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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3391
CTR20213391已完成1/2 期

评价重组人源化抗 CD47/PD-1 双功能抗体 HX009 注射液在中国复发 / 难治性淋巴瘤患者中开展的多中心、开放、单臂的Ⅰ/Ⅱ期临床研究

杭州翰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武汉翰雄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6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2年1月12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2 期
状态
已完成
发起方
试验地点
16
主要终点
I 期剂量递增阶段: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II 期推荐剂量(RP2D)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I 期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目的:

  1. 观察重组人源化抗 CD47/PD-1 双功能抗体 HX009 注射液治疗复发 / 难治性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确定Ⅱ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Ⅱ期疗效探索及确证阶段: 主要目的:
  3. 评估重组人源化抗 CD47/PD-1 双功能抗体 HX009 注射液治疗复发 / 难治性淋巴瘤患者的疗效。 次要目的:
  4. 评估重组人源化抗 CD47/PD-1 双功能抗体 HX009 注射液治疗复发 / 难治性淋巴瘤的安全性;
  5. 评估重组人源化抗 CD47/PD-1 双功能抗体 HX009 注射液治疗复发 / 难治性淋巴瘤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6. 评估重组人源化抗 CD47/PD-1 双功能抗体 HX009 注射液治疗复发 / 难治性淋巴瘤的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 至 65岁(—)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研究程序;
  • 2.男女不限。剂量递增阶段年龄 18~65 岁(含边界值);疗效探索与确证阶段年龄 18~70 岁(含边界值);
  • 3.根据 2022 年第 5 版 WHO 分类标准确诊的淋巴瘤,且符合以下复发难治的定义。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如下标准:
  • ?Ia 期剂量递增阶段包括如下瘤种,但不限于以下分类:
  • (1)复发 / 难治性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患者:需接受过至少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 (2)复发 / 难治性外周 T 细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 T 细胞淋巴瘤除外):需接受过至少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其中 NK/T 细胞淋巴瘤的受试者,既往需接受过培门冬酶或左旋门冬酰胺酶的治疗;
  • (3)复发 / 难治性经典霍奇金淋巴瘤:需至少接受过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其中一个方案包括 PD-1 单抗,并在含 PD-1 方案治疗中进展或 PD-1 持续治疗 12 个月以上未达到完全缓解;
  • (4)复发 / 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需至少接受过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其中一个方案包括 BTK 抑制剂;
  • (5)复发 / 难治性滤泡性淋巴瘤和复发 / 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需至少接受过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 ?Ib 期疗效探索阶段将按照如下瘤种开展队列扩展:
  • (1)复发 / 难治性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包括转化型 DLBCL)患者:需接受过至少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 (2)复发 / 难治性外周 T 细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 T 细胞淋巴瘤除外):需接受过至少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 (3)复发 / 难治性滤泡性淋巴瘤和复发 / 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需至少接受过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 (4)复发 / 难治性 EBV 阳性的非霍奇金淋巴瘤:需至少接受过一个系统性治疗方案。
  • 4.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为 0~2 分;
  • 5.预期生存期≥3 个月;
  • 6.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即符合下列标准: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 /L;伴骨髓受侵者,ANC≥1.0×109 /L;
  • ?血小板≥75×109/L(无骨髓受侵),血小板≥50.0×109/L(伴骨髓或脾受侵);
  • ?血红蛋白(HB)≥90 g/L;伴骨髓受侵者,HB≥80 g/L;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0×ULN,或肝受侵者≤ 5.0×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0×ULN,或肝受侵者≤ 5.0×ULN;
  • ?总胆红素≤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或伴肝、胰受侵者除外);
  • ?肌酐清除率≥ 45 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即内生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18×血清肌酐(umol/L)],女性按计算结果×0.85);
  •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 倍 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 ULN;
  • ?超声心动图:LVEF≥ 45%
  • 7.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
  • (1)全身放射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3 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 周;
  • (2)既往化疗、免疫治疗(CAR-T 治疗等)、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靶向治疗、抗体偶联药物距离首次给药间隔≥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 (3)既往接受过抗肿瘤中药或中成药或含有用于抗肿瘤的中药成分的药物治疗,且距离首次给药间隔≥1 周;
  • 8.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根据 Lugano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淋巴结最长直径>15 mm,其他部位受侵病灶>10 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且满足可测量病灶的定义,则视为可测量病灶;
  • 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 1 周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女性受试者或配偶处于育龄期的男性受试者,需同意在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个月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不得哺乳。

排除标准

  • 1.既往存在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原位癌以外的恶性肿瘤史(如宫颈癌、膀胱癌、乳腺癌等)的患者,除非无疾病状态已满 3 年;
  • 2.以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 CTCAE 5.0 等级评分≤1 级,除外残留的脱发效应;
  • 3.活动性消化性溃疡,不完全肠梗阻,活动性胃肠道出血和穿孔;
  • 4.已知的遗传性或获得性溶血性或出血性疾病史;
  • 5.原发性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受试者;
  • 6.既往接受过 CD47(包含单抗、双特异性抗体等)靶向治疗的患者;
  • 7.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曾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促血小板生成素等;
  • 8.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或正在接受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 (1)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1 型糖尿病者;
  • (2)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肾上
  • (3)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
  • 疹,无眼科症状(主要表现为干眼、眼睑炎、结膜炎、睑球粘连、角膜炎及葡萄膜炎)的银屑病等;
  • 9.首次给药前 28 天筛选期内有重大手术者或 2 周内有小手术者(诊断性手术除外),以及计划的研究期间任何择期重大手术;
  • 10.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 强的松 / 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1)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2)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 (3)皮质类固醇用于肾上腺功能不足的替代治疗;
  • (4)如果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紧急需要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以控制淋巴瘤症状,则必须在开始治疗前完成肿瘤评估。
  • 11.现患有需要治疗的或既往严重的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等;
  • 12.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心血管疾病(严重的心律失常,6 个月内有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心肌梗死等)糖尿病、高血压等;
  • 13.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动脉或静脉血栓形成或栓塞性事件,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
  • 1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有器官移植史或异体干细胞移植史;
  • 15.活动性结核疾病或结核潜伏感染;
  • 16.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受试者,乙肝患者:HBsAg 或 HBcAg 阳性。除外以下情况:
  • ?如果 HBcAg 阳性,不伴有 HBsAg 阳性,DNA 检测阴性(<20IU 或当地实验室正常值下限)并接受研究期间定期 DNA 检测;
  • ?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HCV RNA 检测阴性);
  • 17.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严重活动性感染者;
  • 18.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5.0 分级≥3 级);
  • 19.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 20.酒精依赖者或近 1 年内有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 21.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 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3.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如果入组,受试者在研究期间或 HX009 末次给药后 180 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接种灭活、mRNA、病毒载体和加标蛋白 COVID-19 疫苗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接种时间线应遵循当地指南;
  •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I 期剂量递增阶段: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II 期推荐剂量(RP2D)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时间窗: 约 1 年

Ⅱ期疗效探索和确证阶段:根据各瘤种评价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约 1 年

次要结局

  • I 期剂量递增阶段:其他获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6 个月及 12 个月无进展生存期(PFS)、最佳整体响应(BO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和客观缓解率(ORR);(约 1 年)
  • I 期剂量递增阶段:药代动力学指 标(Tmax、Cmax、Tmin、Cmin、Cavg、AUCss、t1/2、λz、CLss/F、 Vz/F、DF 和 R、AUC0-t、AUC0-∞、AUCext%);(约 1 年)
  • I 期剂量递增阶段:治疗后的抗药抗体(ADA)和中和抗体(Nab)(仅限 ADA 阳性者)(约 1 年)
  • Ⅱ期疗效探索和确证阶段:6 个月及 12 个月无进展生存期(PFS)、最佳整体响应(BO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约 1 年)
  • Ⅱ期疗效探索和确证阶段:AE 和 SAE 发生率和严重程度;(约 1 年)
  • Ⅱ期疗效探索和确证阶段:药代动力学指标 Tmax、Cmax、Tmin、Cmin、Cavg、AUCss、t1/2、λz、CLss/F、Vz/F、DF 和 R、AUC0-t、AUC0-∞、AUCext%);(约 1 年)
  • Ⅱ期疗效探索和确证阶段:治疗后的抗药抗体(ADA)和中和抗体(Nab)(仅限 ADA 阳性者)(约 1 年)

研究者

发起方
杭州翰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武汉翰雄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点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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