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1643进行中(未招募)3 期
一项在生长激素缺乏患儿中评估注射用 HSA-rhGH 治疗儿童生长障碍的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标签、阳性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
未提供2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16 人开始时间: 2024年5月22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216
- 试验地点
- 27
- 主要终点
- 治疗后第 52 周时,身高年化生长速率(HV,cm/年)。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评价试验药物注射用 HSA-rhGH 对比对照药品 rhGH 注射液治疗青春期前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的获批上市提供依据。 次要目的: 1)评价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IGFBP-3)水平及其标准差分值在内的药效学(PD)参数的变化。 2)评价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在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3)评价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在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群体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 评价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是否通过以下方式对目标人群产生的有益影响: 1)减轻受试者的疾病家庭负担。 2)提高受试者的治疗依从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主要目的
- 评价试验药物注射用hsa-rh Gh对比对照药品rh Gh注射液治疗青春期前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的获批上市提供依据。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3岁(最小年龄) 至 12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1)性别不限,男孩年龄:3 岁≤年龄≤12 岁,女孩年龄:3 岁≤年龄≤11 岁。
- •(2) 体质指数(BMI)在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人群的正常范围内或 BMI 在相同生理年龄、性别正常儿童平均 BMI 参考值的均值±1.0 个标准差之间(即-1.0≤BMI SDS≤+1.0)。
- •(3) 筛选时性发育处于 Tanner Ⅰ期(青春发育期前),并且研究者判断入组后 1 年内不会进入青春期。
- •(4) 根据 2008 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及《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对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诊断临床证据的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
- •① 筛选时根据 2009 年,李辉等发表的《中国 0~18 岁儿童、青少年身高、体重的标准化生长曲线》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身高的第 3 百分位数(-1.88 SD),或至少低于上述正常人群平均身高 2.0 个标准差(即 HT SDS< -2.0)。
- •② 身高增长速率(HV)<5.0 cm/年(距离筛选前最短 3 个月至最长 18 个月时间段内,使用经验证的测量工具以规范的方法获得治疗前阶段的身高测量值,用于计算受试者试验治疗前的年化身高增长速率(HV))。
- •③ 一年内进行两项不同生长激素刺激试验确诊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生长激素峰值水平≤10.0 ng/ml),两项作用方式不同的药物激发试验中,注意选择一种抑制生长抑素的药物(如胰岛素、精氨酸、吡啶斯的明)与一种兴奋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的药物(如可乐定、左旋多巴),可以分别进行,也可同时给予(复合刺激)。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其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之一的患儿(除生长激素缺乏症之外,至少患有另外两种垂体激素缺乏症),只需进行一项生长激素刺激试验。
- •④ 骨龄小于实际年龄,通过 X 光片观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桡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来确定骨龄,由研究者或指定人员根据 G-P 法(Gruelich & Pyle 骨龄图谱法),必要时参考中华-05、TW3-C、RUS-CHN 等骨龄评价方法综合判断(可接受筛选前 6 个月内的检查结果)。
- •(5) 筛选期 IGF-1≤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参考值的平均值(即 IGF-1≤0 SDS)或中位数(即 IGF-1≤P50)。
- •(6) 女孩为正常染色体核型 46, XX(既往染色体检查结果都可以接受)。
- •(7) 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其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MPHD)之一的患儿,筛选前必须用针对除 GH 之外的其他下丘脑-垂体-靶腺轴的替代疗法(如因甲状腺激素缺乏所进行的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3 个月,并且经研究者判断达到病情稳定后(即激素替代治疗的剂量稳定和血激素水平在正常范围)≥1 个月者,可考虑入组。
- •(8)监护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监护人为父母则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如果受试者已经年满 8 岁也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满 8 岁的受试者能够表达同意时,其同意的意见应被明确记录。
排除标准
- •(1) 既往 2 年内接受过累计≥1 个月的生长激素或 IGF-1 治疗的儿童 GHD 患者。
- •(2) 严重的过敏体质或对生长激素或其辅料如甘露醇、聚山梨酯、泊洛沙姆、苯酚等成分过敏者。
- •(3) 骨骺已闭合者。
- •(4) 根据 2008 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诊断为其他影响生长发育的疾病,包括:
- •① 根据病史、体检等资料识别的其他影响生长发育的先天性疾病,如:家族性特发性矮身材、小于胎龄儿等因素造成的非生长激素缺乏的矮身材;
- •② 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身材矮小且无法通过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肾病、营养不良、吸收障碍、未得到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乳糜泻、佝偻病、社会心理性侏儒症、软骨发育不良;
- •③ 确诊的已知会影响生长的染色体异常或其他已知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 Turner 综合征、Laron 综合征、Noonan 综合征、Prader-Willi 综合征、Russell-Silver 综合征等,但视神经发育不良除外。
- •(5) 根据 2013 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可能增加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风险或存在 rhGH 治疗禁忌证的情况,包括:
- •① 确诊的糖尿病患者或实验室筛查值为空腹血糖≥126 mg/dL(7.0 mmol/L)或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 6.5%;
- •② 显著性脊柱异常,包括脊柱侧凸(Cobb 角>10°)、脊柱后凸和脊柱裂等变异、股骨头滑脱;
- •③ 筛选时,眼科检查(包括眼底镜检、OCT、验光)等检查结果提示既往或目前存在颅内压增高和 / 或视网膜病变者;
- •④ 筛选时,经蝶鞍区磁共振成像(MRI)扫描诊断颅内良性肿瘤发生进展或恶性肿瘤者(可接受筛选前 12 个月内的 MRI 结果);
- •⑤ 恶性肿瘤或潜在肿瘤(家族史),或既往肿瘤已治愈但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 •(6)肝功能异常或肾功能异常(ALT>正常值上限 3 倍,Cr>正常值上限 1.5 倍)。
- •(7)其他系统严重疾病,如严重心肺减退、血液系统疾病(包括有血小板减少或其他凝血障碍病史)、免疫功能低下、精神行为异常(如诊断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 •(8) 筛选期传染病筛查提示任何有可能进展为严重全身性感染的疾病:如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 •(9) 筛选前 30 天内使用过或伴随治疗中需要使用其他可能影响生长的治疗,如合成代谢类固醇激素、治疗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类药物,但上述药物局部给药、以及腺垂体功能减退的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去氨加压素等)除外;
- •(10) 一年内经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手术、或有任何手术指征者;
- •(11) 在筛选前 30 天内参加(定义为接受试验药物或试验器械)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 •(12) 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① 受试者和 / 或受试者的父母和 / 或受试者的法定监护人很可能会不遵守临床研究过程,无法完成临床研究者;
- •② 经研究者判断认为的,可能会导致受试者无法完成本研究或遵从本研究流程的任何因素;
- •③ 经研究者评估,参加试验的潜在风险大于获益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治疗后第 52 周时,身高年化生长速率(HV,cm/年)。
时间窗: 治疗后第 52 周时
次要结局
- 4)治疗后第 26 周、52 周时,Ht SDS CA 较基线的变化。(治疗后第 26 周、52 周时)
- 5)治疗后第 52 周时,受试者骨龄。(治疗后第 52 周时)
- 6)治疗后第 52 周时,受试者骨龄较基线的变化。(治疗后第 52 周时)
- 7)治疗后第 52 周时,受试者骨龄的身高标准差评分(Ht SDS BA)。(治疗后第 52 周时)
- 8)治疗后第 52 周时,受试者 Ht SDS BA 较基线的变化。(治疗后第 52 周时)
- 1)治疗后第 26 周时,身高年化生长速率(HV,cm/年)。(治疗后第 26 周时)
- 2)治疗后第 26 周、52 周时,身高年化生长速率较基线变化(HV,cm/年)。(治疗后第 26 周、52 周时)
- 3)治疗后第 26 周、52 周时,实足年龄的身高标准差评分(Ht SDS CA)(SDS (标准差分值) = (测量值-平均数)/ 标准差 (SD))。(治疗后第 26 周、52 周时)
- 4)治疗后第 26 周、52 周时,Ht SDS CA 较基线的变化。(治疗后第 26 周、52 周时)
- 5)治疗后第 52 周时,受试者骨龄。(治疗后第 52 周时)
- 6)治疗后第 52 周时,受试者骨龄较基线的变化。(治疗后第 52 周时)
- 7)治疗后第 52 周时,受试者骨龄的身高标准差评分(Ht SDS BA)。(治疗后第 52 周时)
- 8)治疗后第 52 周时,受试者 Ht SDS BA 较基线的变化。(治疗后第 52 周时)
研究者
余登科
浙江优诺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研究点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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