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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22224
CTR20222224进行中(未招募)3 期

一项评估瑞美吉泮治疗 ≥ 6 岁至 < 18 岁儿童和青少年偏头痛(有或无先兆)的疗效和安全性的 III 期、多中心、随机、双盲、成组序贯、安慰剂对照研究

未提供5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3 个国家目标入组 200 人开始时间: 2022年9月13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200
试验地点
57
主要终点
采用 4 分数字评定量表测量疼痛程度 [0=无,1=轻度,2=中度,3=重度],使用青少年人群(≥ 12 岁至<18 岁)中在双盲治疗给药后 2 小时报告无疼痛的受试者例数,评估疼痛消除作用。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通过测量给药后 2 小时的疼痛消除情况,评价 Rimegepant 相比安慰剂在青少年人群(≥ 12 岁至 < 18 岁)偏头痛急性期治疗中的疗效。 次要目的: 通过测量给药后 2 小时的疼痛消除情况,评价 Rimegepant 相比安慰剂在儿童和青少年(≥ 6 岁至 < 18 岁)合并人群偏头痛急性期治疗中的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通过测量给药后 2 小时的疼痛消除情况,评价 Rimegepant 相比安慰剂在青少年人群(≥ 12 岁至 < 18 岁)偏头痛急性期治疗中的疗效。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6岁(最小年龄) 至 18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a. 受试者必须能够与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沟通。
  • b.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告知书 (IAF),且受试者的父母 / 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法规)能够阅读并理解知情同意书 (ICF)。
  • c. 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已签署 IAF,且受试者的父母 / 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法规)已签署 ICF。
  • d. 受试者和受试者的父母 / 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法规要求)愿意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窗内参加预定的研究。
  • e. 受试者必须能够阅读并理解书面说明,且愿意在法定监护人的监督下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所有调查问卷。
  • a. 根据儿童偏头痛的 IHS 分类 ICHD-3 [21] 标准,受试者在筛选前的偏头痛史(有或无先兆)应 > 6 个月。受试者和 / 或受试者的父母 / 法定监护人可使用病历和通过回忆的方式核实病史。
  • b. 入组前 2 个月内,每月有 1~8 次中度或重度发作史。在未经治疗的情况下,曾有发作持续时间约 > 3 小时的病史。受试者和 / 或受试者的父母 / 法定监护人可使用病历和通过回忆的方式核实病史。
  • c. 如果在筛选访视前偏头痛预防性药物剂量已保持稳定至少 12 周且预计在研究过程中剂量不会改变,则允许使用此类药物的受试者继续接受此治疗。
  • i. 在单盲安慰剂和双盲治疗阶段,除 CGRP 拮抗剂 [生物制剂或小分子] 外,受试者可以继续服用一种可能具有偏头痛预防作用的药物。
  • ii. 禁止合并使用 CGRP 拮抗剂,如 Erenumab 或 Fremanezumab。
  • iii. 既往停用偏头痛预防性药物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访视前停药至少 90 天。
  • d. 要求受试者能够口述区分偏头痛和其他类型的头痛。
  • e. 在筛选和基线访视时,受试者的体重必须 > 15 kg。
  • f. 受试者的静脉通路必须可供采血。
  • g. 为了仍有资格进入双盲治疗阶段,受试者必须在单盲安慰剂阶段的给药后评估期使用 eCOA 手持设备完成 30 分钟时间点的评估。
  • a. 6 岁至 < 18 岁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不得年满 18 周岁)
  • b. 如果受试者是性生活活跃且有生育潜能的女性,则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请参见附录 4:避孕和屏障法指南
  • c. 如果研究参与者是至少年满 8 岁的女性(或据研究者判断具有生育潜能的更年幼女孩),则必须在筛选访视和基线时确认尿液妊娠试验(灵敏度至少为 25 IU/L 或等效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单位)结果为阴性。
  • d. 女性不得处于哺乳期。
  • e. 在医学或实验室评估中未发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对于有临床异常或实验室参数超出实验室正常参考范围的受试者,仅在研究者认为该结果无临床意义、不会引入其他风险因素且不会干扰研究程序的情况下方可入组。

排除标准

  • a. 受试者有丛集性头痛或偏瘫型偏头痛病史。
  • b.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 1 个月内连续发生偏头痛(定义为持续性头痛)。
  • c. 受试者有以下病史或诊断患有以下疾病:持续性先兆不伴梗死、偏头痛性梗死、偏头痛先兆触发的癫痫、慢性紧张型头痛、睡眠性头痛、丛集性头痛、持续性单侧头痛、新发每天持续性头痛或偏头痛罕见亚型(例如偏瘫型偏头痛 [散发性和家族性]、眼肌麻痹性偏头痛或伴有非典型偏头痛先兆 [复视、意识改变或症状长时间持续] 的神经系统伴随症状的偏头痛)。
  • d. 受试者患有混杂且具有临床意义的疼痛综合征,可能干扰受试者参加本研究的能力。
  • a.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至少 6 个月内患有任何未得到控制和 / 或未经治疗的现存精神疾病。应排除有精神病和 / 或躁狂终生病史的受试者。
  • b. 有自杀行为史或者受试者有自残或伤害他人的风险。
  • c. 有严重精神疾病史。对于患有焦虑障碍和 / 或重度抑郁症程度为轻度的受试者,如果研究者认为其病情稳定且针对每种疾病使用的药物不超过 1 种,则允许其参加研究,但受试者必须在基线访视前 3 个月内接受稳定剂量的药物。
  • d. 经法定监护人确认且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 < 2 年内有物质滥用(不包括尼古丁和咖啡因)或酒精滥用(DSM-5&reg; 标准)史,或目前诊断为有这两种情况。
  • e. 受试者已报告目前有药物滥用情况,或在筛选访视时药物滥用检测呈阳性(安非他明、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大麻素类、可卡因、美沙酮、阿片类、MDMA、甲基苯丙胺、羟考酮、苯环己哌啶)。禁用大麻以及所有形式的含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的摄入型或吸入型产品。
  • i. 对于筛选时药物滥用检测呈阳性且正在使用处方药治疗获批适应症(例如 ADHD)的受试者,研究者可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其入组研究。研究者的决定必须详细记录在原始病历中。从基线前 3 个月至治疗结束访视期间,兴奋剂的剂量必须保持稳定。
  • f. 受试者有癌症史。
  • g. 受试者患有任何治疗需优先于偏头痛治疗或者可能干扰研究治疗或安全性评估的其他疾病。
  • h. 受试者有中度或重度头部外伤、其他神经障碍(包括癫痫发作)或全身性疾病史,研究者认为此类疾病可能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
  • i.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 8 周内曾在近期接受或计划接受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
  • j. 受试者患有或曾经患有以下一种或多种在研究背景下被认为具有临床相关性的疾病:
  • i.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
  • v. 脑血管疾病(例如 CNS 血管缺血)
  • viii. Raynaud 病
  • ix. 危及生命的过敏(例如速发严重过敏反应)
  • k. 受试者接受过干扰生理吸收和动力的胃肠外科手术(即胃旁路术、十二指肠切除术或胃束带术)。
  • l. 受试者在筛选或基线访视时有一个或多个生命体征参数超出正常范围且具有临床意义。
  • m. 受试者目前诊断患有活动性病毒性肝炎或有慢性肝病史。
  • n. 受试者已确诊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除非受试者的 CD4+ 计数 > 200 且病毒载量处于无法检出的水平。
  • a. 受试者有重度药物过敏史或超敏反应史,或者已知对瑞美吉泮中的辅料过敏或不耐受。
  • b. 具有据研究者认为会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药物过敏或其他过敏史。
  • ECG 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 a. 在医学或实验室评价中发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对于有临床异常或实验室参数超出参考范围的受试者,仅在研究者认为该结果无临床意义、不会引入其他风险因素且不会干扰研究程序的情况下方可入组。
  • 实验室检查值出现以下情况的受试者应排除:
  • i. 血清肌酐值 > 1.5 × ULN
  • ii. 血清总胆红素 > ULN,除非受试者已知患有或疑似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
  • iii. AST 或 ALT > 2 × ULN(在筛选阶段可以重复测量一次 AST 和 / 或 ALT,以评估是否符合入组资格)。
  • b. 有证据表明受试者存在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受试者的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 导联心电图 (ECG) 或临床实验室测定结果较正常值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偏离(超出与目标人群一致的范围)。
  • c.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时存在 ECG 异常,且根据研究者对中心读图者解读的评估,该异常具有临床意义(QT 间期的任何评估均应基于 Fridericia 校正,其中 QTcF = QT/RR0.33)。
  • a. 受试者的兄弟姐妹或同一家庭的成员已参加或即将参加 BHV3000-311 研究。
  • b. 筛选前 30 天内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等级量表中任何问题 (C-SSRS) 的回答为“是”。
  • c. 受试者已入组一项临床研究,并涉及以下内容:在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使用试验性 / 已上市的药物 / 器械;在首次给药前 90 天内于临床研究背景下接受生物制品给药;或同时参加不涉及使用药物或器械的试验性研究。
  • d.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 < 6 个月内暴露于任何降钙素基因相关肽 (CGRP) 受体拮抗剂治疗或 CGRP 抗体(包括在 CGRP 拮抗剂或抗体相关研究中的暴露)。
  • e. 囚犯或被监禁(即儿童管教所)的受试者。
  • f. 因精神疾病或身体疾病(例如,传染病)而被强制扣留接受治疗的受试者。
  • g. 在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同时参加任何其他研究性临床试验。允许参加 COVID-19 mRNA 疫苗研究(疫苗必须在相应国家 / 地区获得紧急使用授权或批准)的受试者在疫苗末次接种后至少 30 天参加本研究的筛选。
  • h. 经法定监护人确认且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有抑郁或自杀意念史且具有 i. 受试者的体格检查结果显示,其口腔或舌可能会干扰给药程序的顺利完成(允许使用正畸牙套)。
  • j. 受试者有静脉穿刺不耐受史。
  • k.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太可能依从方案或受试者因任何原因不适合参加研究(包括受试者或其父母 / 法定监护人发生任何已知、疑似或确诊的感染,可能使受试者或研究工作人员面临风险 [根据研究中心指导原则])。
  • l. 参加 BHV3000-121 研究。
  • m. 受试者为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者申办方和申办方代表员工的直系子女或孙辈。
  • a.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的疾病或使用的药物可能干扰安全性或耐受性评估,或者干扰研究开展或解读。
  • b. 禁用药物请参见第 ?6.4 节,允许使用的预防性和标准治疗药物请参见第 ?6.5 节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采用 4 分数字评定量表测量疼痛程度 [0=无,1=轻度,2=中度,3=重度],使用青少年人群(≥ 12 岁至<18 岁)中在双盲治疗给药后 2 小时报告无疼痛的受试者例数,评估疼痛消除作用。

时间窗: 给药后 2 小时

次要结局

  • 将使用儿童和青少年合并人群(≥ 6 岁至 < 18 岁)中在双盲治疗给药后 2 小时报告无疼痛的受试者例数,评估疼痛消除作用。(给药后 2 小时)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安慧景

Biohaven Pharmaceutical Ireland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拜奥新管理(上海)有限公司/Catalent Pharma Solutions

研究点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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