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3696招募中3 期
一项对比 elacestrant 与标准治疗(氟维司群或芳香化酶抑制剂)在既往接受过 1 或 2 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 ER 阳性、HER2 阴性、存在 ESR1 突变的中国绝经后女性或男性晚期乳腺癌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性、多中心、III 期桥接临床研究
Stemline Therapeutics, Inc./
赛生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Catalent Greenville, Inc.5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10月21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招募中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57
- 主要终点
- BIRC-PFS[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 标准评估]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本研究目的是在既往接受过 1 或 2 线内分泌治疗的雌激素受体(ER)阳性(ER+)、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HER2-)、存在雌激素受体 1(ESR1)突变的中国绝经后女性或男性晚期乳腺癌患者中,与标准治疗(SoC)[氟维司群或芳香化酶抑制剂(AI)]相比较,通过设盲的独立评审委员会(BIRC)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BIRC-PFS),评价 elacestrant 治疗在中国人群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Interventional
- 主要目的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须经病理组织学和 / 或细胞学确诊,且有证据表明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局部晚期乳腺癌,或有证据表明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治疗的转移性乳腺癌(mBC)。
- •须适合接受内分泌单药治疗。
- •符合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
- •a) 具有可测量的病灶;
- •b) 具有可评价的单纯骨病变。受试者至少有一处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成骨性病变。仅成骨病灶不可评价且不符合要求。既往接受过骨放疗的受试者须在非放疗区域有至少一处可评估的病灶。
- •注:对于溶骨性病变或混合性溶骨-成骨性病变具有可识别软组织成分,可以通过横断面成像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进行评估,若软组织成分符合可测量性定义,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 •≥18 岁的中国女性或男性。
- •女性受试者必须为绝经后妇女,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 •a) 既往双侧卵巢切除术;
- •b) 年龄≥ 60 岁;
- •c) 年龄< 60 岁,自然停经≥ 1 年,在近 1 年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包括正在进行或最近进行的化疗、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治疗或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治疗)的情况下,血清雌二醇和卵泡刺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的实验室参考范围内;
- •d) 年龄< 60 岁且近 12 个月接受过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治疗,在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治疗前有 12 个月的停经记录,且血清雌二醇和 FSH 水平在绝经后的实验室参考范围内;
- •e) 激素诱导绝经的女性(即需要持续的激素抑制)不符合条件。
- •男性受试者,即使手术绝育(即输精管切除术后的状态),也必须采用以下有效避孕措施:
- •a) 同意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0 天内进行有效的屏障避孕(使用避孕套)。如受试者(未接受输精管切除术)的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受试者及其伴侣在整个研究治疗期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内性交时除仍需使用避孕套外,还需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即,宫内节育器和避孕套;含杀精剂的避孕隔膜和避孕套;医学监查员批准的其他避孕方式);
- •同意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0 天完全禁欲;
- •注意:仅在符合受试者的日常习惯和首选生活方式的情况下,才可采用禁欲作为避孕方法。定期禁欲(日历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b) 同意在本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0 天内不捐献精子。
- •须经过当地实验室检查确认为 ER+和 HER2-。该状态确认可通过首诊组织样本或治疗后样本进行(如可获得,首选最近的活检样本)。ER 和 HER2 检测必须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 •a) ER+定义为通过免疫组化(IHC)≥ 1%肿瘤细胞核着色,无论孕激素受体(PGR)的状态。[根据 2010 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对 ER 检测的建议(Hammond et al, 2010)];
- •b) HER2-定义为肿瘤细胞膜蛋白表达 IHC 状态为 0 或 1+,或原位杂交(ISH)试验[荧光原位杂交(FISH)、显色原位杂交(CISH)或银染原位杂交(SISH)]检测为阴性。[根据 2013 年或 2018 年 ASCO 关于 HER2-检测结果的定义(Wolff et al, 2013;Wolff et al, 2018)]。
- •要求受试者必须提供血液样本进行 ctDNA 分析以检测 ESR1 突变。使用中心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分析,且经检测受试者存在 ESR1 突变。
- •曾接受过至少 1 线且不超过 2 线针对 mBC 的内分泌治疗,无论是单药治疗或是与另一种药物的联合治疗[如,磷脂酰肌醇-3-激酶(PI3K)抑制剂]。
- •a) 进展必须发生在每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后的 28 天内。亦即,如果受试者因毒性而停药,但未出现进展,则不计入治疗线数;
- •b) 若受试者在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 12 个月内出现进展,该辅助治疗将算为 mBC 的 1 个内分泌治疗线数。若没有发生上述进展,此辅助治疗则不计算为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线数。
- •须在既往接受 CDK4/6 抑制剂联合氟维司群或 AI 治疗 mBC 期间或完成治疗后 28 天内发生进展(计为前序内分泌治疗的线数):
- •a) 使用 CDK4/6 抑制剂但未与氟维司群或 AI 联合治疗的,不符合这一标准;
- •b) 由于毒性停用 CDK4/6 抑制剂治疗,而未发生进展,不符合这一标准。
- •前序治疗可接受不超过 1 线的针对 mBC 的细胞毒性化疗。
- •a) 细胞毒性化疗不包括:CDK4/6 抑制剂、雷帕霉素靶蛋白(mTOR)抑制剂、PI3K 抑制剂或免疫治疗。不限制对这些药物的前序使用;
- •b) 针对 mBC 的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如,德曲妥珠单抗、戈沙妥珠单抗)算作一个化疗线数;
- •c) 不需要提供既往化疗后 PD 的记录;
- •d) 与内分泌治疗联合使用的化疗既算作一个内分泌治疗线数也算作一个化疗线数;
- •e) 化疗不足一个周期的,不计入前序化疗的线数;
- •f) 对于新辅助或辅助化疗后 12 个月内出现进展的,将计入既往针对晚期 / 转移性疾病化疗的线数。
- •ECOG 评分 0 或 1 分。
- •与既往治疗或手术相关的所有毒性反应已恢复至≤ 1 级(脱发、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 •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 •a) 血液学(采血前 4 周内未输注过红细胞或血小板或细胞生长因子)
-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 × 109/L
- •?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
- •? 血红蛋白≥ 9.0 g/dL
- •? 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 30 mL/min/1.73 m2 或肌酐清除率≥ 30 mL/min(Cockroft-Gault 公式)(附录 1)
-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 •?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3 倍 ULN
- •? 总胆红素(TBIL)≤ ULN 或在有吉尔伯特综合症记录的受试者中,TBIL ≤ 1.5 倍 ULN 且直接胆红素≤ ULN
- •? 钾、钠、钙(白蛋白校正)、镁和磷: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v5.0 ≤ 1 级。如筛选评估结果异常,可再次进行电解质评估,最多重复 2 次;重新评估前,受试者可接受适当的补充剂或治疗(例如,针对高钙血症)。
-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注:正在接受 INR 检测的抗凝治疗(如,华法林)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情况可以入组: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至少 28 天内 INR 保持稳定(如,在治疗范围内),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性的医学状况,且研究者考虑 AI 治疗对于受试者是合适的治疗方式。
-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排除标准
- •既往使用过 elacestrant 或试验用的选择性雌激素受体下调剂(SERD)或 ER 拮抗剂(如 D-0502、GDC-9545、AZD9833、SAR439859、ZN-c5、SIM0270、HS234、ARV-471、LY3484356、HRS-8080、TFX06、AND019、HRS-1358、SCR-6852、HRS8807、FWD1802、巴多昔芬、拉索昔芬)。
- •曾在以下时间窗内进行抗肿瘤或研究药物治疗:
-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42 天内接受过氟维司群治疗(末次注射给药);
-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14 天内接受过任何其他内分泌治疗;
- •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21 天内接受过化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
- •d)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试验用抗肿瘤药物治疗。研究者将与申办者讨论最近一次治疗为试验药物的受试者的入组情况;
- •e)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1 个月内开始使用双膦酸盐类药物或核因子-κB 受体激活因子配体(RANKL)抑制剂或调整上述药物剂量。
- •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根据排除标准 4,脑转移为 28 天)。
- •存在出现症状的内脏转移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广泛的肝脏受累(如,肝脏受累总体积大于 50%)、未经治疗或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出现症状的肺部淋巴管扩散。对于存在散在的肺实质转移的受试者,若经研究者判断其呼吸功能未因疾病受到严重影响,可以入组。既往 CNS 转移灶接受过治疗的受试者,若所有已知病灶均已接受过治疗,且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至少 28 天前已完成放疗,且临床病情稳定,则符合条件可以入组。若需要抗惊厥类药物,受试者需要能够接受非细胞色素酶 P450(CYP)3A4/5 诱导型抗惊厥类药物方案。
- •未经子宫切除治疗的具有子宫内膜上皮内瘤变病史(非典型子宫内膜增生或更高级别病变)的受试者。
- •入组前 5 年内确诊任何其他恶性肿瘤,但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第二原发性乳腺癌除外。
- •入组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 / 不稳定型心绞痛、NCI CTCAE v5.0 等级 ≥ 2 级的持续性心律失常、采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cF 延长 ≥ 2 级(即,> 480 ms)(附录 2)、任何等级的未受控心房颤动、冠状动脉 / 外周动脉搭桥术后、根据美国心脏病协会(NYHA)定义的 ≥ II 级心力衰竭或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附录 4)。
- •Child-Pugh 分级大于 A 级(即评分 > 6 分)(附录 3)。
- •存在凝血功能障碍或在过去 6 个月内有任何凝血功能障碍病史,包括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a) 已得到充分治疗,且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以上发生的导管相关性静脉血栓;
- •b) 对于因入组前 > 6 个月发生的血栓形成事件或其他稳定且可接受的医学状况(例如,控制良好的房颤)接受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肝素)的受试者,如果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至少 28 天内抗凝剂给药剂量和凝血参数(根据当地医疗标准界定)保持稳定,并且研究者判断 AI 治疗对于受试者是合适的治疗选择,则允许入组。
- •已知有出血性疾病,且研究者判断如果受试者进入 SoC 组,将影响其氟维司群的使用。
- •已知受试者存在难以吞咽或耐受口服药物以及可能损害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无法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如,接受止吐治疗后 CTCAE 仍 ≥ 3 级)、持续中的胃肠道梗阻 / 蠕动障碍、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曾接受过胃旁路手术。
- •受试者无法或不愿避免使用含有 CYP3A4 中 / 强度抑制剂或诱导剂的处方药、非处方药、膳食 / 草药补充剂(如圣约翰草)和 / 或食物(如葡萄柚、柚子、杨桃、塞维利亚橙及其果汁)(附录 5)。如果在研究开始前至少 5 个半衰期或 14 天(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以及研究期间停用上述药物、补充剂和 / 或食物,则允许入组。
- •首次服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可能导致不适合受试者入组本研究的重度、急性或慢性的医疗状况或精神疾病以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因为这些状况可能会增加受试者参与研究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程序的依从性以及研究结果的判读。
- •已知对与 elacestrant 或其辅料具有化学相关性的药物存在过敏反应。
- •已知对氟维司群、阿那曲唑、来曲唑或依西美坦(或其辅料化学成分)过敏,除非上述 4 种治疗选择中的其他 3 种治疗选择之一是合适的治疗方法。
- •根据相应产品说明书,受试者若进入 SoC 组,存在研究者为其选择的 SoC 药物的禁忌症。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BIRC-PFS[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 标准评估]
时间窗: 获取 90 个事件数时
次要结局
- OS 研究者评估的 PFS BIRC-ORR BIRC-DoR BIRC-CBR 研究者评估的 ORR 研究者评估的 DoR 研究者评估的 CBR(实验结束时)
- 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将包括所有不良事件、临床实验室检查、12 导联心电图(ECG)、体格检查、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和生命体征。(获取 90 个事件数时 / 实验结束时)
- PK(获取 90 个事件数时)
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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