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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0296
CTR20250296进行中(未招募)2 期

一项评估 HLX22(重组人源化抗 HER2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联合德曲妥珠单抗治疗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的 HER2 低表达 HR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Ⅱ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2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50 人开始时间: 2025年1月24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50
试验地点
20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RRC]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估 HLX22 联合德曲妥珠单抗治疗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的 HER2 低表达 HR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临床疗效; 次要目的:评估 HLX22 联合德曲妥珠单抗治疗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的 HER2 低表达 HR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 HLX22 联合德曲妥珠单抗治疗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的 HER2 低表达 HR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及免疫原性; 探索抗肿瘤治疗的潜在预测性或耐药性生物标志物。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主要目的
评估hlx22联合德曲妥珠单抗治疗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的her2低表达hr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临床疗效;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周岁,性别不限
  •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 HER2 低表达 HR 阳性的乳腺癌。
  • 1)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 2)既往病理检测结果为 HER2 低表达,定义为 IHC 2+/ISH-或 IHC 1+(ISH-或未检测)。
  • 3)入组时,HER2 低表达必须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
  • 受试者须提供采集自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发生时或发生后的肿瘤组织(建议是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内,且采集自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发生时或发生后的肿瘤组织)进行 HER2 表达水平检测;如果既往肿瘤组织不可用,则需要重新获取肿瘤组织进行检测。HER2 检测将在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a) 经 IHC 法明确为 1+ (+)
  • b) 或经 IHC 法明确为 2+ (++) 且荧光原位杂交法 (FISH) 检测呈阴性。
  • 4)在既往病理检测中,根据 ASCO/CAP 指南,从未被确认为 HER2 阳性(IHC 3+或 IHC 2+/ISH+)。
  • 5)在针对晚期或转移灶的病理检测中,根据 ASCO/CAP 指南,为 HR+(ER 和 / 或 PgR 阳性[ER 或 PgR≥1%])。如果患者有多个 ER/PgR 结果,以最近的结果为准。
  • 签署 ICF 前,已存在经影像学检查或客观证据确认的疾病进展
  • 必须经历以下治疗的其中一种:
  • 1)在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一线治疗中,接受内分泌联合 CDK4/6 抑制剂治疗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且研究者认为患者适合将化疗 / 抗体药物偶联物(ADC)作为其后线治疗;
  • 2)或,在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治疗中,至少接受过 2 线内分泌治疗(可伴或不伴靶向治疗[如 CDK4/6 抑制剂、mTOR 或 PI3-K 抑制剂)后出现疾病进展。
  • 对于接受过 2 线内分泌治疗的说明如下:
  • a) 如,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时,单独使用 CDK4/6 抑制剂,认为是一个单独的治疗线;?
  • b) 如,在辅助内分泌治疗开始后 24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该辅助内分泌治疗将被是为一个单独的治疗线,这些患者在晚期或转移阶段,仅需要一线内分泌的治疗后进展
  • c) 如,在停止或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出现的任何进展,该辅助内分泌治疗将不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治疗线
  • d) 如,PARP 抑制剂(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剂)单药治疗不被视为内分泌治疗的一个治疗线
  • e) 如,药物剂量调整或相同药物停用后重新开始,或在没有进展的情况下将靶向治疗(如,CDK4/6 抑制剂)加入之前的内分泌治疗中,不被是为单独的治疗线。
  • 既往未经历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病灶的化疗。受试者可以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但是从完成该系统化疗到确诊出现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无病间隔时间需大于 12 个月。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靶病灶不能仅为骨转移灶。
  • 首次用药前,患者既往如接受以下治疗,则需要治疗洗脱期:
  • 手术治疗,手术结束需≥4 周;
  • 放射治疗(包括胸部姑息性立体定向放射治疗)≥ 4 周(其他部位的姑息性立体定向放射治疗≥ 2 周);
  • 免疫治疗(非基于抗体的免疫治疗)≥ 3 周;
  • 小分子靶向药物:≥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 基于抗体的抗肿瘤治疗≥ 4 周,但核因子κB 配体(RANKL)受体激活剂抑制剂(例如,地诺单抗)除外;
  • 氯喹 / 羟氯喹:≥14 天
  •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 ECOG:0~1。
  • 预期生存期 ≥12 周。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并且乙肝核心抗体(HBcAb)(-)。如果
  • HBsAg(+)或者 HBcAb(+),则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必须< 2500 拷贝/mL 或 500 IU/mL 或在本中心正常值范围内。
  • HCV 抗体(-);若 HCV 抗体(+)则必须 HCV-RNA 检查呈阴性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 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
  • 有足够的脏器功能,即符合下列标准(在本研究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
  • 血液系统: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 9.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白蛋白≥25g/L。 肾功能:肌酐(Cr)≤1.5×ULN,如>1.5×ULN, 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研究治疗后至少
  • 7 个月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

排除标准

  • 签署 ICF 前 3 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癌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 既往使用多柔比星体内浓度> 360 mg/m2 (或当量);注意:等效药物包括表柔比星> 720 mg/m2、米托蒽醌>120 mg/m2、伊达比星>90 mg/m2、超过 360mg/m2 多柔比星当量的阿霉素脂质体或其他蒽环类抗生素。如果使用了一种以上蒽环类抗生素,则累积剂量不得超过 360mg/m2 多柔比星当量。
  • 既往接受过任何 HER2 靶向治疗。
  • 既往接受过包含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的艾克替康(exatecan)衍生物的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
  • 未能良好控制的或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包含以下任意一种:
  • 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或症状性慢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YHA II 至 IV 级)。如筛选时肌钙蛋白水平高于正常检测值(依据当地实验室标准)但无任何心肌梗死相关症状的受试者应在首次用药前接受心内科会诊,以排除心肌梗死可能
  • 无法控制和 / 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根据 Fredericia 公式计算的 QTcF,QT 间期延长至>470 ms(女性)或>450 ms (男);取筛选期三次 12 导联心电图的平均值。
  • 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ECHO):左室射血分数(LVEF)<55%
  •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
  •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ILD/肺炎病史,目前存在 ILD/肺炎,或在筛选期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疑似 ILD/肺炎。
  • 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除外,鼻内和吸入糖皮质激素,全身糖皮质激素用量小于 10mg/天的泼尼松 / 泼尼松龙或等效物。
  • 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特异性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基础肺部疾病(即用药前 3 个月内的肺栓塞、重症哮喘、重症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疾病、显著的胸腔积液等),以及任何伴有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肉状瘤病等),和 / 或既往肺切除术。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有需要静脉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的活动性全身性感染。
  • 有脊髓压迫或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且有症状,或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来控制该症状。稳定的脑转移可以纳入。已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不再有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可在放疗不良反应恢复后纳入研究。如行全脑放疗,则放疗结束和首次用药间隔必须至少间隔 2 周。
  • 存在未从先前的抗肿瘤治疗中恢复的残余毒性,定义为基于 CTCAE V5.0 判断的 Grade ≤ 1 级或基线的毒性(脱发除外)。
  • 注意:入组前存在研究者认为与先前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慢性、稳定的 2 级毒性(定义为在入组前至少 3 个月内未恶化至≥2 级,并通过标准医疗措施进行管理)可入组;例如:化疗引起的神经疾病,乏力和先前免疫治疗的残留毒性(1 级或 2 级内分泌病,可能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甲状腺功能亢进,1 型糖尿病,高血糖症,肾上腺功能不全,肾上腺炎,皮肤色素减退 / 白癜风)
  • 首次用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的治疗。注意:如果患者已入组,则在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后的 30 天内不应接种活疫苗。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30 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除非该临床研究为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间。
  •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或对任何研究药物辅料有严重过敏。
  •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RRC]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

时间窗: 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无进展生存期(PFS)(由 IRRC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

时间窗: 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ORR)(由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无进展生存期(PFS)(由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总生存期(OS)(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缓解持续时间(DOR)(由研究者及 IRRC 评估)(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12 导联心电图、体格检查(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结束)
  • 药代动力学(PK):HLX22 血清浓度(首次给药至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 30 天)
  • 免疫原性:HLX22 抗药抗体(ADA)与中和抗体(NAb)的阳性率(首次给药至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 30 天)
  • 生物标志物研究:探索 HER2 表达水平、PI3KCA/AKT1/PTEN/ESR1 等基因突变状态与抗肿瘤治疗疗效之间的关系(筛选期)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刘伟贞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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