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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2153
CTR20212153终止2 期

评价 HS-10342 片在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 阴性晚期乳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开放、单臂、多中心的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0 人开始时间: 2021年9月9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终止
入组人数
20
试验地点
4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 HS-10342 片在既往内分泌治疗失败的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 阴性(HR+HER2-)的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评价 HS-10342 片在既往内分泌治疗失败的 HR+HER2-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为 18 周岁及以上,75 周岁以下(18 周岁≤年龄<75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经病理学确诊的 HR+HER2-晚期乳腺癌,且不适合接受根治性切除或放射治疗。
  • 既往内分泌治疗失败,除外使用内分泌治疗药物 3 个月内进展。
  • 经一线化疗失败或不能耐受,除外针对转移性疾病使用超过 2 线化疗方案。
  • 根据 RECIST1.1 评估至少存在 1 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
  • 本人及其性伴侣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育龄期女性的血液妊娠检测结果阴性。
  •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既往使用过 CDK4/6 抑制剂治疗。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无法停止其他抗肿瘤治疗。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放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
  • 脑转移(除非无症状、病情稳定 4 周以上且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至少 2 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
  • 存在影响药物正常摄入、转运或吸收的胃肠道、肝、肾疾病或功能异常。
  • 给药前 1 个月内仍参与其他临床研究并且接受治疗者,或尚在其他研究药物末次治疗后的 5 个药物清除半衰期内。
  • 研究者判断其他不适合参加临床研究的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自 C1D1 起连续给药,前 12 个治疗周期内,每 2 个治疗周期(8 周±3 天),随后每 3 个治疗周期(12 周±3 天)进行 1 次疗效评估。终止治疗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生存随访。

次要结局

  • 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 (OS)(自 C1D1 起连续给药,前 12 个治疗周期内,每 2 个治疗周期(8 周±3 天),随后每 3 个治疗周期(12 周±3 天)进行 1 次疗效评估。终止治疗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生存随访。)
  • 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和导致退出研究的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及与研究药物的相关性 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ECG、LVEF、ECOG 体力状态评分(所有受试者第 1、2 治疗周期内每 2 周±3 天、第 3~12 治疗周期每 4 周±3 天,之后每 12 周±3 天进行安全性评价,直至末次给药后的第 28 天。)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李大桐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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