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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01857
CTR20201857进行中(未招募)3 期

甲磺酸阿美替尼或安慰剂联合化疗作为可完全切除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敏感突变的 II-IIIB 期非小细胞肺癌围手术期治疗的随机、对照、双盲、多中心的 I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46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50 人开始时间: 2020年9月14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350
试验地点
46
主要终点
由独立评审委员会(IRC)评估的无事件生存期(EFS)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比较阿美替尼联合化疗或安慰剂联合化疗作为可完全切除的 EGFR 敏感突变的 II-IIIB(选择性 IIIA/B)期 NSCLC 围手术期治疗的无事件生存期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 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经一名胸外科主治医师判断能够行以治愈为目的的 R0 手术切除的 II 期、IIIA 期(T1N2、T2N2、T3N1、T4N0 和 T4N1)和选择性 IIIB 期(仅 T3N2)NSCLC 患者(腺癌),疾病分期按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国际抗癌联盟(UICC)第 8 版肺癌分期标准。R0 切除术包括肺段切除术、肺叶切除术、双肺叶切除术、全肺切除术或袖状切除术。N2 淋巴结的诊断优先推荐进行支气管内超声(EBUS)、纵隔镜或胸腔镜活检,如在活检阴性或无活检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全身 18F-氟代-脱氧葡萄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加造影剂增强计算机断层扫描(CT);必须由活检或 PET-CT 两者其一来检查 N2 淋巴结
  • 确认为 EGFR 敏感突变(包括外显子 19 缺失或 L858R 突变,两者单独存在或共存其他 EGFR 位点突变均可,T790M 突变阳性者可入组)。EGFR 突变的确认方式:①已有根据 Cobas EGFR Mutation 试剂盒或厦门艾德 EGFR(ADx-ARMS;Super-ARMS 法)检测试剂盒,采用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在研究中心的实验室进行的 EGFR 突变检测阳性(接受细针穿刺活检的标本);②未有既往检测结果的,需提供肿瘤组织(可额外提供血液样本)。肿瘤组织和 / 或血液样本需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 EGFR 突变阳性。肿瘤组织标本可以是首剂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存档的,也可以是新采集的。肿瘤组织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后提供约 10 张 3~5μm 厚度的切片送检中心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检测不接受细针穿刺活检的标本
  • 按照 RECIST v1.1 标准,受试者必须有通过 CT 或 MRI 检查的≥1 个可测量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肿瘤影像学评估需在随机前的 28 天内进行
  • 东部肿瘤组织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PS)评分为 0 或 1 并且在之前 2 周没有恶化,最小预期生存大于 12 周
  • 育龄期女性患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有效性随访 / 研究用药结束 6 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附录 J)且不应该哺乳;男性患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有效性随访 / 研究用药结束 6 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 女性患者在随机前 3 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 a.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 50 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
  • b.年龄小于 50 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排除标准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除肺腺癌以外的其他肺癌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混合 SCLC 和混合 NSCLC、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以及肉瘤样癌
  • 有恶性胸腔积液。胸腔穿刺术明确的非恶性胸腔积液可以入组
  • 计划在术前对肺癌进行放疗,或仅接受楔形切除术的患者
  • a.既往接受过针对非小细胞肺癌的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靶向治疗药物(如靶向 EGFR、VEGFR 等通路的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单克隆抗体等)等。既往因 I 期或 II 期 NSCLC 接受过手术的患者可入组。
  • b.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治疗适应症或具有肿瘤辅助治疗作用的中药及中药制剂(药物名单详见附录 D)。
  • 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患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或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经历创伤性小手术(活检、支气管镜检和胸腔引流术)。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 H 的 2018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
  • d.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强抑制剂、诱导剂或为 CYP3A4 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 D)。
  • e.正在接受 / 仍在洗脱期内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 D)。
  • f.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参加无干预措施的回顾性观察性研究的受试者除外)或仍在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筛选失败除外)。
  • g.既往曾接受过胸部放疗的受试者。
  • 骨髓储备、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实验室数值(要求实验室检查抽血前 1 周内无纠正治疗):
  • a.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1750/mm3);
  • b.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0.5×109/L(500/mm3);
  • c.血小板计数<100×109/L(100,000/mm3);
  • d.血红蛋白<90 g/L;
  • e.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确诊 Gilbert 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0 mg/dL);
  • f.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
  • g.天冬氨酸氨基转氨酶>2.5×ULN
  • h.肌酐>1.25×ULN,或根据附录 F 的 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 i.血清白蛋白(ALB)<28 g/L;
  • j.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符合以下任一一项心脏检查结果:
  • a.按照附录 E 中的 Fridericia 公式进行 QT 间期校正(QTcF),静息状态下的 3 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 QT 间期(QTcF)> 470 msec;
  • b.静息 ECG 提示节律、传导或 ECG 形态学异常,且该异常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 度房室传导阻滞、2 度房室传导阻滞和 PR 间期> 250 msec 等);
  • c.存在任何增加 QT 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 QT 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 d.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在随机前 28 天内进行肺功能检查,如有临床指征,在筛选期需重复进行检查。预期术后第 1 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和扩张能力占预计值百分比<40%和 / 或最大耗氧量(VO2max)≤10 mL/kg/min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下述病史除外:
  • a.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 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 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 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 d.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新发的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卒中(包括出血性和缺血性)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或患有脉管炎等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筛选期空腹血糖≥7.8 mmol/L 或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的糖尿病患者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高血压心血管风险水平分层为高危及以上;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 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或者口服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患者可以入组
  •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已接受连续类固醇治疗超过 30 天,或需要长期(≥30 天)使用类固醇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检测值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 HCV-RNA 阳性)、结核(1 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抗 HIV 抗体阳性)等。不主动筛选活动性传染病
  • 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胃肠道梗阻、活动性憩室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 级肝硬化
  • 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特别是严重干眼综合征、干性角膜结膜炎、严重的暴露性角膜炎或其他可能增加上皮损害的疾病),经医生判断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或需要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治疗的眼部异常者(不需要紧急手术的白内障患者除外)
  • 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病的受试者;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例如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 / 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等)
  • 既往有严重的可干扰评估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重度抑郁、癫痫或痴呆等
  •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受试者
  • 对阿美替尼或其他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的患者
  • 经研究者判断其他任何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 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医学状况或社会状态可能干扰受试者安全、健康、权利或研究评估的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由独立评审委员会(IRC)评估的无事件生存期(EFS)

时间窗: 从随机起至发生下列任一事件的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 经 IRC 根据 RECIST v1.1 评估的肿瘤进展 经 IRC 确认的肿瘤复发,包括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 任何原因引起的死亡

次要结局

  • 研究者(IVNs)评估的 EFS(从随机起至发生下列任一事件的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 经 IRC 根据 RECIST v1.1 评估的肿瘤进展 经 IRC 确认的肿瘤复发,包括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 任何原因引起的死亡)
  • 总生存期(OS)(前两年每 6 个月一次,此后每 1 年一次进行安全性评估)
  • 盲态独立病理评估的主要病理学缓解(MPR)率(肿瘤行手术切除时手术标本中有活性的肿瘤组织≤10%的受试者所占的比例)
  • 经 IRC 评估的手术前客观缓解率(ORR)(前两年每 6 个月一次,此后每 1 年一次进行安全性评估)
  • 经 IRC 评估的无病生存期(DFS)(无疾病首日(即手术日期)到局部或远处复发的时间,或到任何原因造成的死亡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
  • R0 切除率(接受完全性切除的受试者所占的比例)
  • N2 降期率(由术前经病理或影像确认的 N2 淋巴结降为 N0 或 N1 淋巴结的的受试者所占的比例)
  • 不良事件(包括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和级别(临床试验期间)
  • 手术切除率和手术并发症评估(临床试验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杨勇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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