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12989已完成1/2 期
抗 PD-1/VEGF 双特异性抗体 AK112 联合抗 CD47 抗体 AK117 联合或不联合化疗在晚期恶性肿瘤中的 Ib/II 期临床研究
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1年11月30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1/2 期
- 状态
- 已完成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7
- 主要终点
- 不良事件(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1.Ib 期:评估 AK112 联合 AK117 治疗选定晚期恶性肿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及初步的抗肿瘤活性。 2.II 期:评估 AK112 联合 AK117 和(或)化疗治疗选定晚期恶性肿瘤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次要目的: 1.Ib 期:评估 AK112 联合 AK117 治疗的药代动力学(PK)和免疫原性。 2.II 期:评估 AK112 联合 AK117 和(或)化疗治疗的 PK 和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评估选定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肿瘤标本中预测疗效的潜在生物标志物。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Interventional
- 主要目的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 至 75岁(—)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 •ECOG 体能状况评分 0 或 1。
- •Ib 期:经组织学和 / 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肿瘤,且为标准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标准治疗不可及的患者。选定的肿瘤类型包括:铂耐药上皮性卵巢癌(包括原发性腹膜癌和 / 或输卵管癌)、肝细胞癌、胆道恶性肿瘤(肝内或肝外胆管癌和胆囊癌)、胰腺导管腺癌、G/GEJ 腺癌、食管鳞癌、尿路上皮癌、结直肠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肉瘤。与申办方讨论之后,也可能会考虑其他肿瘤类型。受试者既往接受不超过二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 •II 期:队列 1: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根治的 HER2 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G/GEJ 腺癌。队列 2: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不可根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恶性肿瘤,包括肝内或肝外胆管癌和胆囊癌,且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的患者。队列 3: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不可根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且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的患者。
- •队列 4: 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 / 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 期)或转移性(IV 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
- •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对于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建议选为靶病灶,如果无其他病灶符合靶病灶标准,当该病灶可根据 RECIST v1.1 进行测量,并且有客观证据证明放疗后存在明显进展时,则可将经过放疗的病灶视为靶病灶。
- •受试者需提供最近日期的存档的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至少 10 张未染色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 )病理切片(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
- •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 •针对 II 期队列 4:受试者必须能提供既往基于组织检测的 EGFR 和 ALK 报告,否则在入组之前需要采集肿瘤样本(存档或新鲜的,原发或转移的)用于 EGFR 和 ALK 状态的评估(在当地实验室)。
排除标准
-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对于肝细胞癌: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针对肝脏的局部治疗(如射频消融、无水乙醇或醋酸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经动脉栓塞化疗、经动脉栓塞等)。
-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CTLA-4 抗体、抗 CD47 抗体、抗 SIRPα抗体、抗 LAG-3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距首次给予研究药物时间),且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可以入组。
- •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咯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 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首次给药前 10 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凝治疗。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不良事件(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
时间窗: 试验期间
研究者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 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试验期间每 8 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48 周后每 12 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次要结局
- 研究者评估的其他抗肿瘤活性,包括根据 RECIST v1.1 评估的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至缓解时间(TTR)、无进展生存期(PFS),以及总生存期(OS)。(试验期间每 8 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48 周后每 12 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 个体受试者在不同时间点的 AK112 和(或)AK117 的血清药物浓度。(给药后 15 天内按时间点采集血样检测)
- 出现可检测抗药抗体(ADA)的受试者数量和百分比。(给药后 15 天内按时间点采集血样检测)
- 评估肿瘤组织中 PD-L1 表达水平与疗效的相关性。(最后一例受试者完成治疗后,进行总体评估)
- 评估肿瘤组织中 P53、CD47 的表达水平、肿瘤浸润淋巴细胞(TILs)数量及类型与疗效的相关性。(最后一例受试者完成治疗后,进行总体评估)
研究者
研究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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