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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60155
CTR20160155暂停1 期

一项在中国高胆固醇血症受试者中评价 PF-04950615 皮下注射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 1 期、开放研究

未提供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4 人开始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暂停
入组人数
14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第 71 天的多次给药 PK 参数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证实在接受最大耐受剂量他汀类治疗并且 LDL-C 〉=70 mg/dL (1.81 mmol/L)的有高或极高风险心血管(CV)事件的原发性高脂血症或混合性血脂异常受试者中 bococizumab 150mg Q2wks 经 SC 途径给药的降 LDL-C 作用优于安慰剂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在 18-65 岁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需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标准: a.绝经,具体定义为:不因其它病理或生理原因造成的至少连续 12 个月停经;血清促卵泡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女性的实验室参考范围之内; b.已行子宫切除和 / 或双侧卵巢切除术,且有档案记录; c.医学证实卵巢衰竭。 认为所有其他的女性受试者(包括无档案记录其进行过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和 / 或卵巢衰竭的女性)均有生育能力。
  • 体重指数(BMI)>19 且 33 kg/m2,总体重 50 kg-90 kg(110 lbs-198 lbs)
  • 两次资格审查访视中的空腹 LDL-C 3.37 mmol/L 130 mg/dL(根据 NCEP ATP III 标准定义上限):初始筛选(第-28 天至第-14 天)和第-7 天 。 注:初始筛选和第-7 天 LDL C 结果的差异应在 20%以内,才能满足 LDL C 标准(由下列公式计算): (第-7 天 LDL-C 值 - 初始筛选时 LDL-C 值) X 100 / 初始筛选时 LDL-C 值
  • 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表明其对研究中的所有相关方面知情
  • 愿意并能够依从所有计划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受试者

排除标准

  • 1 型或 2 型糖尿病控制不佳(HbA1c > 9.0%)
  • 心血管或脑血管疾病史[如,心肌梗死(MI)、卒中、一过性脑缺血发作(TIA)]或在过去一年中进行过相关手术(如,血管形成术)
  • 符合纽约心脏协会(NYHA)标准所定义的 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的受试者(参考附录 2)
  • 高血压控制不佳(不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即使接受治疗后,持续性收缩压仍高于 140 mm Hg 或持续性舒张压仍高于 90 mm Hg)。持续性血压定义为两次坐位测量的均值。患有高血压且在稳定剂量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下控制良好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 有临床显著的血液学、肾脏(如肾病综合征)、内分泌(如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部、胃肠道、心血管、肝脏、精神(如精神病、过度饮酒)、神经或过敏性疾病(包括药物过敏,但不包括给药时未经治疗的无症状季节性过敏)的证据或病史。本项排除标准适用于除上文 1-4 项排除标准中定义的受控或稳定疾病以外的有临床意义结果的证据或病史
  • 当前或过去有药物成瘾史(根据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 4 版(DSM IV)的标准),或在筛选前 12 个月内服用毒品
  • 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定期饮酒史,女性超过 7 次 / 周,或男性超过 14 次 / 周 (1 次 = 150 mL(5 盎司)葡萄酒或 360 mL(12 盎司)啤酒或 45 mL( 1.5 盎司)烈性酒)
  •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历史检验结果为阳性
  • 过去 5 年内有癌症史(除可通过切除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
  • 妊娠期女性;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及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77 天内使用研究方案中提到的高效避孕方法的育龄男性和女性
  • 给药前 3 个月内献血(捐献血浆除外)1 品脱(500 mL)或以上,或计划在研究进行期间献血
  • 接受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即,口服、IV 或 IM)
  • 曾参与胆固醇酯转移蛋白(CETP)抑制剂或 CETP 抑制剂临床试验研究的受试者
  • 第 0 天起 45 天内接受过降脂类处方药治疗的受试者
  • 第 0 天起 45 天内接受过降脂类植物药或补充剂治疗的受试者
  • 第 0 天起 45 天内启用或改变非降脂类植物药或补充剂治疗
  • 既往暴露于抗 PCSK9 抗体(包括 PF-04950615)的受试者
  • 第 0 天起 6 个月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已上市的单克隆抗体治疗
  • 第 0 天起 6 个月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研究用药(包括单克隆抗体)治疗
  • 对治疗性或诊断性单克隆抗体(IgG 蛋白)或由单克隆抗体成分组成的分子(如,含抗体 Fc 部分的 Enbrel?或 Fab Lucentis?)有过敏反应或速发过敏反应史
  • 空腹时甘油三酯(TG)> 4.52 mmol/L 400 mg/dL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丙肝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提示当前或既往存在感染
  • 不明原因的肌酸激酶(CK)>3.0 x ULN(如,并非因近期创伤、体育活动、肌肉注射所致)
  • 促甲状腺激素(TSH)超出实验室正常参考值范围,表明为不受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 肌苷酸 > 1 倍 ULN
  • AST 或 ALT ≥ 2 x ULN
  • 直接胆红素 ≥ 1.5 x ULN
  • 筛选时,12 导联 ECG 证明 QTc >450 msec 或 QRS 间期>120 msec。如果 QTc 超过 450 msec 或 QRS 超过 120 msec,则再重复 2 次 ECG,并使用 3 次测量的 QTc 平均值确定受试者的合格性
  • 任何被研究者或申办者判断为有临床意义的血液学值、临床生化、尿分析或 EGG 结果异常
  • 不愿意或不能依从生活方式指导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第 71 天的多次给药 PK 参数

时间窗: 第 71 天

次要结局

  • PF-04950615 给药后空腹 LDL-C 较基线变化的绝对值和百分比(第-7 天和第 1 天的平均值)(第-7 天和第 1 天)
  • LDL-C 最大降幅(Emax)、达到 LDL-C 最大降幅的时(Tmax,LDL-C)以及第 1 天首次给药和第 71 天末次给药后 LDL-C 的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EC?)(第 1 天和 71 天)
  • PF-04950615 给药后血浆 PCSK9 浓度较基线变化的绝对值和百分比(第-7 天和第 1 天的平均值)(第-7 天和第 1 天)
  • 治疗后出现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因果关系(书面知情同意开始,直至并包括末次研究用药物给药后 28 个日历日)
  • 注射部位反应(ISR)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一次研究药物后直至末次访视)
  • 有临床意义的安全性实验室检查(包括临床生化、血液学和凝血评估)异常的发生率(第-28 天至第-14 天,第 1,15,43,71,106,148 天)
  • 有临床意义的生命体征和血压(BP)参数异常的发生率(第-28 天至第-14 天,第-7 天,第 0,1,2,6,15,29,43,57,71,72,76,85,106,127,148 天)
  • 抗药抗体(ADA)和中和抗体的发生率和滴度(第 1,15,43,71,85,113,148 天)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赵耕

Pfizer Inc./Pfizer Manufacturing Belgium NV/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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