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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098210
ChiCTR2500098210进行中(未招募)2 期

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泊马度胺胶囊、低剂量地塞米松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 Ib/IIa 期临床研究

成都赜灵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3月25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11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IRC 评估)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Ib 期:确定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固定剂量泊马度胺胶囊、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的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IIa 期推荐剂量(RP2D)。 IIa 期:进一步评价 RP2D 剂量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固定剂量泊马度胺胶囊、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次要目的: Ib 期:1.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固定剂量泊马度胺胶囊、地塞米松在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固定剂量泊马度胺胶囊、地塞米松后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指标和药效学指标; 3.观察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固定剂量泊马度胺胶囊、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疗效。 IIa 期:1.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固定剂量泊马度胺胶囊、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固定剂量泊马度胺胶囊、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的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群体药代动力学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队列研究

入排标准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参考《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2 年修订)》诊断标准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MM);
  • 2.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抗骨髓瘤治疗(需包括来那度胺和蛋白酶体抑制剂,骨髓瘤治疗线的计数见附录 4),且符合复发或难治定义者;复发定义:既往治疗方案疗效评价达 MR 或更好,距末次治疗至少 60 天后出现的疾病进展(治疗后 1 年以上复发者除外);难治定义:既往治疗过程中进展或末次治疗后 60 天内进展;或既往至少经 2 个疗程治疗仍未达 MR 及以上;或治疗不耐受。
  • 年龄 18-75 周岁,男女不限,如为育龄期受试者应进行有效的避孕措施,须同意遵守所有的避孕要求:
  •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并遵守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 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需同时采取两种可靠的避孕方法(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输卵管结扎、宫内避孕器、激素(避孕丸,针、贴剂、阴道环或埋植剂)或伴侣输精管结扎,另外一种有效避孕方法-男性的橡胶或合成避孕套、隔膜或宫颈帽)。除非因子宫切除,否则即使有不孕不育史也需要进行有效避孕;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 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接触时必须一直使用橡胶或合成避孕套,即便他们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
  • 具有可测量的 M 蛋白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即有下列 3 项测定中的至少一项:
  • 1)血清 M 蛋白>=0.5g/dL(5g/L);2)尿 M 蛋白>=200mg/24h;3)血清游离轻链测定:在血清游离轻链比率异常的情况下(小于 0.26 或大于 1.65),受累游离轻链水平>=10mg/dL(100mg/L);
  • 5.血液学满足以下条件:
  • 1)ANC>=1×10^9/L(7 天内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中性粒细胞计数不做具体要求;
  • 2)PLT>=75×10^9/L(7 天内未进行血小板输注或使用促血小板生成素),当骨髓中浆细胞 1.参考《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2 年修订)》诊断标准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MM);
  • 2.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抗骨髓瘤治疗(需包括来那度胺和蛋白酶体抑制剂,骨髓瘤治疗线的计数见附录 4),且符合复发或难治定义者;复发定义:既往治疗方案疗效评价达 MR 或更好,距末次治疗至少 60 天后出现的疾病进展(治疗后 1 年以上复发者除外);难治定义:既往治疗过程中进展或末次治疗后 60 天内进展;或既往至少经 2 个疗程治疗仍未达 MR 及以上;或治疗不耐受。
  • 年龄 18-75 周岁,男女不限,如为育龄期受试者应进行有效的避孕措施,须同意遵守所有的避孕要求:
  •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并遵守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 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需同时采取两种可靠的避孕方法(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输卵管结扎、宫内避孕器、激素(避孕丸,针、贴剂、阴道环或埋植剂)或伴侣输精管结扎,另外一种有效避孕方法-男性的橡胶或合成避孕套、隔膜或宫颈帽)。除非因子宫切除,否则即使有不孕不育史也需要进行有效避孕;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 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接触时必须一直使用橡胶或合成避孕套,即便他们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
  • 具有可测量的 M 蛋白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即有下列 3 项测定中的至少一项:
  • 1)血清 M 蛋白>=0.5g/dL(5g/L);2)尿 M 蛋白>=200mg/24h;3)血清游离轻链测定:在血清游离轻链比率异常的情况下(小于 0.26 或大于 1.65),受累游离轻链水平>=10mg/dL(100mg/L);
  • 5.血液学满足以下条件:
  • 1)ANC>=1×10^9/L(7 天内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中性粒细胞计数不做具体要求;
  • 2)PLT>=75×10^9/L(7 天内未进行血小板输注或使用促血小板生成素),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血小板>=50×10^9/L 即可入选;
  • 3)血红蛋白>=80g/L(7 天内未进行红细胞悬液输注或使用红细胞生成剂);
  • 6.肝肾功能检查满足以下条件:1)TBIL<=1.5×ULN;2)ALT、AST 均<=2.5×ULN;3)无透析治疗作用下,肾小球滤过率(GFR)>=30mL/min/1.73m^2(Cockcroft-Gault 公式);
  • 7.能够接受并可以使用抗血栓药物,如低分子肝素钠、肝素、华法林或阿司匹林等;
  • 8.ECOG(附录 2)评分 0-2 级,预计生存期>=12 周;
  • 9.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50%时,血小板>=50×10^9/L 即可入选;
  • 3)血红蛋白>=80g/L(7 天内未进行红细胞悬液输注或使用红细胞生成剂);
  • 6.肝肾功能检查满足以下条件:1)TBIL<=1.5×ULN;2)ALT、AST 均<=2.5×ULN;3)无透析治疗作用下,肾小球滤过率(GFR)>=30mL/min/1.73m^2(Cockcroft-Gault 公式);
  • 7.能够接受并可以使用抗血栓药物,如低分子肝素钠、肝素、华法林或阿司匹林等;
  • 8.ECOG(附录 2)评分 0-2 级,预计生存期>=12 周;
  • 9.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1.既往使用过组蛋白去乙酰胺化酶(HDAC)抑制剂(西达本胺除外)、抗体偶联降解剂(DAC)、HSP90 抑制剂或丙戊酸进行抗肿瘤治疗者;或根据研究者判断,不能耐受 HDAC 抑制剂、泊马度胺、沙利度胺、来那度胺等同类型药物治疗者(如既往用药期间出现>=3 级皮疹、严重的难治性骨髓抑制等);
  • 2.既往接受标准剂量泊马度胺治疗后疾病进展者;
  • 3.对本试验所涉及试验药物中所含成分发生过过敏反应者;
  • 4.诊断为不分泌型 MM(指完全不分泌的受试者或虽有少量游离轻链但受累轻链小于 100mg/L)、或合并淀粉样变性的 MM,或原发性或治疗过程中出现浆细胞性白血病者;5.伴有活动性新发血栓或无法接受抗血栓治疗者;
  • 6.筛选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疗痊愈的原位癌(如宫颈、乳腺、膀胱等)、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或早期前列腺癌(临床分期为 Tla 或 T1b)除外;
  • 7.合并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并需要进行治疗者;
  • 8.周围神经病变>=3 级者;
  • 9.合并疾病需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或类固醇类药物治疗者;10.合并活动性传染病者,包括以下情况: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DNA 定量高于正常值上限;
  •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 HCVRNA 定量高于正常值上限;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或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者;
  • 11.受试者具有下列任一项:
  • 1)按 NYHA 分级(附录 1)标准,心功能不全>=3 级;
  • 2)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 3)6 个月内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包括变异型心绞痛;
  • 12.首次给药前 2 周合并严重的感染性疾病,需全身静脉抗生素治疗者;
  • 13.12 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者,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12 个月以上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疾病(GVHD)或 GVHD 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
  • 14.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 15.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者(包括中药抗肿瘤治疗,但<=20mg/天的泼尼松及其等效剂量的类固醇激素除外);
  • 1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 1 级或以下者(脱发、乏力及入选标准第 6 条限定的内容除外);
  • 17.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重大外科治疗且未完全恢复者;
  • 18.己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 19.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者(如不受控制的活动性高血压、不受控制的活动性糖尿病、依从性差、药物滥用等)。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B0 队列

B1 队列

B2 队列

B3 队列

A0 队列

A1 队列

A2 队列

A3 队列

扩展剂量组

IIa 期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IRC 评估)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研究者评估)
  • 疗效持续时间
  • 至缓解时间
  • 无进展生存期
  • 总生存期

研究者

发起方
成都赜灵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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