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130805CompletedPhase 3
在初治晚期惰性 NHL 患者中评价应答者在 GA101+化疗相对利妥昔单抗+化疗后再接受 GA101 或利妥昔单抗维持疗法的获益
Not provided178 sites in 8 countries50 target enrollmentStarted: December 30, 2014
Trial Snapshot
- Phase
- Phase 3
- Status
- Completed
- Enrollment
- 50
- Locations
- 178
- Primary Endpoint
- 在滤泡性淋巴瘤患者中,主要疗效终点 PFS 是指从随机化到第一次出现进展或复发,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的时间。
Study Overview
Brief Summary
No summary available.
Detailed Description
根据研究者判断的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估初治的晚期惰性淋巴瘤患者在 GA101+化疗后 GA101 维持治疗与利妥昔单抗+化疗后利妥昔单抗维持治疗的疗效。
Study Design
- Study Type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Allocation
- 随机化
- Intervention Model
- 平行分组
- Masking
- 开放
Eligibility Criteria
- Ages
- 18岁(最小年龄) to N/A岁(最大年龄) (—)
- Sex
- All
- Accepts Healthy Volunteers
- No
Inclusion Criteria
- •有记录的组织学证明,CD20 阳性,惰性 B 细胞 NHL,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滤泡性淋巴瘤(1 级-3a)、脾 MZL、结节性 MZL 或结外 MZL。组织学诊断要求在随机分组前 12 个月内完成。通过手术或活检取得的组织标本必须递交到中心实验室,进行回顾性检测来确认诊断。对于那些在随机前 12 个月以上取得的组织标本,如果这些标本可以用来回顾性确认疾病的诊断,如果没用临床指证显示转换性淋巴瘤,如果再次活检不符合伦理学的要求,那么可以使用这些标本。单独骨髓检查不能用于滤泡淋巴瘤的诊断。大约有 200 例 MZL(脾、结节性或结外)患者可以随机分组。在达到 200 例上限后,将停止招募 MZL 患者。对于脾 MZL 但没有进行脾组织活检进行诊断的患者,可通过出现脾肿大和血液及骨髓中典型的形态学和免疫表型结果来确诊。但是必须递交骨髓检查结果以进行中心实验室的回顾性的诊断确认。
- •III 或 IV 期肿瘤,或 II 期合并大肿块。大肿块是指肿瘤直径达到大于等于 7cm
- •需要接受治疗的滤泡淋巴瘤患者,是指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大肿块性病灶,指结节或节外(除脾脏以外)肿块最大直径达到大于等于 7cm;因淋巴结进展或结外病变出现局部症状或危害正常器官的功能;出现 B 症状(发热、盗汗或 6 个月内体重不明原因下降大于 10%);出现有症状的节外病变(如,胸腔积液、腹膜腹水);因淋巴瘤而出现血细胞减少症(即,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 1.0x1000000000/L、血红蛋白小于 10g/dL、和 / 或血小板计数小于 100x1000000000/L);出现≥3 处淋巴结区域受累,各处直径为≥3cm;脾脏症状加重
- •如果患者有脾脏受累的症状、淋巴结病变或非胃的结外 MZL:原发病灶或局部治疗(即,外科或放射治疗)后的复发病变研究者判断是否需要治疗
- •如果患者为胃结外 MZL 伴有症状:幽门螺杆菌阴性的原发病灶或局部治疗(即,外科或放射治疗)后的复病灶,研究者判断是否需要治疗,如果幽门螺杆菌阳性,经抗生素治疗后疾病稳定、进展或复发,研究者判断是否需要治疗(有关胃结外 MZL 的具体规定请见附录 G)
- •至少有一个二维可测量病灶(CT 扫描或 MRI 其最大尺寸大于 2cm);脾 MZL 患者,CT 扫描显示脾脏增大或体检发现脾脏肿大至肋缘下 2cm 以上,视为是可测量病变而不仅仅是受侵。肝肿大仅为可测量的参数,肝脏受累需活检证实。
- •能够并愿意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依从研究试验方案
-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 0、1 或 2
- •适当的血液学功能(除有关 NHL 的异常情况以外)定义如下:血红蛋白大于等于 9.0g/dL;绝对中性白细胞计数大于等于 1.5x1000000000/L;血小板计数大于等于 75x1000000000/L
- •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男性:同意在治疗期间和 obinutuzumab、利妥昔单抗或苯达莫司汀末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或依据研究机构制定的 CHOP 或 CVP 化疗指导原则中要求的时间内(按更长者计)使用屏障避孕法。此外,男性患者必须同意请求其配偶使用其他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屏障避孕法或杀精剂)
- •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女性:同意在治疗期间和 obinutuzumab 或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个月、苯达莫司汀给药后至少 3 个月、或依据研究机构制定的 CHOP 或 CVP 化疗指导原则中要求的时间内(按更长者计)使用两种适当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或屏障避孕法,并联合杀精剂使用
Exclusion Criteria
- •对单克隆抗体治疗有严重过敏或过敏反应史(如,因安全因素而禁用利妥昔单抗进行治疗的患者
-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过敏者
- •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脑膜淋巴瘤或组织学显示为转化的高度恶性或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
- •3b 级滤泡性淋巴瘤、SLL 或 WM
- •AnnArborI 期疾病(请见附录 H)
- •对于滤泡淋巴瘤患者:既往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或放射治疗的 NHL。对类风湿性关节炎使用低剂量(通常为 7.5mg 至最大 20mg/周)甲氨蝶呤(MTX)不视为淋巴瘤的化疗。由于 MTX 联合免疫化疗可增加免疫抑制和感染风险,因而建议在开始免疫化疗之前 2 至 3 周停用 MTX。
- •对于非滤泡淋巴瘤患者:既往接受过化疗或免疫治疗
- •第 1 个疗程给药前的 4 周内使用皮质类固醇作为常规治疗,除非因其他适应症接受等效强的松小于等于 30mg/天。 接受≤ 30mg/日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必须证实在随机分组之前已接受至少持续 4 周的稳定剂量。如果由于医学原因(例如,如果不给予至少一种糖皮质类固醇的话并发症即将发生;患者因患淋巴瘤而感觉强烈不适 / 疼痛)急需进行皮质类固醇治疗,可使用最大剂量为 100mg 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最多给药 5 天,但必须在开始皮质 类固醇治疗之前完成所有肿瘤评估。必须在随机分组前停止糖皮质类固醇治疗。 如果在考虑让一名患者入选研究之前对其进行了外用糖皮质类固醇预治疗 / 前期治疗,必须在停用糖皮质类固醇至少 7 天后才能开始筛选评估。
- •具有经确诊的 PML 史的患者
- •既往其他恶性肿瘤史,不包括:研究前任何时间的已治愈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曾患以上未列举的其他肿瘤,但已经采用且仅采用手术治疗治愈,而未采用其他进一步治疗措施,无病生存期大于等于 5 年的受试者,也可纳入研究。
- •可影响研究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释的显著未控制的伴发疾病,包括显著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类或 IV 类心脏病、重度心律失常、最近 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阻或不稳定型心率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肺部疾病(包括阻塞性肺病和支气管痉挛史)
- •对于接受 CHOP 治疗的患者:经 MUGA 扫描或超声心动图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小于 50%
- •周期 1 开始前 4 周内,出现了由已知的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支杆菌、寄生物或其它微生物引起的感染(除了甲床的真菌感染以外)、或任何需要接受静脉抗生素治疗或入院治疗(完成整个抗生素疗程,肿瘤性发热除外)的主要感染事件。怀疑有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的病人(潜伏性结核需要干扰素伽玛释放检查来确认)
- •随机化前 28 天内进行了活疫苗接种
- •除了诊断,最近接受过重大手术(第 1 周期开始前 4 周内)
- •任何以下实验室异常值(除了因淋巴瘤而导致的异常):肌酐大于正常上限(ULN)的大于 1.5 倍(除非肌酐清除率正常)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小于 40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见附录 I);AST 或 ALT 大于 2.5xULN;总胆红素大于 1.5xULN(或患有记录的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总胆红素大于 3xULN);在未进行抗凝治疗的情况下,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大于 1.5xULN;在未进行狼疮抗凝治疗的情况下,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大于 1.5xULN
- •慢性乙型肝炎感染的检测结果呈阳性(指 HBsAg 血清学呈阳性);隐性乙型肝炎或既往感染乙型肝炎的患者(是指 HBsAg 阴性或总 HBcAb 阳性并且 HBVDNA 无法检测到)可能可以入组(如果患者愿意进行每月一次的 DNA 检测)。在疫苗接种后有保护性 HBsAb 滴度或既往乙型肝炎治愈的患者符合入选资格。
- •丙型肝炎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血清学检查);对于 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的患者,仅在 PCR 测得 HCVRNA 呈阴性时才能合格入组。
- •HIV 阳性;在卫生当局要求进行强制性检测的国家,HIV 检测将被执行。
- •人 T 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 1(HTLV1)阳性;对该疾病流行的国家(日本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南美洲、中美洲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和美拉尼西亚)纳入的患者要求进行 HTLV 检查。
- •在试验期间或第 1 周期前 28 天内,参加了使用药物干预的其他临床试验
Outcomes
Primary Outcomes
在滤泡性淋巴瘤患者中,主要疗效终点 PFS 是指从随机化到第一次出现进展或复发,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的时间。
Time Frame: 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Secondary Outcomes
- 到下一次的抗淋巴瘤治疗的时间(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 从基线到研究结束时 PRO 的变化值(筛选,治疗期间,随访期间)
- 总生存期,指从随机化到任何原因导致死亡的时间(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 在诱导治疗结束时的 CR 和总体缓解率(CR 或 PR),根据 IRC 使用和不使用 FDG-PET 的评估结果(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 评价并比较两组之间有到治疗期和维持治疗期的安全性特征(试验结束时)
- 医药资源的利用(试验结束时)
- 研究者判断的 PFS(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 IRC 评估的 PFS(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 在诱导治疗结束时的 CR 和总体缓解率(CR 或 PR),根据研究者使用和不使用 FDG-PET 的评估结果(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 在基线时、治疗期间、治疗后、进展前末次评估时以及进展后第一次评估时的 EQ-5D 评分总结(筛选,治疗期间,随访期间)
- EFS,指从随机化到疾病进展 / 复发(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原因导致死亡或者开始新的抗淋巴瘤治疗的时间(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 DFS,对于最佳总体缓解为 CR 的患者而言,指从第一次出现记录的 CR 到 PD 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的时间。(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 缓解持续时间(第 1 年诱导治疗期 C4。第 2 年维持期每 4 个月,第 3 年维持期每 6 个月。随访期第 5-7 年每 6 个月,第 8-9 年每年。)
Investigators
徐梦莹
F. Hoffmann-La Roche AG/Roche Diagnostics GmbH/F.Hoffmann-La Roche Ltd./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Study Sites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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