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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1097
CTR20251097进行中(未招募)1 期

SH009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多中心 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35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70 人开始时间: 2025年4月2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70
试验地点
35
主要终点
总生存期(OS)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估 SH009 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初步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 既往接受至少一种系统性治疗后失败(经影像学确认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当前无可接受的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法获益 / 无法耐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结直肠癌、胃癌、肝癌、头颈肿瘤、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食管癌等)受试者
  • 根据 RECIST 1.1 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在放疗后明确记录到该部位出现进展时,才可被视为可测量病灶
  • 可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同意进行肿瘤活检以用于确定 PD-L1、CD47 表达水平和其他生物标志物分析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PS 评分 0~2 分
  • 骨髓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中性粒细胞(ANC)≥ 1.5×10^9/L,血小板(PLT)≥90×10^9/L(肝癌受试者 PLT ≥ 75×10^9/L),血红蛋白(Hb)≥ 90 g/L
  • 肝功能符合下列要求:总胆红素(TBIL)≤ 1.5×ULN(Gilbert's 综合征 TBIL ≤ 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ULN(肝癌或肝脏转移者 ALT 和 AST ≤ 5×ULN)
  • 肾功能符合下列要求:肌酐清除率(CLcr)≥ 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 2+,尿蛋白≥ 2+的受试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蛋白含量< 1 g
  • 凝血功能满足以下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 6 个月内应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并在治疗开始前 7 天内妊娠试验为阴性(除外接受过外科绝育手术、或已经绝经的女性);男性受试者愿意在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 在试验开始前对本试验知情,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签署姓名和日期

排除标准

  • 既往暴露于任何 CD47 抗体、SIRPα抗体或 CD47/SIRPα重组蛋白
  • 既往接受过 CAR-T、TCR-T、TIL 等免疫细胞治疗;既往接种过抗肿瘤疫苗,或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
  •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抗体靶向药、内分泌治疗或免疫治疗等系统性抗肿瘤治疗;首次给药前 6 周内使用过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使用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如替吉奥、卡培他滨)和小分子靶向药物;说明书中包含抗癌活性的中药 / 草药须在入组前停止使用。本试验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允许给药前 2 周接受姑息性放疗、放疗剂量符合当地姑息性治疗的诊疗标准且放疗覆盖范围小于 30%骨髓区域
  • 本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同时参加另外一项临床研究,但应除外以下情形:受试者参与的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正处于干预性临床研究的治疗结束后随访期
  • 本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 本研究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但应除外以下情形: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 级 irAE 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 合并有重度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不能控制的胸腹腔积液;未控制的糖尿病;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6 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 级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有临床意义的 QTcF 延长(男性 QTcF > 450 msec 或女性 QTcF > 470 msec);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抗高血压治疗后收缩压> 160 mmHg 和 / 或舒张压> 100 mmHg),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受试者
  • 有肺炎史并需要激素治疗,或者有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病史);目前有活动性肺部感染
  • 本研究给药前 1 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既往存在但已治愈的可入组
  • 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及梅毒活动性感染。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但 HBV-DNA≤200 IU/ml、丙肝抗体(HCV-Ab)阳性但 HCV-RNA≤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的可以入组;肝癌受试者若 HBV-DNA≥2000 IU/ml,需先行抗病毒保肝治疗,待 HBV-DNA<2000 IU/ml 方可入组
  • 受试者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a. 任何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受试者因其进行过充分治疗)无病状态持续>3 年,研究者评估不会影响肿瘤疗效评估;b. 已被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癌、宫颈癌或乳腺癌原位癌等局部可治愈的癌症
  • 既往 2 年内或目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采用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1 型糖尿病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他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因血栓高风险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角膜移植除外)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或入排标准中规定的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合理预期不会被研究药物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以入组
  •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 / 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5.0 分级大于 3 级)
  • 已知有酒精和 / 或药物依赖者,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会影响本研究药物治疗安全性或依从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类疾病等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总生存期(OS)

时间窗: 从首次接受治疗至任何原因死亡

基于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至缓解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

时间窗: 从首次接受治疗至首次记录到疾病进展(PD)或因任何原因死亡

次要结局

  • SH009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试验期间)
  • 药代动力学特征(试验期间)
  • 抗药抗体(ADA)阳性率(试验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闵捷

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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