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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108126
ChiCTR2500108126尚未招募2 期

一项开放标签、评估 LM-302 联合吉西他滨二线治疗不可切除 CLDN18.2 阳性的局部进展期或转移性胰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II 期临床试验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8月25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评估 LM-302 联合吉西他滨二线治疗 CLDN18.2 阳性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RECIST 1.1) 次要目的: (1)评估 LM-302 联合吉西他滨二线治疗 CLDN18.2 阳性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总体缓解的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 (OS) (2)评估 LM-302 联合吉西他滨二线治疗 CLDN18.2 阳性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评价生物标志物表达水平与抗肿瘤活性的相关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80(—)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理解并遵守研究要求。受试者在完全了解研究的目的、性质、方法和可能的不良反应后,愿意参加研究并在任何研究程序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 东部合作肿瘤小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 0-1,并且在首次研究给药前 2 周内没有恶化。
  • 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不适合进行根治性治疗。
  • 既往接受过 5-FU 为基础的一线标准治疗失败(需影像学证实)或不耐受的晚期胰腺癌受试者。
  • 根据实体肿瘤反应评估标准 1.1 版(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 能够提供 3 年内存档或者新鲜标本的 5-7 张白片进行 CLDN18.2 和其他生物标志物检测分析。CLDN18.2 阳性:中心实验室采用免疫组织化学(IHC)方法检测的中到高染色强度(2+~3+)≥50%;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具备适当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 骨髓储备:血小板(PLT) ≥ 90 × 109 /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计数(ANC) ≥ 1.5 × 109 /L,血红蛋白 ≥ 9 g/dL(14 天内未接受过 EPO、G-CSF 或 GM-CSF 等辅助手段治疗,且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内未接受过包括红细胞及血小板输注在内的输血);
  • 凝血功能:INR ≤ 1.5,APTT ≤ 1.5 × ULN;
  • 肝功能:肝功能基本正常,总胆红素 ≤ 1.5 × 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总胆红素 ≤ 3 × ULN 可以入组),AST 和 ALT ≤ 2.5 × ULN(如有肝转移,则 AST、ALT ≤ 5 × ULN),血清白蛋白(ALB)≥28 g/L;
  • 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 × ULN 和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
  • 心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QT 间期(QTcF) ≤ 470 ms。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首次给药前 7 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直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
  • 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

排除标准

  • 既往接受过吉西他滨或白蛋白结合紫杉醇治疗;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它干预性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者,以下情况除外:
  •  局部小范围姑息放疗(骨转移放疗控制疼痛)为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
  •  口服药物,包括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等为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该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
  •  亚硝基脲类药物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2 天内;
  •  治疗性的放射药剂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56 天内;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v5.0 等级评价 ≤ 1 级者(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如脱发、≤ 2 级的放疗导致的长期毒性及淋巴细胞降低等毒性除外);
  • 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者,对于需要镇痛药治疗的,在参加研究前必须接受稳定剂量的治疗;
  •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或有脑膜转移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且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治疗前水平)、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
  • 尿蛋白定性结果≥3+,或尿蛋白定性结果为 2+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
  •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的肝硬化;
  •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中等量及以上、需长期置管、曾出现肠梗阻或肠麻痹、分隔性腹腔积液、在筛选前 14 天内进行过或计划在 14 天内进行局部治疗(包括引流、腹腔分流或无细胞浓缩腹水回输疗法等)或局部治疗后 2 周内明显增加,满足任何一条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如主动脉、心脏、心包、上腔静脉、气管、食管等)或有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的风险。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 / 或瘘管病史;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完全或不完全性肠梗阻或有肠穿孔风险;
  • 已知对抗体药物治疗过敏的受试者。已知对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发生严重输液相关反应(≥3 级)的受试者,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 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的受试者,以及因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终止既往免疫治疗的受试者;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用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 10 mg/天强的松或等量药物)超过 7 天;允许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类糖皮质激素或短期(≤ 7 天)用于预防和治疗过敏;
  • 既往或目前已知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 或肾小球肾炎;NK/T 细胞淋巴瘤患者伴有噬血细胞综合征需排除;但稳定剂量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史的受试者、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受试者则允许入组;
  • 活动性或既往明确炎症性肠病病史(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的患者。
  • 既往或目前患有需要糖皮质激素系统治疗(口服或静脉给药)的间质性肺炎;
  • 目前存在的外周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 ≥ 2 级;
  • 已知既往对抗体类药物或含 MMAE ADC 药物≥3 级过敏者;
  • 曾接受过针对 CLDN18.2 靶点的治疗。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 CYP3A4 的强抑制剂 / 强诱导剂(见附录 1);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接种。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风疹疫苗、水痘 / 带状疱疹(水痘)疫苗、黄热病疫苗、狂犬病疫苗、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灭活病毒疫苗,允许使用;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只允许使用灭活疫苗和 mRNA 疫苗;然而,鼻内流感疫苗和吸入式新冠疫苗是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 正在使用治疗剂量肝素或维生素 K 拮抗剂等抗凝剂者(稳定剂量水平的预防性治疗除外);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介入治疗(不包括肿瘤活检、穿刺等)者,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或计划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
  •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  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
  • 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患有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并发症、败血症或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的患者;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患者(不包括用于治疗乙型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既往免疫缺陷病史者,包括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器官移植史,或有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无需免疫抑制治疗的移植除外);
  • HIV 感染,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伴或不伴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 HBc)阳性的患者,如 HBV DNA < 500 IU/mL 或研究中心检测参考值下限时,结合临床治疗、表现等经研究者判断排除活动性感染者;
  •  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 HCV RNA 阴性时;
  • 已知活动性肺结核(TB)的患者。疑似活动性 TB 应通过临床检查排除;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5 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鳞癌、基底细胞癌、 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 局限性低危前列腺癌(定义为阶段≤T2a、格里森评分≤6 分和前列腺癌诊断时 PSA≤10 ng/mL(如测量)的患者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生化复发者可参与本研究)、原位宫颈 / 乳腺癌以及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从本试验获益的其它恶性肿瘤;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妊娠检查阳性,或处于哺乳期的育龄女性;
  •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障碍者;
  • 由非恶性肿瘤引起的局部或系统性疾病患者;或可能导致更高医疗风险和 / 或生存评估不确定性的继发于肿瘤的疾病或症状,如肿瘤性白血病样反应(白细胞计数> 20 × 109/L)、恶病质表现(例如,筛查前 3 个月内已知体重减轻超过 15%)等。
  • 研究者判断不适于参与此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实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次要结局

  • 总体缓解的持续时间
  • 疾病控制率
  • 无进展生存期
  • 总生存期
  • 安全性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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