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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70196
CTR20170196已完成2 期

PD-1 抗体 SHR-1210 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或 FOLFOX4 方案在晚期肝癌的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52 人开始时间: 2017年3月21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52
试验地点
10
主要终点
不良事件(AE)及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率及严重程度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观察和评价 PD-1 抗体 SHR-1210 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或 FOLFOX4 方案治疗晚期肝癌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的: 初步观察 PD-1 抗体 SHR-1210 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或 FOLFOX4 方案治疗晚期肝癌患者的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析因设计
主要目的
观察和评价pd-1抗体shr-1210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或folfox4方案治疗晚期肝癌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18 岁-70 岁,男女均可。
  • 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晚期原发性肝癌患者或肝外胆管癌(仅适用于 B 组,包括胆囊癌、胆总管癌),不适合手术或局部治疗,且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RECIST 1.1 标准)。
  • A 组:既往经过针对晚期原发性肝癌的系统性治疗,分子靶向治疗(索拉非尼等)或 / 和系统化疗(单药或联合用药)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 PLC 患者; B 组:既往未经过针对晚期原发性肝癌或肝外胆管癌的系统性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化疗)的 PLC 患者。
  • 前一次抗肿瘤治疗结束距开始本研究用药≥2 周,或达到药物洗脱期(即 5 倍药物半衰期),且既往治疗相关 AE 恢复至 NCI-CTCAE≤1 级。
  • 原发性肝癌或有肝硬化病史的受试者应该满足 Child-Pugh 肝功能评级:A 级与较好的 B 级(≤7 分)
  • ECOG PS 评分:0-1 分。
  • 患有慢性 HBV 感染的受试者 HBV-DNA 必须<500 IU/ml,且 HBsAg 阳性患者必须按《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 2015 版》接受抗病毒治疗。HCV-RNA 阳性患者必须按《丙型肝炎防治指南 2015 版》接受抗病毒治疗且肝功能在正常范围内;
  • 育龄妇女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 14 天内进行血清或尿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 60 天采用有效或可靠的方法避孕。对于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 120 天采用有效或可靠的方法避孕。
  •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 已知纤维板层细胞癌;以往(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外
  • 目前或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 以往 6 个月之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
  • 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
  • 在参加本研究前的 2 个月内出现过腹部瘘管、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
  • 患有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F 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 按照 NYHA 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
  • 高血压患者,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
  • 既往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 / 栓塞事件,
  • 无法吞咽、慢性腹泻或肠梗阻,明显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
  •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肝炎(乙肝:HBsAg 阳性伴肝功能异常且 HBV-DNA≥500IU/ml;丙肝:HCV-RNA 阳性且肝功能异常)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受试者有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体温>38.5oC);
  • 入组前 30 天内接受过任何疫苗治疗;
  • 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异体器官或异体骨髓移植,包括肝移植;
  •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
  • 尿常规显示尿蛋白≥2+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
  • 受试者存在活动性、已知或可疑自身免疫病;
  • 给予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要求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治疗;
  • 在参加本研究前的 4 周内接受过针对肝脏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放疗、肝动脉栓塞、TACE、肝动脉灌注、射频消融、冷冻消融或经皮乙醇注射);
  • 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针对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疗,必须在研究药物开始使用前至少 2 周完成,并且没有计划对相同病灶进行额外放疗;放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CTCAE 1 级的患者; ?
  • 受试者既往曾接受过其他 PD-1 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 PD-1/PD-L1 的免疫治疗;
  • 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铂类及氟尿嘧啶类等本研究药物成分有严重过敏史;
  • 需要华法林或肝素长期抗凝治疗;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阿司匹林≥300mg/天、氯吡格雷≥75mg/天);
  • 受试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不良事件(AE)及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率及严重程度

时间窗: 首次用药后,每 14 天进行一次安全性访视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ORR)(首次用药后,每 8 周进行一次影像学评估)
  • 缓解持续时间(DoR)(首次用药后,每 8 周进行一次影像学评估)
  • 疾病控制率(DCR)(首次用药后,每 8 周进行一次影像学评估)
  • 疾病进展时间(TTP)(首次用药后,每 8 周进行一次影像学评估)
  • 总生存时间(OS)(受试者退出研究后,每月进行生存随访)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兰惠瑜

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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