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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0265
CTR20210265暂停2 期

重组抗 PD-L1 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HS636)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膈大 B 细胞淋巴瘤多中心、开放、单臂Ⅱ期临床试验

未提供3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50 人开始时间: 2021年3月23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暂停
入组人数
50
试验地点
32
主要终点
由独立中心影像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定义为最佳总缓解(BOR)为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的患者比例;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 HS636 单药在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膈大 B 细胞淋巴瘤受试者中经过独立中心影像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 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年龄:≥18 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男女均可;
  • 入组受试者必须有经组织学确诊的原发纵膈大 B 细胞淋巴瘤(PMBCL)(WHO 淋巴瘤分类 第四版修订版 2017 年),且既往治疗情况符合以下条件:
  • 对于可以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ASCT)的患者,接受 ASCT 后复发或 ASCT 后 60 天内未达完全缓解(CR)。接受 ASCT 后复发或难治的患者,可能还接受过其他干预治疗,那么此类患者需要在最近一次的治疗后复发或难治;
  • 对于不能接受 ASCT 的患者,既往接受过≥2L 的治疗,且无效或最后一线治疗后复发。全身治疗后接受巩固性局部放疗的患者,局部放疗不认为是单独的一个治疗线程;
  • 既往治疗方案包含利妥昔单抗,或因任何原因无法接受利妥昔单抗治疗;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 或 1;
  • 在 2 个垂直方向至少存在一个可明确测量病灶(节内病灶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最长径>1.0cm)(根据 Lugano 2014 标准);
  • 预期生存期至少 3 个月;
  • 受试者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已稳定且恢复至基线水平(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或 CTCAE v5.0 等级评分≤ 1 级后才可入组;
  •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入组前 14 天内禁止使用任何细胞因子、输血治疗等),定义如下:
  •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血红蛋白≥80 g/L;
  •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允许 ALT 和 / 或 AST≤5×ULN);
  •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
  •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
  •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进入本研究时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应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 120 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正在参加或入组前 4 周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
  •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受累者(受试者为影像学、细胞学检查完全缓解,临床完全缓解的除外);
  •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仅需替代性治疗情况的(如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而使用的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除外;
  • 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 入组前 14 天内因某种状况需接受全身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 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治疗(例如造影剂过敏),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如接触性过敏原致的超敏反应),用于试验用药后出现的 AE、SAE 等情况的除外;
  •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治疗,及由于既往治疗存在不良事件的(CTCAE v5.0 分级>1 级);
  • 入组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等;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治疗;及由于既往治疗存在不良事件的(CTCAE v5.0 分级>1 级);
  • 既往接受重大手术治疗的,必须在接受研究治疗前受试者毒性和 / 或并发症情况获得充分恢复和治疗;
  • 入组前 5 年内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受试者无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者除外】;
  • 存在有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且现在存在残留病变(放射治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
  • 入组时有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治疗;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 RNA 检测结果阳性;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 DNA 检测结果阳性;
  • 有活动性结核病或结核病史;
  • 入组前 4 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 / 减毒疫苗;
  • 已知对单抗有严重过敏反应者;
  • 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房颤、心律失常等)
  • 既往 5 年内患有任何其它恶性肿瘤,不包括完全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患者;
  • 既往使用过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PD-L2 抗体、抗 CD137 或抗 CTLA-4 抗体治疗(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由独立中心影像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定义为最佳总缓解(BOR)为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的患者比例;

时间窗: 影像学评估每 12 周一次,时间窗为±7 天。

次要结局

  • 由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定义为最佳总缓解(BOR)为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的患者比例;(影像学评估每 12 周一次,时间窗为±7 天。)
  • 由独立中心影像评估的缓解持续时间(DoR),定义为首次 CR/PR 至首次观察到 PD 或死亡的时间,已先发生者为准;(影像学评估每 12 周一次,时间窗为±7 天。)
  • 由独立中心影像评估的疾病控制率(DCR),定义为 CR+PR+SD 占比;(影像学评估每 12 周一次,时间窗为±7 天。)
  • 由独立中心影像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定义为 HS636 首次给药至疾病进展或死亡之间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影像学评估每 12 周一次,时间窗为±7 天。)
  • 总生存期(OS),定义为 HS636 首次用药直至死亡(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的时间。(对于疾病未出现进展,结束治疗的受试者,此后每 3 个月(±7d)进行一次生存随访,直至受试者接受新的抗肿瘤治疗。)
  • 药代动力学评价(首次给药 D1 给药前 30min 内,此后每单数给药周期给药前 30min 内)
  • 安全性评价: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12 导联心电图、不良事件(AE)及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整个试验期间)
  • 免疫原性评价(第 1 周期 D1 给药前 30min 内,此后每单数给药周期给药前 30min 内,直至结束试验药物治疗末次访视)
  • PD-L1 的表达与 HS636 抗肿瘤活性的关系(筛选期及末次访视)
  • 肿瘤负荷(TMB)与 HS636 抗肿瘤活性的关系(筛选期及末次访视)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林樑

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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