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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600132859
ChiCTR2600132859尚未招募2 期

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胆道恶性肿瘤的前瞻性多中心单臂Ⅱ期临床研究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8 人开始时间: 2026年7月28日最近更新:
适应症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入组人数
38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探索晚期胆道恶性肿瘤患者中二线及以上使用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对患者的生存、疾病进展和用药安全性的影响。 主要目的: 评估晚期胆道恶性肿瘤患者二线及以上接受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客观缓解率(ORR),由研究者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1.1 版(RECIST v1.1)进行评估。 次要目的: 有效性指标:疾病控制率、无进展生存期、总体生存期、缓解持续时间、临床获益率,3 个月和 6 个月的无进展生存率,6 个月和 12 个月的死亡率。 安全性指标:生命体征、实验室指标、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AE)、严重不良事件(Severe adverse event, SAE)、药物相关性 AE 及 SAE。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受试者自愿参加研究并同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依从性好,配合随访,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已年满 18 周岁,且未满 75 周岁,性别不限。
  • 2.经影像学和组织学检查诊断为不可切除、复发性、局部晚期或存在转移性病变的晚期胆道癌患者,根据 AJCC-8 分期系统定义为 IIIA 期或以上病变,包括肝内或肝外胆管癌和胆囊癌。
  • 3.既往接受过一种及一种以上标准治疗后进展。
  • 4.至少在基线评估前 4 周不适合根治性手术 / 局部治疗,或在其后出现疾病进展,上述治疗包括病灶切除、消融、经导管动脉化疗栓塞术、肝动脉输注化疗、放疗等。局部治疗期间所有急性毒性作用必须≤CTCAE5.0 1 级。
  • 5.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1.1 版要求,该可测量病灶螺旋 CT 扫描长径≥10mm 或肿大淋巴结短径≥15mm)。
  • 6.入组前 1 周内 ECOG 评分为 0-1 分。经研究者评估,预计生存期≥3 个月。
  • 7.血液学和脏器功能充足,基于开始研究治疗之前 14 天内获得的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除非另有说明):-血常规检查:(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 Hb≥90 g/L;中性粒细胞≥1.5×109/L;PLT≥100×109/L。-生化检查:(14 天内未输白蛋白)适当的肝功能:ALT 和 AST≤2.5×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 和 AST≤5 × ULN。 血清胆红素≤2.0×正常上限(ULN);这些条件不适用于患有经证实的 Gilbert 综合征患者。任何临床显著的胆道梗阻应在入组前解除。
  • 8.适当的肾功能: 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 -Gault 公式):女性:CrCl=((140-岁数) x 体重(kg)x 0.85)/72 x 血清肌酐(mg/dL);男性:CrCl=((140-岁数) x 体重(kg)x 1.00)/72 x 血清肌酐(mg/dL)。
  •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年避孕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
  • 10.男性:同意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同意不捐精子。

排除标准

  • 1.既往使用过以 TROP2 为靶点的治疗,和 / 或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的治疗。
  • 2.患者正在接受已批准或正在开发的全身抗癌疗法,包括化疗、生物免疫疗法、靶向疗法或具有明确适应症的中药疗法。允许在入组前 4 周接受治疗。
  • 3.组织病理学结果显示混合肝癌、鳞状细胞癌或肉瘤细胞成分,或壶腹癌。
  • 4.5 年内存在其它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 5.显著的消化道疾病。
  • 6.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
  • 7.肝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具有如黄疸、腹水和 / 或胆红素>3×ULN; -肾功能不全:肌酐比值>3.5g/24 小时、尿常规显示尿蛋白≥++或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或需要血液或腹膜透析的肾功能衰竭等;-参与研究前的 7 天内接受过强效 CYP3A4 抑制剂治疗,或是参与研究前的 12 天内接受过强效 CYP3A4 诱导剂治疗。
  • 8.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自身免疫病史或免疫性疾病风险:-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 HBV-DNA 检测;-HBV-DNA≥ 500 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注:对于 HBsAg 阳性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
  • 9.神经系统疾病:-有需药物治疗的癫痫症患者;-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具有先前治疗的脑转移,但脑转移疾病稳定(在第一次试验治疗之前至少四周的成像没有进展证据并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已经恢复到基线)的受试者可以参与,且没有新的或扩大脑的证据转移,并且在试验治疗前至少 7 天不使用类固醇。但不包括癌症性脑膜炎,无论临床稳定性如何,都将其排除在外。
  • 10.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
  • 11.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 12.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 13.研究者认为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时间窗: 系统治疗期间(每 2~3 周期一次)及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首次用药起至治疗期及随访期每 6~9 周复查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死亡)
  • 疾病控制率(系统治疗期间(每 2~3 周期一次)及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
  • 总生存期(首次用药起持续随访至研究结束(治疗终止后通常每 8~12 周随访一次))
  • 生命体征(筛选期、各周期给药前 / 中/后及安全性访视日)
  • 药物相关性 AE 及 SAE(签署 ICF 起至末次用药后 30 天内)
  • 实验室指标(筛选期(用药前 7 天内)、各周期 Day 1 给药前,及末次用药后 30 天内)
  • 不良事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起至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后 30 天内)
  • 3 个月和 6 个月的无进展生存率(首次给药后满 3 个月(约 12 周)及满 6 个月(约 24 周)截点)
  • 6 个月和 12 个月的死亡率(首次给药后满 6 个月(约 26 周)及满 12 个月(约 52 周)截点)
  • 严重不良事件(签署 ICF 起至末次用药后 30 天内(未恢复的 SAE 随访直至转归或稳定))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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