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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43440
CTR20243440进行中(未招募)3 期

布立西坦片用于辅助治疗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 I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3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80 人开始时间: 2024年9月23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80
试验地点
31
主要终点
在 12 周的双盲治疗期内每 28 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对比安慰剂组降低的百分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价布立西坦片与安慰剂对照辅助治疗使用 13 种稳定剂量的抗癫痫药物(ASMs)仍未控制的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价布立西坦片与安慰剂对照辅助治疗使用 13 种稳定剂量的 ASMs 仍未控制的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的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与安慰剂对照辅助治疗使用1~3种稳定剂量的抗癫痫药物(asms)仍未控制的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的有效性。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6岁(最小年龄) 至 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同意参加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为 16~80 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仅在法律允许且伦理上可接受的情况下可纳入非法定成年受试者);
  • 根据 2017 版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分类,患有明确的局灶性癫痫(Focal Seizures)或癫痫综合征,诊断时间≥6 个月;
  • 在 8 周(56 天)的基线期间(包括 4 周回顾性基线期和 4 周前瞻性基线期)必须有≥ 8 次局灶性发作;并且在 8 周基线期内每 4 周至少发生 2 次局灶性癫痫发作,且无发作时间间隔≤21 天;
  • 在进入 8 周基线期前受试者使用 1~3 种稳定剂量的 ASMs 为基础用药至少 4 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苯妥英钠或扑米酮,需至少稳定剂量使用 12 周)仍无法控制的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且预计在整个试验周期内基础 ASMs 保持稳定;同意合并使用迷走神经刺激术(VNS),但需满足在进入 8 周基线期前已植入>5 个月,且在基线期前至少 4 周以及整个试验周期内保持稳定,VNS 将计为伴随的 ASMs;
  • 在过去 2 年内,脑电图(EEG)结果与局灶性癫痫的临床诊断相符。如果在过去 2 年内没有合适的脑电图可用,则须接受在基线期进行脑电图检查,并在随机前收到结果(局灶性癫痫诊断为发作症状学、电生理、影像学的综合诊断,如研究者根据病史、发作症状学、影像学可明确诊断为局灶性癫痫,EEG 仅作为辅助诊断,并非对每例受试者的硬性规定,但脑电图结果提示为全面起源性癫痫则需排除);
  • 在过去 2 年内进行过脑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扫描(CT),如果在过去 2 年内没有可用的 CT 或 MRI,则须接受在基线期进行 CT 扫描或 MRI 检查,并在随机前收到结果;
  •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能遵守试验方案要求(例如能理解和完成日记卡填写、访视计划和服药)。

排除标准

  • 局灶性癫痫发作(2017 ILAE 分类)非运动发作是唯一的癫痫发作类型;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 90 天内使用过布立西坦 / 左乙拉西坦(LEV)治疗或者曾接受≥4 周的稳定剂量的布立西坦/LEV 且治疗无效;
  • 基线期前 4 周内使用过或目前正在使用中药类或含中药类成分的 ASMs 者;
  • 基线期前 3 个月内存在癫痫发作太过频繁不能准确计数的癫痫发作史者;
  • 基线期前 12 个月内出现过癫痫持续状态;
  • 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受试者有明显的认知障碍或智力低下(MMSE 评分≤9 分);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任何医学状况或精神疾病(24 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20 分,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14 分);
  • 受试者服用任何影响布立西坦吸收、分布、代谢的药物,如可能显著影响布立西坦通过细胞色素 P450 系统代谢的任何药物(CYP2C19 强效诱导剂,如利福平),除非在基线期前至少一个月的使用稳定的剂量,并预计在整个研究周期内保持稳定;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 6 个月内曾有自杀行为(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或在基线期前 6 个月内有自杀意念,如在前瞻性基线期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中“自杀意念”第 4 项或第 5 项回答为“是”;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的 6 个月内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氨己烯酸或非尔氨酯者;
  • 任何迹象(临床或成像技术)表明受试者存在快速进展(即,预计在研究参与期间不会保持稳定)的脑部疾病或脑部肿瘤;稳定的脑部陈旧病变(脑血管病、外伤等所致的软化灶)、动静脉畸形、脑膜瘤或其他良性肿瘤是可以接受的;
  • 有严重心血管疾病或外周血管疾病者,如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Ⅲ~Ⅳ者或恶性心律失常(如长 QT 综合征、Brugada 综合症和传导阻滞)或任何其他的临床显著心电图异常、在筛选前 3 个月曾发生心肌梗死;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 6 个月内有脑血管意外史,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某种生理或精神情况,入组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或容易导致患者退出研究;
  • 非癫痫性发作或假性癫痫发作病史;
  • 对研究中涉及的药物(包括药物成分以及辅料等)过敏;或已知既往有严重的过敏反应或严重不良血液学反应病史;
  • 受试者服用任何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CNS)有影响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药物:抗精神分裂症、精神兴奋剂、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巴比妥酸盐(若作为伴随抗惊厥用药除外)、麻醉止痛剂、溴化钾、溴化钠、溴化钙、普瑞巴林等,除非从基线期前至少 4 周起保持稳定,并且预计在整个研究周期内保持稳定者;
  • 临床某些特殊疾病,如手术、严重的胃肠道疾病,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到试验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慢性疾病;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接受过试验用药品或器械治疗者;
  • 基线期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任何一条:ALT≥2×UNL、AST≥2×UNL、ALP≥2×UNL,TB≥2×UNL、血小板计数<8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1.8×10^9/L;Ccr<50mL/min;血糖或血压控制不佳者,如经积极治疗空腹血糖仍≥11.1mmol/L 或随机血糖仍≥22.2mmol/L、收缩压仍≥180mmHg 或舒张压仍≥110mmHg;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出现可能增加研究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解读且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肝脏、肾脏或其他系统疾病等;
  • 筛选时 12 导联心电图显示男性 QTcF≥450ms 或女性 QTcF≥460ms,再重复检测 2 次,3 次 QTcF 平均值仍然异常者(计算公式 QTcF=QT/RR^1/3);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特异性抗体(TP-Ab)、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检查任何一项阳性者(经研究者判断乙型肝炎及丙型肝炎处于稳定状态,无需特殊治疗者除外);
  • 试验期间至试验结束后 6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研究期间未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男性);
  • 给药前 2 年内有酒精和药物滥用史(酒精滥用定义为:1 天摄入的酒精量,女性超过 15 g [相当于 450 mL 啤酒、150 mL 葡萄酒和黄酒、或 50 mL 低度(≤40 度)白酒,男性超过 25 g [相当于 750 mL 啤酒、250 mL 葡萄酒和黄酒、或 85 mL 低度(≤40 度)白酒],每周超过 2 天;
  •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组的患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在 12 周的双盲治疗期内每 28 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对比安慰剂组降低的百分比

时间窗: 治疗第 12 周

次要结局

  • AE/SAE 发生率,重点关注受试者神经系统、精神系统-嗜睡、眩晕、头痛、疲劳、乏力、步态协调性、焦虑、抑郁、失眠、激越、易怒、攻击性行为,以及呼吸道感染及复视等 AE(在 12 周治疗期间)
  • 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的发生率(在 12 周治疗期间)
  • 心电图检查异常结果的发生率(在 12 周治疗期间)
  • 在 12 周治疗期间,每 28 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降低≥50%的受试者所占比例(在 12 周治疗期间)
  • 在 12 周治疗期间,每 28 天所有类型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期减少的百分比(在 12 周治疗期间)
  • 在 12 周治疗期间,第 1、2、3 个月,每 28 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期减少的百分比(在 12 周治疗期间,第 1、2、3 个月)
  • 在 12 周治疗期间,第 1、2、3 个月时,试验组与安慰剂组受试者分别无癫痫发作的百分比(在 12 周治疗期间,第 1、2、3 个月)
  • 在 12 周治疗期间,QOLIE-31-P、EQ-5D、C-SSRS、HAMD、HAMA 评分变化(在 12 周治疗期间)
  • 在 12 周治疗期间,首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开始至首次、第 5 次、第 10 次局灶性发作的时间(在 12 周治疗期间)
  • AE/SAE 发生率,重点关注受试者神经系统、精神系统-嗜睡、眩晕、头痛、疲劳、乏力、步态协调性、焦虑、抑郁、失眠、激越、易怒、攻击性行为,以及呼吸道感染及复视等 AE(在 12 周治疗期间)
  • 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的发生率(在 12 周治疗期间)
  • 心电图检查异常结果的发生率(在 12 周治疗期间)
  • 生命体征及体格检查、体重(在 12 周治疗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孙守飞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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