接受调脂药物治疗的高胆固醇血症或低 HDLC 患者的有效性与耐受性的国际多中心研究

未提供15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32 人开始时间: 2014年10月22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32
试验地点
15
主要终点
1. 评价与安慰剂相比,服用 anacetrapib 100 mg 24 周对于 LDL﹣C 血浆浓度(BQ 法)的有效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在已接受适当剂量他汀类药物、可以伴或不伴其他调脂药物治疗的高胆固醇血症患者中评估 MK0859 的调脂疗效和安全性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在访视 1 时,如果患者符合下列标准,将有资格进入访视 2:
  • 患者为男性或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18 岁且≤80 岁(或根据当地法规的最大年龄)。
  • 女性患者不应当有生育能力。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是指:1)处于自然绝经期,即年龄为 46 岁或以上,且 a)自然闭经 12 个月或 b)自然闭经 6 个月,且血清 FSH 浓度在绝经后的范围内(由中心实验室测定),2)双侧卵巢切除术后 6 周、伴或不伴子宫切除术,或 3)双侧输卵管结扎。
  • 根据筛选时的 NCEP ATP III CHD 风险分类,患者需要满足下列标准之一(有关风险类别的详细定义,见附录 6.7):
  • 根据研究者的建议,患者正在接受适当剂量的他汀类药物±其它 LMT 治疗,且当前的治疗不能使其实现 LDL-C 的目标。注:在访视 1 之前,必须已稳定使用调脂治疗方案至少 6 周。预期患者将根据所在地区的他汀药物使用说明书,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他汀类药物。
  • 患者为本试验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另提供对未来生物医学研究的知情同意。但受试者可仅参加主试验而不参加未来生物医学研究。
  • 在访视 3 时,如果符合下列标准,则患者可视为合格,进入随机分组。
  • 在单盲安慰剂导入期,患者对试验药物的依从性大于 75%,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在额外咨询后,患者的依从性有所改善。

排除标准

  • 患者既往已参加过了一种 CETP 抑制剂的试验。
  • 患者为纯合子性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
  • 患者的 TG > 600 mg/dL(6.78 mmol/L)。
  • 患者的肌酸磷酸激酶 (CPK) >2 倍正常范围上限 (ULN) [根据中心实验室的参考范围]。
  • 患者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2 倍正常范围上限 (ULN))[根据中心实验室的参考范围]。
  • 患者患有重度慢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纽约心脏学会(NYHA)分级的 III 或 IV 级。
  • 患者患有未得到控制的心律失常、MI、PCI、CABG、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在访视 1 之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中风。
  • 患者有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如下:坐位舒张压 ≥100 mmHg 或坐位收缩压≥160 mmHg (非糖尿病患者)。或 坐位舒张压≥90 mmHg 或坐位收缩压≥150 mmHg (糖尿病患者)。
  • 患者患有已知可影响血脂或脂蛋白、未得到控制的内分泌或代谢疾病(即高脂血症的继发原因)。注:对于确定为无甲状腺机能减退或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状、促甲状腺素(TSH)数值超过中心实验室界定的正常范围的患者,在研究者和研究项目医生审查后,如果认为患者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激素升高或缺乏,允许其参加试验。
  • 患者患有活动性或慢性肝胆、肝脏或胆囊疾病。注:对于有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或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患者,如果 ALT 和 AST 处于试验方案规定范围内,允许这些患者参加试验。
  • 根据 4 变量 MDRD (肾病膳食调整)公式,eGFR <30 mL/min/1.73m2,患有肾病综合征或其它具有临床意义的肾病的患者。
  • 患者有精神失常病史、过去 5 年内有药物 / 酒精滥用史,或患有未充分控制的、不稳定的严重重精神疾病。
  • 患者有回肠旁路、胃旁路病史,或与吸收不良相关的其它显著病症。
  •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患者(根据病史评估)。
  • 在签署知情同意的 5 年内,患者有恶性肿瘤史,但除外已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原位宫颈癌。
  • 在签署知情同意的 8 周内,患者有过献血或捐献成份血或进行过静脉放血>300 mL,或计划在预定的试验期间献血(或成份血)250 mL 或输入血液制品。
  • 病史或现有证据表明,患者存在可能混淆试验结果或影响患者参与试验全过程的任何病症、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情况,以至于患者参加本试验不符合患者可获得最佳利益的要求 。
  • 患者目前正在服用 CYP3A4 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环孢菌素、伊曲康唑或酮康唑、红霉素、克拉霉素、或泰利霉素、奈法唑酮、蛋白酶抑制剂、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利福布汀、利福平、圣约翰草)或在访视 1 前 3 周内终止上述药物治疗。此外,禁止每日饮用 1 升以上的西柚汁。
  • 患者目前正在参加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 3 个月之内参加过使用研究性化合物或器械开展的研究。
  • 患者每天饮用的酒精饮料>2 份。
  • 患者正在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注: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作为脑垂体 / 肾上腺疾病的替代治疗是本试验所允许的;但在访视 1 前,患者必须已接受至少 6 周的稳定方案治疗。
  • 患者正在服用全身性同化激素类药物。有关排除伴随药物的详细描述,见附录 6.10。注:如果患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超出了该试验方案中规定的范围,根据研究者的决定,进行一次重复检查,仅在复查结果符合标准时,患者才能继续参与本试验。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1. 评价与安慰剂相比,服用 anacetrapib 100 mg 24 周对于 LDL﹣C 血浆浓度(BQ 法)的有效性。

时间窗: 治疗 24 周后

2. 评价与安慰剂相比,服用 anacetrapib 100 mg 24 周对于 HDL﹣C 血浆浓度的有效性。

时间窗: 治疗 24 周后

3. 评价服用 anacetrapib 100 mg 24 周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时间窗: 治疗 24 周后

次要结局

  • 1. 评价与安慰剂相比,添加 anacetrapib 100 mg 治疗 24 周对于非 HDL﹣C 血浆浓度的有效性。(治疗 24 周后)
  • 2. 评价与安慰剂相比,添加 anacetrapib 100 mg 治疗 24 周对于 apo B 血浆浓度的有效性。(治疗 24 周后)
  • 3. 评价与安慰剂相比,添加 anacetrapib 100 mg 治疗 24 周对于 apoA﹣I 血浆浓度的有效性。(治疗 24 周后)
  • 4. 评价与安慰剂相比,添加 anacetrapib 100 mg 治疗 24 周对于 Lp(a)血浆浓度的有效性。(治疗 24 周后)
  • 5. 在实现 LDL﹣C 目标的低 HDL﹣C 患者中,评价 anacetrapib 100 mg 治疗 24 周后对 HDL﹣C 的影响。(治疗 24 周后)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郭佳

Merck Sharp & Dohme Corp./默沙东(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研究点 (15)

Loading locations...

相似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