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400081880尚未招募3 期
评价布立西坦片辅助治疗部分性癫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成都奥邦药业有限公司
- 试验地点
- 20
- 主要终点
-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对照组减少的百分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研究第一阶段: 主要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 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辅助治疗 12 周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 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辅助治疗 12 周的安全性。 研究第二阶段(开放标签扩展研究): 主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 作患者中长期治疗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 作患者中长期治疗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随机平行对照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6 至 99(—)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全部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6-80 周岁(含边界值),男女不限;
- •根据 ILAE 分类(1989 年)被确诊为部分性癫痫或癫痫综合征的患者,诊 断时间≥24 周;
- •在筛选前 5 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电图(EEG)读数、在 筛选前 2 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 断层(CT)扫描;
- •在 8 周基线期间(包括 4 周回顾性基线期和 4 周前瞻性基线期)必须有≥8 次部分性发作(根据 1981 年 ILAE 分类,详见附件 1),在每个 4 周基线期 内有≥2 次部分性发作,无发作间隔≤21 天;
- •筛选前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ASMs)至少稳定剂量 4 周(如果基础用药 为苯巴比妥、苯妥英或扑米酮,需至少稳定剂量 12 周)仍无法控制的部分性发 作癫痫患者;
- •筛选前 4 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扑米酮或苯妥英,需在筛选前至 少稳定剂量使用 12 周)至治疗期结束,允许使用的 ASMs 剂量和迷走神经刺激 (VNS)(将 VNS 记为伴随的 ASMs)保持不变,苯二氮卓类药物使用(任何适 应症)超过每周一次将被视为伴随的 ASMs;
- •能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能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评估计划表。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完成 12 周双盲治疗,经研究者评估预期可从布立西坦片长期治疗中获益 者。
-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可靠并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如,有理解能力并 且能填写日记卡)、访视计划或用药。;
排除标准
- •1.受试者符合下列任意一条标准将被排除:
- •既往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Brivaracetam)或左乙拉西坦(LEV)至少 4 周且无效者;
- •给药前 12 周内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或在给药前 1 周内使 用任何剂量的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者;
- •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说明书中明确有抗癫痫或抗惊厥作用的中药类药物 者; 排除标准
- •给药前 24 周内使用氨己烯酸或非尔氨酯者;
- •正在使用任何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CNS)有影响或任何能显著影响布立西 坦代谢的药物(CYP2C19 诱导剂:银杏叶制剂、地塞米松、戊巴比妥钠、泼尼 松、利福平、利托那韦、圣约翰草)者,除非在给药前已稳定使用至少 4 周, 并且预计在治疗期间保持稳定;
- •8 周基线期癫痫发作类型仅有单纯非运动部分性癫痫发作(1981 年 ILAE 分 类);
- •已知对布立西坦或其辅料成份过敏者,或已知对左乙拉西坦等吡咯烷类药 物过敏者;
- •给药前 1 年内有癫痫持续状态者(癫痫持续状态是指癫痫连续发作之间意 识未完全恢复又频繁再发,或发作持续 30 分钟以上不自行停止);
- •现有或既往有癫痫发作不能准确计数者;
- •存在心理性非癫痫发作病史或现病史者;
- •筛选前 24 周内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 预备的行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贝克自杀意念(BSSI)量 表进行测评);
- •患有持续存在的精神疾病(轻度控制障碍除外),或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 影响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医学状况或精神疾病(24 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 ≥20 分,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14 分);
- •筛选时 12 导联心电图显示男性 QTcF≥450ms 或女性 QTcF≥460ms,再重复 检测 2 次,3 次 QTcF 平均值仍然异常者(计算公式 QTcF=QT/RR1/3);
- •筛选前 24 周内有脑血管意外病史者,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有大动脉瘤,主动脉夹层或夹层动脉瘤病史者;
- •有支气管痉挛或血管性水肿病史者;
- •现有重症感染者或晚期肿瘤患者;
- •有快速进展的脑部疾病者(如:快速进展的认知功能下降、瘫痪等);
- •严重肾功能不全(eGFR<30 ml·min-1 ·(1.73m2 )-1 )者;
-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 给药前 4 周内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生活中工具性活动的 中度疼痛; - 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肺栓塞; - 给药前 24 周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 给药前 24 周内有符合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附件 2)分级≥ II 级的任何心力衰竭病史;
- •活动期病毒性肝炎(包括乙肝、丙肝)、其他严重肝病患者或肝功能不全 (ALT 或 AST>2 倍正常上限值、TBIL>2 倍正常上限值);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特异性抗体(TP-Ab)检查任何一项 阳性者;
- •既往存在毒品使用史或筛选前有药物滥用史(筛选前 12 周内使用过软毒 品[如:大麻]或试验前 1 年内使用过硬毒品[如:可卡因等]);
- •筛选前 1 年内有酗酒史者,具体指:平均每周饮酒超过 28 单位,1 单位= 360 mL 啤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 45 mL 白酒)者;
- •受试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或筛选期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 •整个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安全性随访结束)有生育或妊娠计划 (包括捐卵、捐精)者,或不同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件 3)者;
- •筛选前 4 周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接受过试验用药品或器械治疗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形。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1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布立西坦或安慰剂出现超敏反应者;
- •1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访视时间表或药物用药的依从性较差者;
- •12 周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预备的行 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 BSSI 量表进行测评)。;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对照组
试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对照组减少的百分比。
时间窗: 每 28 天
次要结局
- 应答率:12 周治疗期间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降低≥50%的受试者所 占比例(每 28 天)
-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和对照组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 频率较基线期降低的百分比(每 28 天)
-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和对照组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 频率较基线期降低的百分比分类(每 28 天)
-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和对照组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开始至 首次、第 5 次、第 10 次部分性癫痫发作的时间(首次、第 5 次、第 10 次发作)
-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和对照组每 28 天所有癫痫发作类 型(包括部分性发作、全面性发作和不能分类的发作)的总发作频率较基线期降低的百 分比(每 28 天)
-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和对照组无癫痫发作的受试者比例(每 28 天)
- 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末次访视)
- 因不良事件退出试验的受试者比例(末次访视)
研究者
研究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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