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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92345
CTR20192345已完成3 期

评价 EV71 疫苗在 36 月龄-71 月龄儿童中接种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同类疫苗对照临床试验

未提供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600 人开始时间: 2019年11月21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600
试验地点
2
主要终点
抗 EV71 中和抗体 GMT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的主要目标为评价 2 剂 EV71 疫苗在 36-71 月龄儿童中接种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次要目标为评价 2 剂 EV71 疫苗在 36-71 月龄儿童中接种的长期安全性,评价 EV71 疫苗在 36-71 月龄儿童中接种的免疫持久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6月(最小年龄) 至 71月(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已满 6 月龄不足 36 月龄的健康儿童(对照组 2 入选标准);
  • 已满 36 月龄不足 72 月龄的健康儿童(试验组和对照组 1 入选标准);
  • 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监护人及其家庭能遵守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
  • 腋下体温≤37.0℃。

排除标准

  • 出生时有产程异常、窒息抢救史;
  • 曾有手足口病病史,或曾接种过 EV71 疫苗;
  • 有惊厥、癫痫、脑病和精神病等病史或家族史;
  • 先天畸形、发育障碍或严重的慢性疾病(如唐氏综合症、糖尿病、镰刀细胞贫血或神经疾患、格林巴利综合症);
  • 既往有任何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 反应);
  • 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或父母、兄弟姐妹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
  • 哮喘病史,血管神经性水肿,糖尿病或恶性肿瘤史;
  • 甲状腺切除史,或过去 12 个月内由于甲状腺疾病需要治疗;
  • 经过医生诊断的凝血功能异常(如凝血因子缺乏,凝血性疾病,血小板异常)或明显青肿或凝血障碍,可能造成肌肉注射禁忌者;
  • 无脾,功能性无脾,以及任何情况导致的无脾或脾切除;
  • 近 7 天内各种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 过去 6 个月内有过免疫抑制剂治疗、抗过敏治疗、细胞毒性治疗、吸入皮质类固醇(不包括过敏性鼻炎的皮质类固醇喷雾治疗,急性非并发皮炎的表面皮质类固醇治疗);
  • 接受试验疫苗前 3 个月内接受过血液制品;
  • 接受试验疫苗前 1 个月内接受过其他任何研究性药物或疫苗;
  • 15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 7 天内接种过亚单位疫苗或灭活疫苗;
  • 过去 3 天内曾有高热(腋下体温≥38.0℃)者;
  • 现患急性发热性疾病及传染病;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影响试验评估的任何情况。
  • 以上第 1-19 条为首针排除标准
  • 接种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
  • 接种后出现与疫苗相关的伤残、危及生命等严重不良事件,且研究者判定需终止观察;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的其他情况;
  • 受试者要求退出临床试验;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影响试验评估的任何情况。
  • 以上第 21-25 条为第 2 剂排除标准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抗 EV71 中和抗体 GMT

时间窗: 全程免疫后 30 天

不良事件发生情况

时间窗: 每次接种后 30 天内

次要结局

  • 抗 EV71 中和抗体阳性率、GMI(全程免疫后 30 天)
  • 分别以不同抗体滴度(1:8/1:16/1:32/1:64)作为阳转标准时,抗 EV71 中和抗体阳转率(全程免疫后 30 天)
  • 抗 EV71 中和抗体阳性率(全程免疫后 12 个月、24 个月)
  • 抗 EV71 中和抗体 GMT 水平(全程免疫后 12 个月、24 个月)
  • 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每次接种后 30 分钟内)
  • SAE 发生情况(首剂接种至全程免疫后 6 个月内)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陈金华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国药中生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研究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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